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强令职工辞职 今年57岁的李海滨,原是河南省烟草公司登封市公司(以下简称登封市烟草公司)的一名农民合同制工人。早在1982年1月,他在登封市烟草公司上班后,就与该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至1994年12月底。 不曾想,1993年5月,登封市烟草公司以效益下滑、企业内部需要进行改革为由,出台了相关裁员方案。方案要求,被公司列为裁减的职工,应当积极主动向公司递交辞职申请。如不主动辞职,公司将采取对工作岗位进行随意调整、每月只发给裁减人员50元生活费、且裁减人员必须一次性交纳5000元风险抵押金等措施,予以惩处。方案最后强调,待公司形势好转时,再通知裁减人员回公司上班。 对此苛刻条件和不公平待遇,李海滨虽然难以接受,但却无可奈何。1993年7月,李海滨向登封市烟草公司提出了辞职。之后,他从公司领取了安家费1000元、纪念品费100元、工资补助1368元、养老金1006元。当时,双方没有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登封市烟草公司也没有给李海滨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没有按规定将档案移交有关部门。而李海滨在离开公司之后,由于没有其他一技之长,只好待业在家,过着清贫的生活。 与李海滨遭遇相同的还有陈桃红、崔淑敏等80位职工,他们同样因被登封市烟草公司列入裁减范围,也被迫辞职离开了工作多年的公司。
劳动仲裁维权胜诉 2005年3月,当李海滨等81位农民工听说登封市烟草公司形势好转的消息后,便集体到公司要求上班,不料却吃了一个闭门羹。登封市烟草公司给出的答复理由很简单:因为公司与你们已经解除了劳动合同关系,所以不可能再接收你们回公司上班。 在多次请求上班未果的情况下,李海滨等81位农民工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于2005年9月26日,向登封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恢复申诉人的工作;补发基本生活费,支付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补发工资,并支付25%的赔偿金;发给医疗补助费;向登封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申诉人补缴和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包括养老、医疗、工伤、失业保险等。 2006年1月10日,登封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了基本支持李海滨等人请求的裁决。 81位农民工在接到胜诉的裁决书后,满心欢喜地以为自身权益得到了维护,却不想紧接着就被登封市烟草公司告上了法庭。
一审判决公司担责 登封市烟草公司在接到裁决书后,当即表示不服,并以李海滨等81位农民工仲裁申请已经超过法定时效、公司已经与李海滨等81位农民工解除了劳动合同为由,将李海滨等81位农民工诉到登封市人民法院。 接到法官送达的起诉状副本后,李海滨等81位农民工也向法院递交了反诉状,并提出了与原告登封市烟草公司相反的诉讼请求。 登封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经查明的事实证明,被告李海滨等81位农民工1993年7月的辞职行为,与原告登封市烟草公司采取的让被告缴纳高额的风险抵押金以及每月只发给被告50元生活费,并承诺待公司经济形势好转时再让被告回公司上班等措施有关联。因为该行为具有胁迫、欺诈性质,所以不应认定为是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原、被告之间的辞职行为无效,双方的劳动关系仍然存在,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应继续履行。故对原告要求确认原、被告之间劳动关系已经于原告同意被告辞职时有效解除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2006年12月30日,登封市人民法院依照相关的法律规定,作出判决:驳回原告请求确认原、被告之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确认原、被告之间存在着劳动合同关系;原告应从2005年9月16日起按标准给被告发放生活费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2005年标准为每月240元);本判决生效后,原告应继续履行其与被告所签订的劳动合同,逾期未履行按2005年度登封市社会平均工资每月1081.75元支付给被告。
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一审判决后,登封市烟草公司仍旧不服,再次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合同制工人无论合同关系是否到期,仅有职工辞职行为,而未能履行解除或终止手续的,均属违反法定程序,因此并不当然产生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后果,应视为双方劳动关系仍然存在。同时,职工个人的辞职行为与上诉人烟草公司采取的缴纳高额风险抵押金以及每月只发给50元生活费,并承诺待公司经济形势好转时再让职工回公司上班等措施有关联,原审法院据此认定公司行为具有胁迫、欺诈性质并导致辞职行为无效,该认定并无不当之处,故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还认为,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时间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本案中,上诉人河南省烟草公司登封市公司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时间,劳动者申请仲裁即为主张权利,因此并未超过法定时效。 最后,法院认为,鉴于当事人双方仍然存在着劳动关系,因此职工下岗期间公司有义务发放下岗期间的生活费,合同期内未履行部分的工资也应一并支付。 综上,2007年11月12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另据了解,此案终审判决后,河南省烟草公司和郑州市烟草公司非常重视,为执行该判决,郑州市烟草公司拨出专款1000余万元,登封市人民政府为此成立了专案组,专门协调处理此案。2008年元旦前夕,81名职工已按照判决书确定的内容,与登封市烟草公司签订了补偿协议。由于继续履行合同已不可能,在领取补偿的同时,他们还与登封市烟草公司解除了劳动合同关系。至此,这劳动合同纠纷案,终于在法律的阳光下,得以圆满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