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9月3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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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上个人信息“泄密门”

  本期嘉宾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社会行政法规处干部  朱振进
  浙江省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          唐明良
  浙江思源昆仑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吕俊

  【核心提示】
  自从买了汽车后,杭州的老张就多了一件烦心事,各种与车有关的产品推销电话,比如车保险、车装修之类的,不分时间不分场合地袭来。最多的日子,老张一天要接十多个这类电话,弄得他一听见手机响就心惊肉跳。他很郁闷地抗议:一定是有人泄露了我的个人信息,可是,对于这样的事情,我们就没辙么?
  全国人大常委会最近公开征集意见的刑法修正案(七)草案给出了一个响亮的答案:出售或者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就有可能被判刑。
  本期《看法》就请嘉宾来探讨一下这个问题。

  【新闻链接】
  泄露公民个人信息拟追刑责
  针对一些国家机关和电信、金融等单位的工作人员,将在履行公务或提供服务活动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非法泄露的现状,一些全国人大代表和有关部门提出:这种现象对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和个人隐私构成严重威胁,对于这种侵害公民权益情节严重的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为此,前不久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的刑法修正案(七)草案专门增加条款,规定:“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窃取、收买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话题一
  公民个人信息是怎样被泄露的

  【主持人】  公民的个人信息到底是被谁泄露的,是怎样被泄露的?请嘉宾谈谈自己的看法。

  朱振进  公民个人信息被泄露的具体过程是五花八门的。比如,装修公司获得客户信息的渠道一般有3种:一是相关主管部门;二是开发商;三是物管公司。信息一般以一个小区或者一幢楼为单位,而价格的高低主要取决于是否是一手信息。如果想取得孕产妇的个人信息,商家最直接的方法就是找到医院,有的商家甚至和医院有长期“业务”往来。有些商家为了节约费用,会和别人资源共享,比如婴儿摄影和卖保险的,他们之间没有利益冲突,共享信息就可以节约双方成本。考生信息的泄露,主要是通过资源数据包。眼下,这种考生数据包可以通过电话、网络等多种方式得到,网上甚至有人公开将考生数据包打包出售,买得多还能打折。

  唐明良  据我所知,目前公民个人信息被泄露的渠道主要有:一是商家或者个人利用交际网络,请网络中的个体提供其各自交际圈中的个人信息;二是通过网络注册、问卷调查等方式收集用户姓名、职业、年龄、住址、电话号码等信息;三是个人在买车、买房、买保险,办理各种会员卡、优惠卡、银行卡,去医院就医或者购买、享受其他的公共服务时,往往会被要求填写真实详尽的个人信息,而在涉及到上述服务的行业里,都有一些专门收购和买卖个人信息的“生意人”。
  此外,名片代印机构储存的大量个人信息也可能成为信息泄露的源头。

  吕俊  个人信息的泄密渠道主要是网上注册、找工作投简历、买保险、去医院看病等。比如去医院看病时,人们需要登记详细的个人信息,例如家庭住址、联系方式、患病情况等。想找份好工作或意中人的人,在职介所、婚介所等中介机构留下的个人信息,也有可能让某些人钻空子。
  另外,政府职能部门在行使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所收集的个人信息资料更加齐全、真实,于是有人用尽各种非法手段,试图从中获取相关个人信息。这不仅包括内外勾结的情况,而且也包括不小心的泄密。比如,政府机关的电脑报废后,硬盘没有及时充分地清理,就可能导致相关信息的泄露。

  话题二
  如何解决泄露个人信息取证难问题

  【主持人】  由于这些“信息交易”都是在内部进行的,走的是非正常渠道,所以执法部门或个人会面临取证难的问题。如何解决这个问题?请嘉宾谈谈自己的看法。

  吕俊  金融、电信、医疗等单位掌握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主动权,如果这些单位的工作人员与他人勾结,泄露相关信息,则受害人比较被动,也比较难取证。刑法修正案(七)草案目前已经过初审,正在向全社会公开征集意见。该条如果最终被通过,泄露个人信息的行为将可能构成犯罪,这将在很大程度上解决取证难的问题。因为届时,公安机关将及时介入,采取有力的侦查手段,搜集相关证据。

  唐明良  个人信息泄露的取证确实是一个非常困难的问题,主要是无法确认侵权主体,换言之,被泄露个人信息者无从判断并证明在哪个环节上自己的信息被泄露出去。这样一来,在法律上就难以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面对取证难的问题,有两个角度可以考虑:一是站在自我保护的角度,公民个人应尽量将取证难问题消化于提供个人信息阶段,最好在签订有关公共服务合同(多为格式条款)时约定保密责任,约定对方在什么范围和什么情况下才能使用自己的个人信息,如果泄露,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二是站在法律完善的角度,可考虑在一定的限制条件下引入举证责任倒置规则,当然,这一思路是否可行,有待深入研究。

  朱振进  有关个人信息被泄露的取证难问题一直困扰着法律界。一方面因为太多地方都登记过受害者的个人信息;另一方面,要是对方拒不承认,受害者也拿不出证据。从证据制度上讲,除非个人信息被泄露的举证也像医疗纠纷一样,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即由被告方来举证自己没泄露个人信息,这样才有利于解决这一难题。

  话题三
  如何看待条款中的“情节严重”

  【主持人】  在刑法修正案(七)草案的条款中,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有: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窃取、收买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但构成犯罪必须是“情节严重的”。那么,怎样才是“情节严重”呢?

  唐明良  在刑法修正案(七)草案的上述条款公布以后,社会上出现了这样一种观点,认为从严惩犯罪和让法律法规具有更多的可操作性等角度看,法律法规还是少些诸如“情节严重”之类的原则性规定为好。对于这个观点,我认为,刑法上规定“情节严重”是有其必要性的。刑事责任的追究,针对的是社会危害性较为严重的违法行为,具体到个人信息保护,一般的侵犯个人信息的违法行为,可以通过民事和行政的途径追究其违法责任,任意扩大刑事责任的适用范围不符合刑法原理和“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
  至于“情节严重”的判断,主要是一个司法裁量的过程,一般可从违法者主观恶意深浅、违法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影响是否恶劣等方面来定夺。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商家或者个人是否多次故意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窃取、收买公民个人信息,是否形成了窃取、提供、出售等犯罪组织网络,窃取、提供、出售他人信息是否导致他人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等等,都可以作为“情节严重”的考量因素。

  朱振进  刑法修正案(七)草案规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构成犯罪的,要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这可以从几个方面予以界定:信息登记单位(特别是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大量出售个人信息的;非法兜售个人信息造成严重财产损失的;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对当事人的信息安全、个人生活和人身安全产生影响的;对国家安全以及社会民生造成影响的。
  在司法实践中,要认定“情节严重”,根据法治统一的基本原则,还需要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单独或者联合出台司法解释来予以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