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双方对存在劳动关系和因工致残均无异议的情况下,伤残等级成为劳动者享受何种工伤待遇的决定因素。确定伤残等级的方式是劳动能力鉴定。
案情: 张某于2002年3月进入慈溪市某单位从事机修工作。2005年9月,张某受该单位指派,外出到国道线旁拆除旧广告牌,不慎被广告牌砸伤。他事后到人民医院治疗,诊断为右手中指骨折。2006年3月,慈溪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依法认定张某此次伤残事故为工伤。2006年7月,慈溪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张某伤残程度为十级,张某所在单位提出要求重新鉴定。2007年4月,宁波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再次鉴定张某的伤残程度为十级,张某所在单位无异议。 2007年3月,张某主动提出要解除与该单位的劳动关系并向慈溪市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该单位支付工伤补偿金。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定被诉人某单位应按国家及浙江省的有关法律规定支付申诉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伤残鉴定费、误工费、再次伤残鉴定时的交通费、照片费共计18000元。
工伤争议在劳动争议中占较大比重,工伤争议从双方争议的焦点来看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双方是否存在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二是发生的伤残是否属于因工伤残;三是劳动者一方的伤残程度。在本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伤残的程度,进而对具体补偿金额存在争议。 在双方对存在劳动关系和因工致残均无异议的情况下,伤残等级成为劳动者享受何种工伤待遇的决定因素。确定伤残等级的方式是劳动能力鉴定。 关于劳动能力鉴定的问题,一般有以下三种情况: 一是在未进入劳动仲裁或诉讼的情况下,劳动者的伤残程度按规定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如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作出该鉴定结论的鉴定委员会申请复议;对复议结论仍然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劳动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 二是在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因工伤待遇问题引起争议而进入劳动仲裁程序的情况下,劳动者的伤残程度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委托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并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鉴定结论作出裁决;如果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对委托鉴定结论不服,只能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由仲裁委员会决定是否重新委托劳动能力鉴定,当事人无权擅自决定进行重新鉴定。从实践中看,在上述两种情况,无论是当事人申请劳动能力鉴定还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委托鉴定,一般均是委托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的,对谁是有权鉴定机构没有异议。 三是在当事人对劳动仲裁裁决不服而向法院起诉的情况下,法院在委托有关机构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时,往往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法条链接: 《工伤保险条例》第21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22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第23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