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3月19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十四版:法趣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古案钩沉
阿云之狱
郭建

  “坦白从宽”的刑事政策一直被中国古代的法律所沿袭,但有关自首的案件也有不少引起广泛的争论。比如,宋朝最著名的案件之一,登州阿云杀夫案。
  这个案件发生于1068年,登州(治所今山东蓬莱)的一位叫阿云女子,她在母亲死后丧服未满的时候,嫁给了一个姓韦的男子。
  按照当时的法律,丧服内成婚是“违律为婚”,是无效婚姻。不过,阿云并不知道这一点,她只知道媒婆骗了她。因为,婚后她发现丈夫面目丑陋,性格粗暴。为此阿云心中怨恨不已,以至于一天晚上,她拿了一把菜刀想砍死丈夫,只因力气太小,丈夫没受致命伤。
  当官府将阿云抓获后,阿云在审讯一开始就认了罪。登州知州许遵认为,阿云违律为婚,婚姻无效,不算是要入十恶中“恶逆”的杀夫重罪,只是一般的谋杀罪;而且杀人未死,又有自首情节,应该按照故意伤人罪减罪二等。
  可是,案件上报到朝廷专管审判事务的宫中审刑院、大理寺时,却遭到驳诘。这两个机构的意见是:阿云和韦姓男子已是事实夫妻,杀夫的罪名应该成立;而且法律规定杀人、伤人不得因自首减免。但是,阿云违律为婚的事实又难以完全按照杀夫罪处罚。因此,两个机构建议请皇帝下诏,予以特赦死罪。不料,此案却引起了朝廷内的党争。
  当时,正值王安石说动宋神宗推行改革,想以这个案件打击反对改革的臣僚,就支持许遵的意见,其他的王安石派官员也纷纷上书表示支持。而反对改革的司马光、吕公著等则支持宫中审刑院和大理寺的意见,自然也有一大批追随者。双方争论不休,引起党争。
  此案足足争论了一年之久。最后,宋神宗表态支持王安石,案件才算告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