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面临大修扩大参保人员 做实个人账户 多缴费就能多得本报记者 朱兰英
在杭州开了一家早餐店的老王是一名个体工商户,他一直担心的一个问题是,等有一天做不动了,自己的养老问题怎么解决。他想知道,自己能不能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缴费的比例是多少?老王的问题很快将有一个明确的答案。
昨日,《关于修改<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决定(草案)》提交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进行审议。条例对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个体劳动者的缴费基数与缴费比例、保险费延续缴纳、养老金计发办法、最低养老金标准等问题做出了修改,每一条修改都将影响到广大民众的切身利益。
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也可参加 修改草案扩大了我省养老保险的参保对象和范围,参保人员包括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未纳入编制管理的职工。 其中,城镇无雇工个体工商户(根据新劳动合同法,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称为个体经济组织)、灵活就业人员和其他自愿参保人员也能依照草案的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城镇个体劳动者的缴费比例逐步合理 修改草案确定参保职工的缴费比例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8%,统一了不同地方、不同单位的缴费比例。 而最有争议的还是城镇个体劳动者的缴费基数和比例。草案将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按企业标准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雇主和雇工共同缴费最高可达到工资总额的28%。而无雇主的城镇个体劳动者每月按照当地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2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假如实际收入低于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就按照60%确定缴费基数;高于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300%确定基数缴费。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厅长陈小恩指出,这与国务院规定有所不同,但考虑到了浙江的社保制度的实际和运行衔接。然而,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在对草案进行调研时,不少地方提出,对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按企业性质缴纳养老保险费,负担过重,不利于企业发展。
“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 草案对“1997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1998年1月1日以后退休,缴费年限满10年的参保人员”的享受范围和条件进行了修改。 草案规定,1997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1998年1月1日以后至2010年12月31日以前退休的人员,缴费年限仍为满10年。而对1997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2011年1月1日以后退休的人员,则严格按照国务院规定,要求其缴费年限满15年,否则不能享受养老金待遇。 另外,草案还对养老金计发标准作出了修改。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项构成,对1997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人员还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其中个人账户规模由本人缴费工资11%调整为8%,完全归个人所有。这意味着:多工作——参加养老保险的工作时间长、多缴费——个人缴费基数大,将来退休后就能多得养老金。
退休后未缴满年限还可按标准延缴 按照现行法规的规定,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条件,但缴费不满规定年限的,不能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而在其退休时,将个人账户存储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这一规定存在缺陷,没有为参保人员通过自愿延续缴费来达到缴费年限,从而享受正常的基本养老金待遇留下空间。”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厅长陈小恩说。这次条例修改明确了参保人员可以延缴,并对延缴后符合条件、不延缴或者延缴后仍不符合条件等三类情形分别规定了相应的养老金待遇。
最低基本养老金的制定标准有所不同 现行法规为了保护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规定最低基本养老金的低限标准为当地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不足40%的按照40%补足。 陈小恩说,从实际执行效果看,这样的计发基数不合理,出现了最低基本养老金远高于当地在岗职工最低工资的情况。经省劳动保障厅测算,最低基本养老金标准按照当地上年度月平均基本养老金的60%确定比较合理。修改草案因此对最低基本养老金的制定标准做出了调整。
有望取消省内养老保险关系的转入门槛 现行条例第28条规定,参保人员跨统筹范围流动的,应当转移基本养老关系、个人账户档案和存储额。然而,由于个人账户存储额的数额较少,职工退休后所需要的养老金主要是从统筹账户支取,为减轻本地养老保险基金的支付压力,实践中一些地方对年龄较大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的转入设置了门槛。在对草案征求意见时,不少地方建议草案应该明确各地不得对养老保险关系的转入设置门槛。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对草案进行审议后认为,为了保障职工利益,同时又达到减轻转入地基金平衡压力,草案可以考虑在转移个人账户存储额的同时,规定转移一定比例的统筹账户存储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