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它,就请牵牢它车狗碰撞引出的法律观念碰撞本版策划 王树范 撰稿 本报记者 汪嘉林 通讯员 张鑫 尚法
最近,宁波的沈先生和张女士陷入了一场“拉锯战”,起因是一场特殊的交通意外。9月1日晚8点左右,沈先生驾车在路上行驶,忽然间,他看见有东西从眼前一闪而过。沈先生本能地一脚刹车踩了下去,但还是来不及了,张女士的宠物狗已经毙命车轮下。 张女士拦住沈先生,索赔3000元。她说,这条宠物狗她已经养了6年多,平时不但乖巧听话而且非常灵活,意外的发生完全是因为沈先生车速过快、小狗来不及避让导致的,所以沈先生要负全部责任。 沈先生傻眼了,自己明明是在机动车道上正常行驶,小狗突然窜出来,所幸没引发更严重的车祸,要不然后果如何还真难说呢。再说,这狗虽然系了狗链,却没有人牵着,所以责任完全在于狗主人。沈先生因此拒绝赔偿。 那么,这起交通意外的责任到底在哪一方,沈先生到底需不需要赔偿呢?记者为此随机采访了一些市民,并走访了法律专家,听一听他们的意见。
记者调查
“车撞狗”不属于交通事故 事实上,沈先生和张女士的矛盾并非个例,记者在网上搜索了一下,发现此类事件可谓层出不穷。 2007年初,杭州上城区联珠里小区,一辆现代轿车轧死了一条宠物狗。意外发生后,狗主人陈小姐给司机林先生开出了索赔价目表:买狗花费1.5万元;养狗两年来,给其洗澡、美容等消费1.55万元;办狗证花费1000元;防疫费90元;冰冻小狗尸体的冰箱价值1580元(小狗被轧死后,陈小姐一直把小狗冰在自家冰箱里)……陈小姐表示,考虑到自己遛狗时也有不当的地方,所以只要求林先生赔偿以上经济损失的一半,共计2万元。 林先生面对陈小姐的“大度”索赔,完全不能接受。他认为自己属于正常驾驶,没什么错。 对于这次交通意外,交警出具了一份认定书,只对事件进行了描述,但没有认定事故责任。记者从杭州交警部门了解到,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车撞狗”不属于交通事故,一旦发生此类事件,在当事人的要求下,交警会对事件进行描述,但不作责任认定,因为没有法律依据。 陈小姐将林先生诉上了法院。最后,法院认为林先生没有尽到谨慎驾驶义务,陈小姐没有按有关规定遛狗,双方在此次意外中的过错责任相当,判决林先生赔偿给陈小姐1.2万余元。 对于这样的结果,林先生颇有些无奈,他说:“我已经开得很慢了,因为小区里经常有狗跑来跑去,我尽量小心,结果还是出事,那狗闪电似的冲出来,真叫人防不胜防啊。”
“车撞狗”最容易发生在小区里 据了解,“车撞狗”事件发生频率最高的地方就是小区里,因为小区道路比较窄,同时又是宠物狗相对较集中的地方。 近日,记者走访了杭州的几个小区,发现“车狗争道”的情况时有发生。傍晚6点多钟,记者走进杭州城西某小区,看见四五只宠物狗正在小区过道上互相追逐。因为是下班时间,不时有汽车开入小区,但是这些宠物狗条条有“胆色”,一点也不怕车,还屡屡将车逼停。 一位司机有些不耐烦了,摁响了喇叭。一个中年妇女立马冲了出来,大声说:“摁什么喇叭,想吓死我的囡囡啊。”转过身,她抱起一条白色小狗,柔声道:“囡囡不怕,有妈妈在。” 记者上前问她,为何不牵着狗链,她很惊奇地瞪大了双眼,反问说:“你给你的孩子拴链子么?”旁边几个狗主人也纷纷表示:“狗是要跑跑的。”
市民意见
对于“车撞狗”之后司机要不要赔钱这个问题,记者听到了两种截然不同的意见。有些市民,尤其是那些饲养了宠物狗的市民,一口咬定“必须要赔的”;而另外一些市民则持反对意见,认为无须赔偿,还提出“有时候,甚至是狗自己撞上去的”。
杭州采荷街道人民社区的李大妈: 我养了一条贵宾犬,有很多年了。自从老伴儿去世之后,每天只有它陪着我。有时候它也会乱跑,但大多数时候是听话的。 狗是有生命的,而汽车是没有生命的,司机在开车的时候应该仔细观察前方情况,小心驾驶,这是司机的责任。 如果我的狗被车撞了,我一定会要求对方赔偿,而且他们也应该赔偿。 狗的生命是要得到尊重的。
杭州采荷街道人民社区的汪先生: (李大妈的说法立刻引起了汪先生的不满)你难道就不吃荤菜吗?鸡、鸭、鱼的生命就不用被尊重?就算是蔬菜,植物也是有生命的呀!为什么偏偏狗的生命要得到尊重,而其余的就不必呢? 这并不是一个尊重生命与否的问题,我想绝大多数司机都不会故意开车撞狗。再说了,难道赔了钱就是尊重狗的生命,不赔钱就是不尊重?我倒觉得,一些狗主人漫天要价,这才是对生命的不尊重。 人类铺路架桥显然不是为了狗的出行方便。如果马路上汽车将狗撞死要赔偿的话,那么火车撞死宠物狗要不要赔?飞机撞死宠物鸟要不要赔?当然,这些比方未必准确,但道理是相同的。
杭州解放路某餐饮店的徐女士: 既然爱狗,为什么自己不管牢,不用绳子牵住呢?我是比较怕狗的,看见狗乱跑,吓都吓死,那些养狗的人装看不见、听不见,和他们说说还要飞个白眼给你。人都得不到尊重,狗为什么要得到尊重呢? 照我说,车撞狗,不光司机不用赔钱,连车辆的维修费也应该由狗主人来出。马路根本就不是狗应该待的地方,自己的狗不管牢,就要狗主人自己负责。
杭州城西某小区的黄先生: 车撞狗?我还想说是“狗撞车”呢。车子明明在正常行驶,一只狗突然窜出来,还一头撞上来,我觉得车上的人才是受害者。 会开车的人都知道,面对突然窜出来的东西,司机的本能反应就是躲闪或者制动,而这样的反应往往是很容易引发交通事故的,比如撞上别的车或人,甚至是翻车。那样的话,谁来负责赔偿?狗主人么?真到那时候,估计狗主人早就逃之夭夭了。 有些经验丰富的司机就说过,在高速行驶过程中,如果前方突然窜出狗、猫之类的动物,他们会选择撞上去,因为如果紧急躲闪或者制动,损失会更严重,他们必须对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负责。 狗主人放任自己的狗与车争道,说到底就是对人之生命的不尊重,怎么还好意思要赔偿,真是黑白颠倒。
专家观点
没必要专门为“车撞狗”立法 临海市法院民一庭副庭长
徐秀月 针对狗在道路上被机动车撞伤、撞死的案件,各地法院的判决各不相同。能够达成共识的一点是,狗不能成为交通事故的责任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交通事故的责任主体只有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3类。为此,对于狗在道路上行走、奔跑造成的损害后果,不能作为交通事故来处理,也不能根据该法作出责任认定。 对于狗被车撞了之后的赔偿,主要涉及以下几方面问题: 首先是责任类型及能否主张精神抚慰金问题。 狗为自然人所饲养,属于自然人的个人财产范围,故撞死狗,应属于对自然人财产权利的侵犯,责任人应承担侵权责任。这也是上文所说的,法院判决司机林先生赔偿狗主人陈小姐1.2万余元的主要法律依据。 不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狗主人经常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并不在法定损害赔偿范围中。 其次是举证责任及归责原则问题。 对于财产权利的侵权,其举证责任应适用民诉法规定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同时,一般侵权责任中,其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 所以,主张赔偿的狗主人,应当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其宠物狗系合法饲养,且带领宠物狗上路的行为本身不存在过错,如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在指定地点、指定时间,并用特定方式,携带宠物狗上路,尽到了对宠物狗的管理责任。同时狗主人还需证明,造成宠物狗死亡后果的一方存在过错,如存在违章驾驶,或者虽属正常驾驶,但是未尽到足够的安全注意义务等。 如果狗主人对于宠物的死亡存在过错的话,视其过错程度,可以相应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直至免除侵权人的赔偿责任。 最后是针对赔偿的法律适用问题。 有些人提出要专门为“车撞狗”立法,对此我认为,我国民法通则及物权法中的相关条款完全可以适用,没必要再另行制定相应的法律规范。 “车撞狗”案件经常会涉及到能否向保险公司索赔的问题。这得根据商业保险合同中的具体约定内容来定。我个人认为,因机动车行驶过程中造成的侵权损害后果,可以属于保险公司的理赔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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