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4月21日,星期一(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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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修路未尽安全义务 杭甬高速被判赔偿
  车辆在碰撞到高速公路硬路肩内施工条石后冲出高速公路路面而翻车,车内副驾驶座位的乘客当场死亡。去年,杭甬高速公路在拓宽施工过程中发生过这样一起交通事故。4月18日,余姚法院对由此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高速公路经营公司被判令赔偿死者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损失的10%,共计31201.20元。2007年7月10日4时35分许,刘某驾驶一辆轻型普通货车上了杭甬高速公路。当时该高速公路正在拓宽施工过程中,当刘某的车行驶至宁波往杭州方向92公里+600米处,车辆碰撞到路内施工条石并冲出高速路面,发生翻车,驾驶员受伤,坐在副驾驶座的陈某当场死亡。
    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为驾驶员刘某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死者陈某无事故责任。此后,司机刘某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依法提起刑事诉讼。
    而与此同时,死者家属认为高速公路在施工时未设立防护栏,致使车辆发生碰撞后冲出高速公路路面发生翻车,高速公路方面应对民事赔偿承担连带责任。4月18日,余姚法院经过审理判决被告高速公路经营方对陈某家属的各项损失承担10%的赔偿责任。
    法官:
    被告应承担与收费相对应的安全保障义务
    高速公路方面之所以被判赔偿部分损失,主要原因就在于他们有未尽相应安全保障义务的过错。
    审理此案的合议庭法官认为,被告高速公路公司所属的杭甬高速公路系经营性的收费高速公路,应当承担与其收费相对应的安全保障等义务。在该公司实施路面拓宽工程从而影响车辆行驶的时候,就应当比未实施工程时尽到更大的安全保障义务。
    但事实是,被告高速公路公司在路段拓宽施工过程中虽然设置了警示标志、警示桩、诱导块等安全措施,但由于其在施工道路段未设立减速标志,对事故现场等较高落差路段没有设置护栏或沙包等防护设施,也没有将正常行车道与施工路段有效隔离。导致陈某死亡的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恰恰是肇事车辆冲出未设立护栏或沙包等防护设施的拓宽工程路段而翻车,由此,被告浙江沪杭甬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案交通事故的发生也存在一定的过错,须根据过错的大小酌情承担赔偿责任。通讯员祝文权本报记者余春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