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各种原因,多年来,执行难一直困扰着法院。很多法院不得不采取各种强硬措施迫使老赖履行债务。前不久,台州就出现了法院在公共场所曝光老赖照片的做法,在社会上引起了不小的争议。本期《看法》就此请相关专家来谈谈他们的看法。
新闻背景
临海法院在公共场所曝光老赖照片
1月15日下午,台州临海市崇和门广场100余平方米的大屏幕上,法院把欠债不还的老赖的彩色照片以及家庭住址、职业和未履行债务情况等,通过大屏幕进行公开循环播放。
据了解,2008年,临海市法院为了进一步加大对拒不履行债务的被执行人的曝光威慑力度,决定在闹市区大屏幕公布老赖照片及债务人的姓名、住址、未履行金额和举报电话等事项。
目前,临海法院已形成了从大屏幕曝光到互联网曝光,从新闻媒体曝光到在村委会、居委会张贴公告曝光等一系列、全方位的曝光平台,给老赖施加了巨大的心理压力。
今后,临海法院将以曝光机制为依托,加大对老赖的公示和打击力度,全力破解执行难题。
本期嘉宾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 省民法学研究会会长 陈信勇
浙江省人大法工委社会行政法规处处长
汤达金
民进浙江省委社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 童松青
话题一 曝光给老赖带来了压力
主持人
诚信是人类社会相互依存的链条,但老赖却把这根链条硬生生地扯断了,他们不履行合同,他们欠债不还……,总之,他们不遵守人类起码的诚信规则。首先,请嘉宾谈谈,曝光给老赖带来什么压力?
陈信勇
公共场所曝光老赖照片,可以给老赖们两个方面的压力:
一是精神上的压力。在法院主持的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在接到要求其履行债务的判决书时会感受到一定的精神压力。但诉讼和宣判在一般情况下仅局限于法庭,公众往往不了解所发生的案件细节,当事人也似乎感受不到来自公众的压力。在老赖们生活和工作的环境中公布其不履行债务的情况,就可以使老赖们直接面对公众、尤其是熟人的目光,接受社会的评价。与以往在报纸等媒体上公布老赖姓名和债务数额的情况相比,在老赖的“家门口”曝光老赖照片具有更直观的效果,给老赖们带来更大的精神压力。
二是行动上的压力。由于我国征信系统还不完备,普通群众和企业在进行民事交易时往往不清楚对方的信用状况。曝光老赖照片,势必会让更多的民事主体直观地了解老赖的失信记录,从而使老赖们丧失交易机会或使交易变得困难。
汤达金
欠债还钱,自古以来就是天经地义的事情,现代法治社会无论从情、从理、从法方面来说也都如此。因为信誉是一个人的为人之本,诚信是文明社会的基石。如果大家都不讲诚信,这个社会就难以维持下去,更谈不上和谐与发展。老赖们的行为不仅损害了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严重的是还危害了社会诚信的基础。
将老赖们的个人信息、照片等,在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介上公布,向社会曝光,将有利于形成一种社会氛围,给老赖们造成很大的社会心理压力,使他们“无地自容”,并在今后的工作、生活中都举步维艰。其次,将老赖们曝光作为法院执行工作的一种新举措,折射出了法院司法理念的更新,有助于公众对老赖行为的发现和举报,激发公众参与监督法律实施的热情。第三,将老赖们的个人信息曝光,有助于保持对老赖们履行法律义务的高压态势,进而提高司法效率。
童松青
曝光好啊,能给老赖一记重拳。这样一曝光,大家就知道老赖不诚信了,或者知道老赖确实是丧失偿债能力了。这对于老赖来讲会给他的生活、事业带来很大压力。
首先,曝光之后如果老赖想举债,恐怕就没那么容易了,出借人要考虑老赖以后会不会守信用还债;也要考虑老赖是否有偿债能力。其次,老赖在生意事业上的合作会受到影响,他的合作人会考虑这个人能不能合作。再次,老赖要想高消费,还得三思而后行,因为也许有人会举报,有钱高消费,为什么没钱还债?一经举报,我看法院就可以根据民诉法给他民事制裁,甚至拘留。
话题二 老赖的所谓隐私权能抗辩法律的规定吗
主持人
众所周知,法院把老赖们的照片和资料公布于众也属无奈之举。但也有人认为,老赖固然可恶,但老赖也有隐私权,应该得到保护。请嘉宾谈谈,老赖的隐私权是否应该保护?
童松青
我认为,一个人的隐私权应该受到保护,但一个人的隐私和别人相关,这就不叫隐私了。老赖负债是隐私,那么债权人的债权呢,也是隐私。如果这样的话,那么上门讨债还得秘密进行,否则就是侵犯了隐私权?在债权人的债权和债务人的隐私权发生冲突的时候我们该保护哪一个?这是明眼人一看就明白的事情。
我认为对于债务人不主动履行法院判决的都可以公开,而且应该公开。公开的效果如果让债务人无法生存,那才算是真正达到目的了。我们的制度设计就是要让违法者的违法成本加大,使得人们不敢轻易违法。
陈信勇
老赖也是自然人,当然有隐私权。对此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和《民法通则》都有相应的规定。在公共场所曝光老赖照片,是否构成对老赖隐私权和肖像权的侵犯呢?这涉及曝光老赖照片的行为是否具有合法性和是否构成隐私权、肖像权侵权抗辩事由的问题。
人民法院公布判决和裁定以及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情况,具有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为实施司法行为而公布被执行人照片,应视为构成人格权侵权之抗辩事由。
汤达金
法院将老赖们的个人信息公开,是不是就侵犯了其隐私权呢?我认为,这个问题不能简单而论。
去年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其中在执行方面增加了两个很重要的条文。新民事诉讼法第217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第231条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话题三 破解执行难要创新机制
主持人
法院执行难问题也不是一年两年的事了,多年来,全省各级法院在执行工作中除用足法定的强制措施外,还建立了不少创新的执行机制,如老赖黑名单制度、限制老赖消费制度等等,但问题仍没有根本解决。最后,请嘉宾谈谈法院应如何破解执行难?
汤达金
执行难是一个长期困扰我国司法建设的社会难题,人民群众反映强烈,严重影响了司法的权威性和社会公信力。破解这个难题单靠法院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因为产生执行难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社会信用制度的严重缺失。
因此,要从根本上破解执行难问题,首先要建立健全全社会的信用机制。只有在全社会形成了失信者在工作、生活等方面感到沉重压力、寸步难行的氛围和机制,执行难问题才有可能从根本上改观。其次,要从法律上完善执行机制,加大对老赖们的惩处力度。比如,制定强有力的全国统一的法院裁决执行法,进一步明确执行程序、手段和措施等等。
童松青
执行难确实存在。我认为要找到问题的症结首先必须找原因,对症才能下药。
其实公开老赖黑名单是个很好的执行手段,限制老赖高消费也是个好办法,欠债还高消费,抓到一个拘留一个!最后我认为执行难还有其他社会原因,比如我知道的浙江不少老赖老板,开个公司若干年就关掉它,另外再开。为什么,公司的有限责任制度使得他们逃债很方便。那么我们的工商管理部门能不能研究对策,去制止老赖以这种方式逃避债务呢?
陈信勇
中国的执行难问题是我国社会生活中存在的各种弊端在司法领域的综合体现。执行难问题的存在,一方面是由于我国部分公民和企业缺乏诚信,另一方面是由各项制度不健全,导致司法权威不足和司法效果不佳。
《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多种执行措施,如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情况,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冻结、划拨存款,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财产,等等。在个人财产与收入透明机制健全的情况下,用足法定的执行措施,执行难问题就可以达到有效的解决,我省各级法院在执行工作中积累的有效经验值得总结和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