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7月22日,星期二(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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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为自家房子做假证也构成犯罪
通讯员 刘霞 本报记者 李道演

    案件回放
    义乌人陈某,因经商缺少资金,想用自家的房产作抵押向银行贷款,但遭到家人反对。为此,陈某想以房产证丢失为名向房管局补办证件,但补办房产证需要半年之久,时间太长。
    正当他一筹莫展之际,经朋友指点陈某通过路边的制假证广告,以600元的价格拿到了伪造的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事后,陈某凭此两本证件顺利地从他人处借得人民币5万元。正当陈某暗自高兴并准备再次用这两本伪造的证件向他人借款时,被国土资源局查获。更令陈某想不到的是,义乌检察院对其以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向法院提起了公诉。
    义乌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法院判处陈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法官说法
    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的证件是指国家机关制作、颁发的,用以证明身份、权利义务关系或其他事项的凭证,如结婚证、工作证、驾驶证、营业执照、房产证、土地使用证等。但是,对于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单独以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罪名定罪。
    刑法规定这个罪名旨在保护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任何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不管其伪造、变造、买卖谁的公文、证件、印章,都影响了国家机关正常的管理活动,损害其名誉,从而破坏了社会管理秩序。
    因此,本案被告人陈某虽然伪造的是自己家的房产证、土地证,但也侵犯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秩序,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