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1月26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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仿“仿真作品”被诉侵害著作权
吴冰玲

  “到目前为止,除了我们,没有其他人能够做出如此高质量的故宫古书画仿真作品(即对原作品进行复制制造出来的作品,因与原作品十分相似,称为仿真作品)。”故宫博物院、北京一鼎轩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下称“一鼎轩公司”)认为,北京天禄阁图文制作有限公司(下称“天禄阁公司”)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对仿真作品进行复制并销售的行为侵犯了其著作权。11月13日,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但未当庭判决。
  2001年12月30日起,故宫博物院和一鼎轩公司共同合作对故宫馆藏古书画进行仿真印制。2004年,1万幅古书画的仿真作品由一鼎轩公司向市场推广,这些作品根据其画幅的大小以8000元到1.2万元不等的价格在市场上限量销售。
  但此后不久,故宫博物院和一鼎轩公司在市场上发现了低价的故宫古书画仿真作品的复制品。经调查,该复制品是天禄阁公司所为。天禄阁公司是从事图文制作经营活动的公司,由于该公司有较先进的扫描设备,故宫博物院曾委托其扫描100幅古书画仿真作品。今年3月13日,故宫博物院和一鼎轩公司工作人员从天禄阁公司购得一幅《听琴图》,价格仅为400元,同时天禄阁公司还出示了自身销售印制书画宣传单,其中有23幅都在那100幅故宫古书画仿真作品的范围内。

  原告:高仿真作品的制作过程纷繁复杂
  故宫博物院法律处处长陈俊旗作为原告方的证人出庭时表示:“在制作这些古书画仿真品的时候,我是办公室主任,亲历了整个制作过程。”
  陈俊旗指出,制作这些古书画仿真作品的过程纷繁复杂,体现在各个环节中。第一步,古书画专家要从故宫众多馆藏书画中选定作品,根据各历史阶段的书画家的水平及群众喜闻乐见的程度精心挑选100幅古书画作品。第二步,要将古书画作品拍成反转片,由故宫博物院专门拍摄文物的专家进行拍摄。第三步,是将拍摄到的反转片转换成数据输入电脑,由专家进行论证和研究得出色调调色的具体方案。第四步,是在电脑中进行图样处理。经过培训的人员通过专用软件,制作出小样。然后经过专家的详尽比对,合格后进入输出过程,印制到经过处理的宣纸和绢上。经过专家审核后,达到一定艺术水准的作品才能被盖上合格的印章,向市场推广。

  被告:一幅仿真画的成本不超过300元
  相反,天禄阁公司总经理徐文胜则认为,凭借其多年从事图文制作的经验,故宫的仿真作品的工艺与事实不相符,其作品并不具有独创性。首先,《听琴图》属于国家一级文物,提取过程极为复杂。他曾向参与故宫古书画仿真作品制作的专家胡某核实过,故宫有大量的摄影片子,不会因为要制作仿真品而重新拍反转片,这并不符合文物保护条例的规定。其次,故宫还将后期制作委托给一家不具备实力的小公司。
  由于制作仿真作品的设备大都是通用设备,这种设备在市场上花4万多元就可以购得。另外,一般从事图文处理的公司都有图像处理人员,没有什么特别之处。再者,从材质上来看,故宫的仿真作品《听琴图》所用的材料是宣纸,宣纸在市场上很普通。对方只是在宣纸上加了涂层,这个涂层也是很普通的技术。因此,对方的仿真作品不具有独有的技术和独有的材料。按照市场收取的制作费标准来看,一幅画的成本不超过300元。

  专家:仿真作品不享有著作权法意义上的著作权
  作为故宫古书画的仿真作品,其是否具有独创性,是否具有法律意义上的著作权?对此,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杨力认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作品的独创性主要体现在对作品素材的取舍,整体与部分的构思和布局上。就独创性而言,仿真作品实际上是复制原作品,是没有独创性的。因此,仿真作品不能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作品是著作权产生和存在的基础,所以,仿真作品不享有著作权法意义上的著作权。
  但是,杨力认为,故宫古书画仿真作品纠纷的案件又有其特殊性。被告天禄阁公司在未经原告故宫博物院和一鼎轩公司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对其电子版古书画仿真作品进行印制并低价销售的行为确实已构成侵权。不过,这里的侵权不是侵犯著作权,而是属于不正当竞争。
  据《检察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