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5月8日,星期四(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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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化盗版对法律提出新挑战

  据《人民法院报》  2008年3月7日,湖南长沙,5家挂名科技公司的VOD系统代理商遭遇了该市公安局治安支队的上门检查。原因是,这5家代理商涉嫌非法使用了中国音像协会和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及其会员拥有权利的作品1万首之多。
  长沙的行动并非孤例。此前的2007年12月8日,云南一VOD代理商冠联科技公司因同样原因涉案,犯罪嫌疑人彭丹已被取保候审。
  据悉,冠联科技案已进入公诉准备阶段。该案被称为“卡拉OK维权刑事第一案”。
  尽管初战告捷,但作为打假的投诉方,中国音像协会和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却并不感到轻松。相关人士表示,由于我国现行处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法律法规跟不上新的形势,可能对地方司法部门进行刑事处罚带来一定困惑。
  基于此,著作权人及部分法律界人士呼吁,针对VOD行业数字化盗版行为,相关部门应进一步健全相关法律法规。

  现象:VOD数字化盗版危害性更大
  两家协会如此隐忧的背景来源于: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一些VOD系统供应商利用数字复制技术,以商业规模大量非法复制发行盗版歌库,成为当前音像著作权领域侵犯知识产权的新手法。与传统单件盗版复制的行为相比,这种盗版方式实施侵权行为更容易,对权利人利益损害更严重。
  2007年以来,中国音像协会、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代表权利人对涉嫌侵权歌厅进行了系列维权行动,也包括对为歌厅提供盗版曲库及点播系统的VOD系统商的打击行动。歌厅应该向权利人交费已经是定论,但对VOD数字化侵权盗版的新型犯罪如何定罪问题,我国法律尚缺少明确可执行的法条及司法解释。
  所谓VOD,即视频点播(Video On Demand),是近年来新兴的传媒方式。VOD技术是计算机技术、网络通信技术、多媒体技术、电视技术和数字压缩技术等多学科、多领域融合交叉结合的产物。KTV娱乐行业近年得到了飞速的革新,点歌方式及KTV的运营模式都发生了极大的变化,这一切都得益于VOD技术的发展。现在的VOD点歌设备集多种功能于一身,KTV可从VOD系统商处得到点歌系统、歌曲库、后台管理软件、售后技术支持等多种服务。
  据调查,目前在卡拉OK经营行业,80%以上的KTV经营者使用VOD系统为消费者提供歌曲伴唱服务。VOD系统供应商将用于卡拉OK伴唱使用的数万首音乐电视作品复制并存储在VOD点播系统的服务器中,消费者可在KTV中通过电脑终端、音响等硬件设备以及电脑点歌软件等在各个包房终端点歌播放。
  VOD系统供应商将大量的音乐作品和音乐电视作品进行复制是他们得以实施其经营行为的核心前提和重要内容。经调查,VOD系统供应商在大量复制这些受著作权法保护的音乐作品和音乐电视作品时几乎从未得到过相关著作权人的授权和许可。VOD系统商将其拥有的VOD点播系统向KTV商家销售,目前全国30万家左右KTV的点歌系统歌库中所存有的海量歌曲绝大部分都是由VOD系统商提供的。以各家KTV使用的盗版歌曲数量15000首计,全国KTV店家使用的盗版歌曲总存量可达约45亿首。根据传统的侵权盗版方式,若将每一首被复制储存的歌曲视为一张盗版光盘,将有45亿张盗版光盘从系统商那里销售到KTV店家,侵权规模触目惊心。
  目前,全国VOD系统运营商多达上千家,且大多数VOD系统运营商非法使用的盗版曲库中均含有非法复制作品数万首,覆盖了国内外数百家唱片公司、数千名歌手的作品。

  症结:如何转换侵权数量
  在冠联科技案中,查获的10块硬盘内共存储有19113个影音音乐作品,均为数字化影音音乐作品,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第一项、第三项和第四项所称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复制品。目前,犯罪嫌疑人已被取保候审。
  有关人士忧虑,因我国现行处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对VOD侵权行为没有明确规定,地方司法部门在审理昆明冠联案时可能陷于没有判罚依据的窘境。
  云南警方在侦办过程中,依据司法解释规定复制发行每份500张光碟可追究刑事责任,但如何将数字化曲库作品的“首”换算成司法解释的“张/份”成为执法实践中的最大障碍。在换算标准上有三种意见,一是以作品的自然数量为计量标准;二是以张/份光盘含12至16首单曲为计量标准;三是以张/份光盘的容量为计量标准。对此,国家版权局做了《对关于认定点歌系统数字化复制影音音乐作品数量的回函》的行政批复,是以一首作品为计量单位,但此文仅限于行政批复层面。
  云南省公安厅已经就该案向公安部进行了专门请示。
  面临如此困境的不只云南一家。四川省公安厅治安总队、深圳市公安局治安分局、长沙市公安局治安支队、青岛市公安局治安支队、苏州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对VOD系统商的刑事打击工作有着同样的困惑。

  观点:尽快完善司法解释
  如何将数字化曲库作品的“首”换算成司法解释的“张/份”已成为执法实践中的最大障碍。
  对于这一问题,有专家学者指出其症结所在:现行法律已经严重落后于实践,呼吁执法机关不应机械套用“500张/份”的规定。中国人民大学研究生院副院长、知识产权教学与研究中心主任刘春田认为,当前,加强对版权的有效保护已成为国内外关注的焦点,为推进版权保护执法实践,提高立法和司法解释的可适用性,建议对两高的司法解释进一步完善,增加对利用数字复制技术进行侵权盗版的相关司法打击条款,同时尽快补充司法解释以适应新形势之需要。
  前不久,国务院审议并原则通过《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这是一项关系国家前途和民族未来的大事。该战略重点涉及优化知识产权制度、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防止知识产权滥用等重要方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体系建设和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主渠道作用将成为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重要内容。
  有法律人士指出,在创新能力比以往任何时期都更加重要的今天,严厉打击盗版侵权行为,让侵权者血本无归,让盗版者代价惨重,为创新成果提供法律保障,已经成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