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6月25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十六版:绿地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法学嫁接文学的思想之美
——评苏力《法律与文学》
  在苏力之前,从文学(广义的,但主要指叙事文学)来研究法律已不是一件新鲜事了。在中国,至少自1990年以来,法学界就已经有不少学者以不同的学术进路和言说方式触及到法律与文学的领域了。其中,颇具代表意义的有:冯象的《木腿正义》。由于冯象横跨法学、文学两个专业的学术训练背景以及他年轻时的文学爱好,使得他每一篇作品都同时展示了深厚的法律理论和文学理论的功力、敏感的艺术感受力、乃至娴熟的叙述技巧;还有就是刘星的《西窗法雨》。该书是刘星以“一正”为笔名在《南方周末》发表的一系列西方法律故事的集子,这些故事的分析都相当精致,说理性强,文笔简洁明快,语言诙谐幽默,受到了读者好评,是一本非常不错的普法读物;徐忠明自言受到了陈寅恪先生“诗史互证”的影响,尝试用文学作品描写的法律故事来印证史书的记载,用“文史互证”的手段来挖掘中国法律史研究的材料。例如在《包公故事:一个考察中国法律文化的视角》中,徐忠明把历史叙事中的包公形象,包公文集对于法律思想和司法理念的阐述,以及文学叙事中的包公形象掺和起来研究,探讨中国古人的法律意识和法律心态等等。
  以今天的眼光看,上述论文和著作已不同程度地触及了法律与文学。虽然,其中有的一些只是利用了文学的素材,作法律一般原理的引介和宣讲,像刘星的作品;也有一些出于专业背景的局限,更多只是从传统史学的角度进入法律与文学,并没有在法学理论上有大的拓展,像徐忠明的作品。总体而言,他们都缺乏一种法律与文学的理论自觉。在此期间,冯象为法律与文学运动在中国的开展、深入贡献最大。
  那么,什么是苏力的贡献?这个问题,他曾不止一次地抛出。按照苏力的定义,一个学者的真正贡献应当(只能)“产生于一种对中国的昔日和现实的真切的和真诚的关怀和信任;相信并假定:过去的和今天的任何人(包括西方学者)都大致和我们一样具有理性,他们的选择也同样具有语境化的合理性;然后以此为基础,深入地理解和发现现实,加以学术的和理论的概括总结;对自己的研究发现抱着一种不断反思,既用于坚持自己的观点,并又随时准备在有新的、有足够说服力的证据面前放弃自己的结论,接受更有说服力的理论、模式和观点”。
  这些对于改变中国当代法学研究的现状和推动其发展是极为有用的。因此,苏力是决心要当社会的牛虻和马刺了。自《法治及其本土资源》开始,到《制度是如何形成的》、《阅读秩序》、《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再到《道路通向城市——转型中国的法治》、《也许正在发生——转型中国的法学》、以及其他散见于各类学术期刊的短文、长论,苏力对于中国法学研究的贡献不仅在于令人赏心悦目的文风、令人耳目一新的法学方法论、令人眼前一亮的问题意识以及令人叹为观止的知识纬度,而且还在于不断提醒中国学人今后在把外来的法律理论和法律成果从一个特定语境世界中移植中国时,必须放在中国特定的法律语境中进行重新语境化,或者说,要把研究方法、理论范型、价值取向始终是根据中国的法律语境作出调整,在自己本土历史与社会环境中找到属于中国法律的“真问题”。
  同样是面对法律与文学,当年曾经是文学青年或现在依然保留着浪漫主义冲动的苏力,发现文学作品的解释方法可能有助于法律的解释,从法律的角度出发对文学作品进行分析可能更易于揭示法律的真谛,然后他就结合中国经验,认为在中国推广法律与文学将从一个侧面扩展当代中国法学理论研究的领域,改变研究的方式,意义非同寻常。苏力感到有必要写一本《法律与文学》的书,但他立马意识到,仅仅就几个问题作泛泛之谈毫无价值可言,他需要的是全面地引进国外法律与文学的现有成果,系统地建构中国语境下的法律与文学体系,并且,运用该学派的方法论去分析、论证、求解中国问题的良方。所以,苏力在《法律与文学》之后,特别加注了一个副标题——以中国传统戏剧为材料。
  之所以特别强调“以中国传统戏剧为材料”,苏力意图是与国内其他研究法律与文学的同行作个区分,“本人并非照搬照抄”、“本人重视‘中国的’解读”。
  而从写作策略上说,使用中国传统戏剧的好处在于:首先,中国传统戏剧中一直有相当份量的公案剧,构成了一个在西方的戏剧中所不见、但为中国读者和观众熟悉的特殊文类。从人们熟悉的分类出发,便于启动法律与文学的研究。其次,由于是表演的艺术,从理论上讲,戏剧可能比一般供阅读的叙事文学作品(甚至话本)与普通大众更为接近,至少在传统的识字率不高的社会是如此。而另一方面,由于戏剧必须依赖甚至迎合观众才能生存和发展,所以它会受到大众的影响。第三,由于其表演性,由于其演出的流动性,戏剧作品要比许多文字作品流传更为广泛、更为人们熟悉。第四,为了法律与文学研究的未来发展,文学不应该是一个狭义的概念,即文字层面的文学作品,而可以是一些艺术。此外,戏剧与现代的电影、电视剧、舞蹈的类似之处也大于与小说或诗歌的类似之处。分析戏剧的经验教训更容易延伸到分析电影等表演艺术作品。第五,便利。苏力利用前人和今人编辑的《元曲选》和《元曲选外编》可以节省“论辩为什么选择这些戏剧而不是另一些戏剧”的成本,也可以避免因个人的主观随意性而带来的偏颇结论。
  当然,以元杂剧作为主要材料,并不意味着局限于研究元代(杂剧中)的法律,苏力明确表示,他是要“通过传统戏剧来研究传统中国社会中有关法律的一系列理论问题,如复仇、婚姻、冤案、法律职业、清官、道德与法律以及戏剧的叙事等”。根据当今美国法律与文学的四大分支来看,苏力的进路是“文学中的法律”(law in literature),即研究文学作品所反映出来的法律,思考其中的法学理论和实践问题。苏力指出,中国是一个成文法的国家,因此,她没有那么多可以作为故事并且是法律学界共同长期关注的司法判例,也没有那种长期受共同关注而可以作为文学作品阅读的精彩司法意见。这就预示着我国不可能像英美等判例法国家,需要长期关注一些重要的司法案件和上诉审的司法判决意见,因而也就不需要运用不同的文学批评理论去理解、阐释各种司法案例和判决意见。苏力通过论证中国是一个文学传统悠久的国家,进而得出“文学中的法律”在中国生根、发芽有其现实环境和土壤。
  苏力的贡献着实不小。除前面所述外,他并没有在一般意义上讨论法律与文学,而是力求从中国古代文学作品中提炼出具有法学理论意义的问题,力求将理论法学的研究延伸到一个新的领域;尽管苏力通过6个戏剧作品分析的是古代社会的问题,他一直努力将事件、人物和问题放在其时代甚至特定的位置,但关注的一直是当代的,一直是未来的;追求的是那些戏剧故事中呈现的理论问题,从论域分,分别是历史制度的变迁、具体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甚至某些细节)、一般的文学与社会的政治法律之间的相互依存关系和基本格局,进而考察文学作为一种社会控制在不同类型社会中所起的作用;而在方法论意义上,苏力的“法律与文学”不仅拓展了法理学、法律社会学和法律史的研究,还为其他学科的发展提供了研究思路和相关成果——我们将在《法律与文学》中看到,作为法学家的苏力将转换角色成为文学批评家,去分析为什么《史记》中赵氏孤儿的故事要比元杂剧《赵氏孤儿》更感人,更真切;以及为什么《汉书》中的东海孝妇的故事要比《窦娥冤》更动人。
  在《法律与文学》后半部分,苏力特别收录了《秋菊的困惑和山杠爷的悲剧》、《从文学艺术作品来研究法律与社会?》、《孪生兄弟的不同命运》三篇文章。苏力希望通过此举,一方面进一步作为法律与文学的资料索引,另一方面也是向读者呈现他本人对法律与文学的思想轨迹。一开始,苏力是在“不知不觉”(苏力语)中走进法律与文学的,当时,他对秋菊“只是为了一个说法”的解读引起学界的注意——不仅是因为他独特的视角和论点,还有语境论的方法论意义。后来,他或许觉得他之前的尝试和努力会引起一场范式的革命,当然,他并不确信、武断,而是以一种有待商榷和欢迎讨论的口吻提出“从文学艺术作品来研究法律与社会”,并且还在这之后加了一个大大的“问号”。后来,当他系统地阅读波斯纳作品,从波斯纳的《法理学问题》中专门讨论法律与文学的一节开拓了视野,获得了自信,尤其是随着波斯纳《法律与文学》翻译的深入,苏力越来越觉得在中国开启法律与文学,有必要也有可能。“概括说来,”苏力写道,“波斯纳至少在两个方面给了本研究以启发。一是波斯纳勾勒的法律与文学的领域。他使我重新审视法律与文学的关系,看到了一个新的领域,发现了一些可供法理学研究的材料。另一则是他处理法律与文学的进路,注重制度,在具体的历史语境中考察,充分理解历史和社会条件的限制。”如果这是波斯纳给苏力带来的启示,那么,苏力带给中国法学的贡献则是:一切为了思想之美。
(作者为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法理学博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