2008年11月26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十一版:民生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离婚的服刑犯索讨对儿子的探望权
莫特

  “为了家庭,为了儿子,为了原告,也为了我自己,我同意离婚。但我是孩子的父亲,我的刑期还很长,将来刑满出狱,儿子都快成年了。在这漫长的刑期里,我需要儿子,我不能失去儿子。”

  高墙内,他积极改造;高墙外,妻儿是他的寄托。入狱6年后,他妻子提出离婚,他不强留,因为他还有漫长的刑期,不该阻挡妻子去追求幸福。可是,离婚了,他与儿子之间联系的纽带就断了,他凭什么去延续父子亲情?
  “我是犯人,我要探望儿子!”面对服刑犯朱志斌对亲情的呼唤,法律当如何回应呢?2008年11月17日,湖南省会同县法院以一份人性化的裁判,在法律与亲情间找到了平衡,彰显了对服刑犯的人文关怀。

  妻儿是他的精神寄托
  2001年夏天的一个夜晚,会同县城郊的一个山村发生一起入室抢劫案。劫匪就是朱志斌,当时27岁。那天晚上,他蒙面潜入一个做生意的熟人家中,企图盗窃财物,被发觉后持刀行凶,向屋主人脸上、身上各砍一刀,被害人的伤情严重,脸部遭毁容。侥幸逃脱的朱志斌被警方网上追逃。
  逃亡的日子苦不堪言。那时,他结婚还不到3年,儿子才刚满1岁。对妻儿的思念,时时刻刻煎熬着他的心。2002年5月,朱志斌被抓捕归案。
  2002年7月,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的时候,他终于看到了坐在旁听席上的妻儿。妻子明显瘦了,他觉得愧疚。儿子越发可爱了,在妻子怀里晃动着小脑袋,闪动着大眼睛,好奇地东张西望。他后悔了,是自己毁了这个家啊!
  不久之后,怀化市中级法院以抢劫罪判处朱志斌无期徒刑。
  “刘艳,我们离婚吧!我被判了无期,不知道被送往哪个监狱。我不能拖累你,趁我还被关在会同,你赶紧到法院起诉,我们把离婚手续办了。”2002年年底,得知自己即将被送至监狱劳动改造,朱志斌对来看守所探望的妻子道出憋了好久的想法。“离婚,我没想过。”刘艳明白丈夫的好心,自从丈夫出事后,她的心一直很乱,不过,她没有考虑过自己的婚姻问题,更没有想过离婚。刘艳劝丈夫:“不要想离婚的事。你只管好好改造,争取早日减刑释放,儿子我会带好的。”嘴里说离婚,朱志斌内心对婚姻还是十分留恋的,妻子的态度让他忐忑的心绪平静了许多。
  两个月后,朱志斌被送往湘北某监狱服刑。
  当朱志斌在高墙内接受劳动改造的时候,刘艳带着年幼的儿子在家里孤苦度日。刘艳觉得很累很累,好在儿子乖巧可爱,她才感觉到些许生活的希望。
  对于高墙内的朱志斌来说,儿子同样是精神的寄托。正是有了这种精神寄托,他遵守监规、积极改造,经过几年努力,刑期已经减为18年有期徒刑。

  他不愿离婚后失去儿子
  2008年3月的一天,朱志斌的哥哥探监时带上了朱志斌的儿子。时隔6年,朱志斌又看到了儿子。“爸爸!”当8岁的儿子喊出这个亲切的称呼时,朱志斌的泪水夺眶而出。看到儿子,听到儿子喊一声爸爸,他觉得幸福。
  儿子来探望后,朱志斌的好心情持续了好几个星期,他还特意写信给妻子和家人,要他们探监的时候别忘带上儿子。然而,令朱志斌失望的是,他没能等来儿子的再次探望,反而等来了妻子的一纸离婚诉状。
  孤苦等待6年的刘艳,不再固守名存实亡的婚姻。2008年9月,刘艳果断地走进会同县法院,递交了离婚诉状。
  接到离婚诉状的朱志斌思绪万千,这是一份迟到了6年的离婚诉状。他为妻子感到高兴。高兴之余,他又有些惆怅,连接高墙内外的夫妻情要消逝了,他无法挽留,那父子情呢?
  朱志斌不敢想象,如果儿子也离他而去,他会多么痛苦。可是,高墙之内,他拿什么去维系父子亲情?朱志斌的心里一直很乱,理不出头绪,不知道如何来应对这场官司……
  11月17日,开庭日如期到来,会同县法院的法官和书记员来到了监狱,开庭审理刘艳诉朱志斌离婚案。
  在刘艳宣读起诉状后,就该朱志斌进行答辩了。“为了家庭,为了儿子,为了原告,也为了我自己,我同意与刘艳离婚,也同意儿子由刘艳抚养。但是,我是孩子的父亲。我的刑期还很长,将来刑满出狱,儿子都快成年了。在这漫长的刑期里,我需要儿子,我不能失去儿子。”朱志斌将他一个多月的所思所想表述出来,表明了离婚的态度,也提出了自己的请求。
  婚姻法规定了离异父母享有探望权,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的权利。可是,朱志斌在监狱服刑,他还有探望权吗?如果有,他对儿子的探望权又如何行使?

  服刑犯的探望权有了着落
  在刘艳与朱志斌对离婚没有异议、对儿子由谁直接抚养没有异议的情况下,探望权成了这件离婚案的关键点。
  “我是犯人,但我要探望儿子。”朱志斌对什么都可以放弃,但对于儿子,他无法舍弃。
  “你要探望儿子,就算我同意,监狱会同意吗?”刘艳反问。
  “我是出不了监狱,可是,你们探监的时候可以带儿子来啊。”朱志斌提出了探望的方式。
  “带儿子来,让儿子来探望你这个被铁窗关着的爸爸,你想想,这会给儿子的心灵蒙上多大的阴影。上次,是你哥哥偷偷地把他带了来,如果我知道,我是坚决不同意的。你只知道,儿子来看你了,你高兴。还有你不知道的,就是儿子自从看过你之后,好几个月都没有精神。你坐牢,没有收入,无法负担儿子的抚养费,我不怪你。一次探望,一次伤害,你已经给儿子带来太多的伤害,你还要我在离婚后,带着儿子来探望,我不能同意,坚决不同意。”朱志斌的提议遭到了刘艳的坚决反对。
  朱志斌和刘艳的一番争论,争出了服刑犯探望权的两个焦点。第一个焦点是离异父母的探望权究竟是谁对谁的探望。父母去探望子女显然是可以的,但是,当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无法主动探望子女时,抚养子女的一方是否有义务将未成年子女带至其住所地让其探望?在这个问题上,刘艳和朱志斌作出了截然相反的回答。第二个焦点是服刑犯探望子女是否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婚姻法第38条规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就是说,如果儿子探监不利于其身心健康,探望权将被暂时中止。在这个问题上,刘艳和朱志斌的答案也完全相反。
  当事人纠缠不清,难题抛给了法官,法官最终给出了答案。法官指出,服刑犯因其犯罪行为受到刑事制裁,但被剥夺的只是人身自由,探望权不在剥夺之列。也就是说,朱志斌享有探望权,问题仅在于探望的方式和时间如何确定。让朱志斌出狱探望儿子,这不可能实现,探望的方式只能是探监时探望。儿子尚未成年,必须由家人带着前往,刘艳应当履行协助义务。探望的时间也不应硬性规定,事实上也无法硬性规定。至于朱志斌罪犯的身份、监狱的特殊环境,会不会给儿子带来心灵阴影,会不会损害儿子的身心健康,就要辩证地看待了。的确,朱志斌的犯罪给儿子带来了不利的影响,但这种影响与探望没有太大的联系,不探望这种不利影响也依然存在。而探望,可以增进父子间的感情,可以帮助儿子正视现状健康成长,可以促使父亲积极改造,因此,不应因父母犯罪服刑而剥夺他们探望子女的权利。
  法官说服了刘艳和朱志斌,在法官的主持下,两人达成了调解协议:刘艳与朱志斌离婚;儿子由刘艳直接抚养,刘艳自愿负担全部抚养费用;朱志斌对儿子享有探望权,其服刑期间,朱志斌的家人欲带其子探监时,刘艳应当履行协助义务,其刑满释放后,对儿子的正当探望行为,刘艳应当履行协助义务。
  双方签字后,调解协议发生法律效力。
  (文中当事人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