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9月5日,星期五(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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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大锤”乱敲承重墙
法律该怎么出招

  尽管“损坏房屋承重结构”被界定为违法行为,但尚缺乏有效办法对其进行约束和惩戒。要想合法合理且具操作性地保护承重墙,仍需各方努力。

  承重墙“承受”得太多
  近年来,上海损害房屋的违法行为屡禁不止。据记者了解,不少业主在装修时或多或少对承重墙做了改动:有的改变房屋承重墙体、梁柱、楼盖、屋顶等房屋原始设计承重结构构件;有的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有的拆除连接房屋和阳台的墙体;有的甚至将鞋柜、书柜、窗户、壁橱等设计在承重墙里……
  物业管理服务的投诉统计资料显示,损坏承重墙已成为上海各个小区居民投诉的“热点”。
  住在一栋老式楼房里的上海市民王女士,去年装修时将连着阳台的那面承重墙拆掉,打通了房间和阳台。“这样房子的空间大了,也美观了,透光性好了。我家住在顶层,这样做并没有对其他邻居造成多大影响。”王女士说。
  住在上海浦东区的林鹏就没王女士邻居这么“幸运”。“半年前,楼下邻居搞装修,竟然在承重墙上大动干戈,物业公司警告也无济于事。现在他家是装修好了,但整栋楼房的安全性打了折扣,真担心哪一天这栋楼房会出现安全问题。”林鹏说。
  林鹏的担心不无道理,正如一位物业公司经理说的,对于砖混结构的楼房来说,如果拆改承重墙,一旦出现地震等突发险情,整栋楼房很容易坍塌。另外,拆改承重墙可能使整个墙体出现裂痕,进而产生墙体长毛和漏水等现象。

  “承重墙损坏的房屋暂缓或中止登记”不符物权法
  为了加大对承重墙保护力度,最近由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和上海市政府法制办起草,提请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修订草案)》规定:房地产登记机构收到行政执法机构关于在房地产登记簿记载的房地产范围内发生损坏房屋承重结构或者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认定文件的,应当暂缓受理转让、抵押该房地产的登记申请;已经受理的,应当中止审核,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许多对房屋安全性能要求较高的市民对此叫好。“这一下终于可以好好惩戒那些丝毫不顾及房屋安全而乱动承重墙的人了!”
  在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召开的立法听证会上,不乏赞成的声音。“损坏房屋承重结构的行为侵害了公共利益,危害了其他业主的安全,应当严格限制这类房屋的转让。”
  反对者则认为,“承重墙损坏的房屋暂缓或中止登记”这一条款,不符合物权法的精神,也不具备合法性。当事人损坏房屋承重结构的行为,虽然具有违法性,但并没有改变当事人对其不动产所拥有的权利。
  上海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陈纪凤表示,行政执法机构的认定文件,只是一个行政行为,如果依据认定文件作出限制登记的规定,那就是超越了法律;此外,“暂缓登记”随意加重了违法人的责任,是一种“捆绑式牵连责任”。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在征求市民意见、召开立法听证会后,在修订草案(修改稿)中删去了“承重墙损坏的房屋暂缓或中止登记”这一条款,改由房地产登记机构将行政执法机构出具的损坏房屋承重结构的认定文件在房地产登记簿中予以记载,以提醒第三人。
  “这符合物权法的精神。一方面,如果只是轻微地动了承重墙而没有影响到房屋的结构,那就不会对相邻造成影响而形成侵权,没有侵权行为的发生,法律上就不能禁止它转让;另一方面,如果在拆改承重墙时改变了房屋结构,影响到他人房屋的安全性造成侵权的,则应当由被侵害人通过民事诉讼等途径来主张这一权利。从这个角度来说,去掉这一条款是法治精神的体现。”上海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游闽键说。

  可视情节轻重作出相应规定
  “专家们的观点于法于理站得住,但对我们这些业主来说,假如删掉了这一条款,应通过哪种更有效的办法对乱砸承重墙的行为加以约束呢?”在一家事业单位工作的金恒疑惑地问。
  其实,在修订后的《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中就已明文规定,损坏房屋承重结构属于违法行为;违者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其立即改正,恢复原状,并可以处以罚款。但由于此类违法行为多发生在房屋内部,发现、劝阻、制止以及行政处罚均显滞后,因而不能有效预防和快速处置。
  另外,即使做出行政处罚,也存在“周期长、执法较难、在房屋内部进行恢复性执法缺乏实际操作性”等问题。因此,在管理实践中,对损坏房屋承重结构的处置往往流于程序和形式,相关法律法规得不到切实有效执行。
  听证会上,市民郝大海表示,房管、规划、建设等部门皆有权力认定建筑物是不是破坏了承重结构,但相关部门有可能都不管。
 如何保护业主以及邻舍双方的权利?
  游闽键律师认为,可以视情节轻重作出相应的法律规定。比如,在转让时如发现有改动承重墙的房屋,且经过房屋质量鉴定监测中心监测为危房的,可以通过法律规定限制转让。而受到侵害的相邻业主,应当通过民事诉讼的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另外,在大力加强行政执法机构监督查处力度的同时,可考虑加大行政处罚的力度。  
  据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