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月31日,星期四(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八版:案卷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狐狸之死谁之责?
郭丛生 李亚南 王晓瑾

  因“不堪忍受”外界的“骚扰”,短短几天内,养殖场中的256只狐狸居然一只只地死亡。而引发这一惨剧的,竟是修建高速公路所发出的施工噪音。面对这“从天而降”的灾祸,狐狸养殖场场主一纸诉状将“肇事者”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及县政府一并告上法庭,从而引发了一场罕见的为狐狸维权的官司。
   
  噪音导致狐狸死亡
  今年67岁的薛保勋,是河南省修武县郇封镇郇封村的一位农民。1992年,他承包了本村辖区内一块面积为7亩的非耕地,建立了中普珍贵皮毛动物养殖场养殖狐狸。经过十多年的发展,狐场存有种狐120只,仔狐860只。可他万万没有想到,就在养殖场逐渐步入良性发展轨道的关键时刻,却遭遇了意想不到的麻烦。
  2005年7月,因要修建济焦新高速公路,薛保勋承包的狐狸养殖场在征用地范围之内,狐狸养殖场需要搬迁。在清点狐狸养殖场地面附属物时,薛保勋曾向现场执行人员声明,并提交了书面材料,告知狐狸是野生动物,与家畜猪羊不同,母狐狸产仔后最忌生人、噪音、气味、环境变化,否则母狐狸会将仔狐狸咬死或吃掉,风险很大。
  因为当时还有13窝仔狐狸没有分窝,对可能出现的后果,薛保勋向施工方郑重提出了要求:一是增加狐狸搬迁的安置费用,二是因搬迁造成狐狸死亡应给予合理补偿。但施工单位并未给出任何明确的答复,且于2005年7月20日下午,采取强制手段,将狐狸养殖场的围墙推倒后强行施工。
  之后,薛保勋最担心、最不愿意看到的事情终于不可避免地发生了。
  强大的噪声、昼夜不停的施工机械轰鸣声,再加上刺目的灯光照射在狐狸养殖场上,致使母狐狸惊惶不安,狂叫不止,短短几天时间里,13窝未分开的仔狐狸全部被母狐狸咬死或吃掉。其现场惨状,令人触目惊心。
  万般无奈之下,薛保勋只好把其他仔狐狸搬往异地。不想在搬迁中,狐狸又死亡了几十只。这样前后相加共有256只狐狸死亡,直接经济损失高达十多万元。
  事情发生后,薛保勋认为,高速公路施工发出的各种噪音,再加上照射在养殖场上刺目的灯光,是导致这次惨剧发生的主要原因。为此,他多次找到施工方河南省济焦新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及修武县人民政府,要求解决狐狸死亡的赔偿问题,但得到的答复却是“查无政策依据”。
  2006年6月,薛保勋一纸诉状将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及修武县人民政府一并告至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强烈要求二被告赔偿狐狸死亡的经济损失10万余元及搬迁安置费11万余元。后因管辖权的问题,此案被转移到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审理。 

  法庭辩论该谁承担责任
  2007年5月14日,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针对薛保勋的诉讼请求,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答辩称,薛保勋提出的两个诉讼请求并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经济损失属于民事侵权范畴,而安置费属于行政案件范畴,不应当合并审理。
  修武县人民政府认为本案应由人民政府协调和裁决,不属于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因为薛保勋所要求的赔偿显然是对土地补偿标准有争议,而根据有关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数额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
  薛保勋的代理人认为,薛保勋提起的诉讼与被告所说的土地补偿这一行政行为完全是两码事。薛保勋领取的补偿款是针对土地征用的补偿,而其所诉是因两被告的行政行为造成狐狸死亡的民事侵权案件。
  由于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各持己见,且均不愿意接受调解,主审法官只好宣布待合议后择日宣判。

  法院判决赔偿狐狸损失
  日前,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对这起罕见的“狐狸案”作出了一审判决。
  法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法律的相关规定,损害国家、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侵害的,应当赔偿损失。
  本案中,在补偿事宜尚未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两家被告即对薛保勋的狐狸场进行强制搬迁,结果造成了256只狐狸死亡,应当赔偿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法院一审判令河南省济焦新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修武县人民政府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4960元。
  关于薛保勋要求的安置费11万余元,因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