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间魅影”遭遇“魅影”印花“罗莱家纺”诉邮购巨头“麦考林”获胜严剑漪
2008年1月28日,邮购巨头“麦考林”与中国知名品牌“罗莱家纺”站到了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的审判庭上。“罗莱家纺”指控“麦考林”销售的“魅影”床上用品四件套系侵权产品,侵权对象即是该公司设计生产的名牌产品“花间魅影”。但“麦考林”却不予认同,坚称“魅影”是从供应商处合法购进的。 “魅影”与“花间魅影”究竟是什么关系?“魅影”是否对“花间魅影”构成侵权?该案一审宣判给出了答案。
“花间魅影”不断遭遇“盗版” “这是一幅层次感非常丰富的作品,散落不规则的小花朵重叠在水仙花上,使得大小花的结合自然有序,湖蓝色的底色则更能衬托出水仙花的洁净感。”《花间魅影》的设计开发者上海罗莱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如是说。 然而,就是这样一幅床上用品的美丽花型图案,自从2006年3月正式作为新品推广后,却在热销中不断遭遇“盗版”,从北京到上海到广州,罗莱家纺为了心爱的“花间魅影”马不停蹄地维权。 2007年1月,罗莱家纺发现,赫赫有名的“邮购巨头”——上海麦考林国际邮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麦考林)竟然在网站上销售名为“魅影”的印花床上用品四件套,而这个“魅影”中的花型与罗莱家纺的“花间魅影”惊人地相似。 2007年1月29日,罗莱家纺走入了黄浦区第一公证处。在公证处,罗莱家纺公司的代表通过互联网直接点击进入了麦考林公司的网站,并在“温馨家纺”栏中发现了规格为1.5米及1.8米的“魅影”印花四件套的床上用品简介,价格分别为人民币199元和229元。 公司代表当场拨打了麦考林的订货热线,订购了一套价值199元的“魅影”印花床上四件套。3天后,这套床上用品如约送到,打开产品包装可以发现,内部所附的彩页上赫然标着麦考林公司的名称及地址,随包附送的产品宣传册上则堂而皇之地印有“魅影”的产品介绍。
罗莱家纺状告邮购巨头 3月21日,罗莱家纺正式向麦考林公司发函,指出其销售“魅影”床上用品是侵权行为。3月26日,麦考林回函罗莱家纺:“贵司指控的‘魅影印花四件套’产品,并非我司生产,而是从供应商处合法购进,虽然我司销售的产品种类非常巨大,但是我司一直尽最大努力严格把关……尽管我司不能确定该系争产品是否侵犯了贵司的‘花间魅影’作品,但是出于尊重,我司已停止该产品的销售。” 与此同时,麦考林也提供了其供应商——南通福人居卧室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人居公司)于4月5日出具的一份证明书:“罗莱家纺所指控的侵权产品,系我司从南通今日喜洋洋布行采购面料而来,我司仅仅将此面料加工成床上用品而已,完全不知道该面料是否侵权。给麦考林带来的麻烦表示歉意,也请麦考林向罗莱家纺说明事实情况,请他们直接与面料提供商联系。” 一个多月后,罗莱家纺正式向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交诉讼,状告麦考林侵权,请求法院判令麦考林立即停止侵权、销毁所有侵权商品、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同时承担调查取证费1199元、律师代理费8000元。 麦考林称责在供货商 6月25日,法院第一次审理此案。面对罗莱家纺拿出的公证材料,麦考林的委托代理人认为,“花间魅影”和“魅影”确实有相似处,但是两者在色彩上有差异,罗莱家纺的底色是蓝色,而麦考林的底色偏绿,罗莱家纺的花瓣颜色为白色,麦考林的以黄色为主,所以并不存在侵犯版权的行为。 “麦考林只是零售商,不是制造商,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也只是商品邮购,而不包括商品制造。在现有条件下,作为零售商,我们很难鉴别自己所采购的商品是否侵犯了知识产权,是否存在权利瑕疵,法律也没有规定零售商有此义务,所以,就算原告要赔偿,应该找供货商,而不是我们。”法庭上麦考林称已经“尽自己所能履行的义务”。 “既然只是销售商,为何包装袋上只有麦考林的名称而没有生产单位福人居公司的名称?”罗莱家纺提出质疑。 由于麦考林公司当庭出示了自己与福人居公司的采购合同,同时又指出真正的生产制造商是“福人居公司”,罗莱家纺在庭审中当即提出追加福人居公司为本案第二被告的申请。 9月18日,第二被告福人居公司加入第二次庭审。 “我们生产的四件套布料是从喜洋洋布行茅某处购买的,图案在购买布料时就已经存在了,上面的图案不是我们公司印染的,我们也不可能知道这些图案的印染是否经过著作权人同意、是否是他自己的作品。我们认为,就算侵权,也不应该是使用布料做床上用品的人,而应该是将图案复制在布料上的人。本案真正的侵权人是喜洋洋布行,应该追加他们为被告。”福人居公司称。
庭审现场出现新情况 在法庭质证中,更是发生了让所有在场人员都大吃一惊的一幕。 当福人居公司代理人仔细查看了“魅影”床上用品四件套实物后,说出了这样一句话——“这不是我们公司生产的四件套,上面没有我们公司的标签,如果是我们生产的,套件缝口上应该有‘福人居’的标签。” 这下,麦考林“急”了,立即提交供货单、发票等相应证据,证明自己和福人居公司的“买卖关系”。 原告罗莱家纺对福人居公司的抗辩也有些“纳闷”,委托代理人向福人居公司提出询问:“既然涉案的产品不是你们生产的,为何此前你们还出具文书,证明是你们提供货物的呢?” “当时我们看到的是复印件,看不清楚。”福人居公司的回答让庭审进入僵持状态。
最后交锋罗莱获胜 “第二被告,你们能否提供你方生产的‘魅影’四件套实物?”法官问道。 “没有库存。据我所知,喜洋洋布行也已经售完。”福人居出示了喜洋洋布行负责人茅某手写的收据及书面材料。茅某在书面材料上陈述:“此花型是我从某某市场购得后转南通福人居卧室用品公司。” “喜洋洋布行的经营实体性质是什么?有没有经过登记?”法官继续问道。 “茅某开的是一个门市,专门销售布料,我们不清楚他是否经过工商登记。”福人居公司“巧妙”回答。 罗莱家纺指出,就算真有“茅某”其人,茅某也应该出庭作证并接受当事人的质询,从目前福人居公司提供的证据来看,只能说福人居公司的购买行为可能有来源,但这个来源不是“合法来源”。当福人居公司提出要申请追加茅某为第三被告时,罗莱家纺明确表示“不同意追加”。 在充分了解事实的基础上,2008年1月28日,浦东新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一审判处被告麦考林、福人居公司立即停止对原告罗莱家纺享有的“花间魅影”美术作品著作权的侵害;麦考林应赔偿罗莱家纺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0元及合理开支人民币2000元;福人居公司应赔偿罗莱家纺10000元及合理开支人民币25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