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6月16日,星期一(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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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08年6月16日
  申请人河北博美商贸有限公司因银行承兑汇票遗失(第GA/01 00715288号,出票日期2007年12月11日,收款人浙江康迪车业有限公司,账号:1208030019200032422,出票金额人民币5万元,出票人康迪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账号:087679120100302142353,付款行:中国光大银行杭州分行,第一被背书人:泰州市海陵区申阳减震器厂,第二被背书人:莱阳泉瑞祥塑胶制品有限公司,第三被背书人:南皮县泰兴五金制造厂,第四被背书人:河北博美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94条的规定,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申请人在公告期满后一个月内提出的申请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温岭市松发塑铝有限公司因银行承兑汇票遗失(第GA/01 00559769号,出票日期2007年12月19日,收款人杭州红山化纤有限公司,账号:201000018959,出票金额人民币6万元,出票人杭州红剑聚脂纤维有限公司,账号:66851101005932,付款行:广发银行杭州分行,第一被背书人:无锡市中娇工贸有限公司,第二被背书人:温岭市松发塑铝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94条的规定,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申请人在公告期满后一个月内提出的申请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本院于2008年3月10日受理了重庆市永川区兰良玻棉有限公司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第GA/01 01074007号银行承兑汇票(出票日期2007年9月20日,收款人上虞市中欣化工有限公司,出票金额人民币20万元,出票人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账号:4241200001819100035821,付款行:华夏银行杭州新华支行,第一被背书人:上虞市上乔塑胶有限公司,第二被背书人:浙江皇冠王车业有限责任公司,第三被背书人:长兴铁鹰电器有限公司,第四被背书人:中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五被背书人:鞍山益民隆玻璃纤维有限责任公司,第六被背书人:重庆市永川区兰良玻棉有限公司)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08年5月22日作出(2008)下催字第15号民事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对上述款项有权请求支付。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王清祥、裘金娟:本院受理原告鲁月清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08)江民一初字第52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戴国友:本院受理原告王芝金诉被告浙江莪建建设有限公司、戴国友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王芝金要求你与浙江莪建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其承揽工资20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08年9月12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进行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桐庐县人民法院
  崔伟国(曾用名崔卫国):本院受理原告诸雅琴(曾用名朱雅琴、朱亚琴)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07)甬海民一初字第150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岑慈东:本院受理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联合经纪事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岑慈东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一案一反馈表、诉讼须知、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2008年9月18日上午9:0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顾赛恩:本院受理原告冯增奋诉被告顾赛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一案一反馈表、诉讼须知、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2008年9月23日上午9:0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岑慈东、林燕芬:本院受理原告钟阿忠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西郊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徐金辉、孙建儿:本院受理原告陈伏聪诉你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08)慈民一初字第80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慈溪市人民法院
  周启波:本院受理原告汤福友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特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00(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慈溪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宁波天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08年3月21日遗失中国银行银行汇票一张,该汇票号码为DB/01-00104100,汇票金额为人民币壹佰贰拾万元整,出票人为宁波天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票行为中国银行象山支行营业部,收款人为中国电能成套设备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08年1月21日,最后持票人为宁波天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自公示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可向本字申报权利,届时如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行为无效。
  象山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涟钢振兴劳保防护用品公司于2008年5月21日遗失银行承兑汇票一张,该汇票号码为DB01-03368153,汇票金额为人民币伍万圆整,出票人为宁波万登针织有限公司,出票行为中国银行象山支行营业部,收款人为宁波万球针织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08年1月30日,汇票到期日为2008年7月29日,最后持票人为涟钢振兴劳保防护用品公司。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自公示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可向本字申报权利,届时如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行为无效。象山县人民法院
  平湖市宏森制衣有限公司、谢华青、陆家红:本院受理嘉兴市商业银行平湖支行诉彭永庆、平湖市松元制衣有限公司及你等银行承兑合同及借款合同纠纷两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08)嘉民二终字第149、15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平湖市人人爱塑胶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萍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08)平民二初字第44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王萍借款300000元,并支付原告王萍逾期利息(按每日万分之二点一,从2006年11月7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本案受理费6254元,由你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平湖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