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29岁的肖灵怎么也没有想到,一家电视台播放的情感类节目,会让自己的生活变得一团糟。无奈之下,肖灵鼓足勇气走进法院,以“电视台的行为造成了自己精神创伤、影响职业前途及社会评价度降低”为由,将这家电视台告上法庭,力图为自己讨回名誉。
一档节目 使我生活从此彻底改变 “你看过昨天晚上电视台播放的这档节目了么?这个女的怎么和我们单位的肖灵这样像啊?” “这个女人心太狠了,如果她是我们单位的员工,我一定开除她!”
这个令肖灵尴尬和不安的“晚上”,其实是一年前的某个夜晚,某电视台播放了一档情感倾诉的节目。 “昨天晚上电视台播放的这个节目,我怎么觉得说的就是你家里的事情啊?”第二天,肖灵走进单位,面对同事、朋友无数的疑问,她难以回答。“我的整个生活,从节目播放的那一刻起,就被彻底改变了。” 于是,她选择了用法律来保护自己。
愤而起诉 电视台侵犯了我名誉权 今年1月,肖灵一纸诉状递进法院,把电视台列为被告。 肖灵在诉状中说,去年12月的某个晚上,这家电视台一档情感节目播放了涉及自己个人隐私的事,不仅有姓名及工作单位,还播出了“与他人同居六年,堕胎十几次”等侮辱自己人格、败坏自己名誉,且与事实严重不符的内容。 不仅如此,肖灵认为,电视台还播放了与法院认定事实相反的“陈女士以儿子名义出资购房,儿子私自将房屋售给肖灵,而肖灵未出资”等内容,贬低了自己的人格、损害了自己的名誉,使自己精神遭受了很大打击。 诉状中肖灵称,被告“为他人诽谤、中伤原告提供媒体支持,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名誉,造成了原告精神创伤、职业前途影响及社会评价度降低。” 肖灵认为,被告播放的节目违反了《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和《妇女权益保障法》相关规定。肖灵在诉状中要求被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精神损失费5万元。 为支持诉请,肖灵还提供了几位证人,证人们在法庭上也分别表示了对这档电视节目的观感及电视节目播放后给肖灵所造成的负面影响。
电视台称 节目是事实的真实反映 法庭上,电视台辩称,自己在制作整个节目过程中,自始至终都是客观事实的真实反映,其间从来没有也不可能采用侮辱性的语言文字或评论。整个节目所反映的是采访对象及亲戚的真实表述,自己无任何编造、作假之行为,也不存在故意对原告人格、名誉进行不实诋毁之报道,且整个节目播放中也没有出现原告的影像。同时,节目也没有对法院的审理和认定内容加以评判。 电视台在答辩中认为,自己播放的节目完全符合《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的规定,拍摄和播放过程客观地忠实于原件,没有妄加评论,也不存在侵犯原告名誉权的行为。 电视台在答辩中还特别指出,“在本期节目的制作过程中,电视台一直都在努力联系肖灵等人,以期给他们一个表达资讯的平台,但他们始终都不肯接受采访。节目的最后,电视台还是希望肖灵等人能够前来沟通,以表达自己的想法”。 为支持辩称意见,电视台还提供了该期节目的DVD光盘并当庭播放。
法院判决 节目客观未违法
侵权赔偿不支持 经过激烈的法庭辩论,一些事实得到了法院的确认——节目以肖灵恋人的母亲陈女士等人物为蓝本,采用了当事人和亲友陈述的方式,讲述了母亲与儿子及其女友之间因房屋问题而引发矛盾冲突的故事。节目基本引用了当事人的话语和现场拍摄画面,在当事人面容等部位使用了遮盖手法。当事人和亲友在介绍中,有涉及原告的姓名及工作单位的表达内容,并存在对原告及男友关系的陈述。 那么,曾经让肖灵认为足以使自己产生死亡念头的这档情感类节目,是否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最终造成对她名誉权的侵犯呢? 法院在审理了该案后认为,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必须具备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主观过错四个要件。被告的这期节目,采用了纪实的手法,陈述了发生在一个普通家庭中的纠纷故事。在整个节目的制作中,基本采用素材剪接,以当事人自己的陈述来表明故事过程,并未在事实陈述中擅自润色,维持了当事人陈述故事的客观真实性,并未对原告本身具有针对性。所以被告的节目制作并不违反相关法律,且主观上不具有侵权过错。 法官还认为,被告节目的制作和播放是否损害了原告的名誉,应以被告的行为确实造成原告的社会评价降低为主要依据。现原告所提供的证据仅证明被告播放的节目对其自身所带来的冲击和震撼,并无证据证明对其的社会评价降低的后果,所以原告主张被告侵害名誉权缺乏依据,被告不应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法院作出判决——原告肖灵要求被告某电视台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精神损失费5万元的请求不予支持。
专家意见 技术处理要细化和标准化
虽然这场官司的输赢已尘埃落定,但电视台情感倾诉类节目屡陷名誉侵权“诉讼门”也是不争的事实,个中缘由确有值得媒体反思之处。 “千万不要以为官司获胜了就代表自己什么责任都没有了。”有关专家认为,媒体尤其是电视类媒体,之所以会屡屡成为被告,除了节目审查、把关还不够外,技术处理不当也是一个不容忽视的原因。但究竟怎样一种尺度才算是对画面实施了技术处理?经过技术处理的画面应该呈现何种效果?如果因为技术处理的失当给当事人带来了损失又该如何弥补?“所有这些缺失的内容,已经成为当前情感类节目屡陷‘诉讼门’的软肋。” 对媒体而言,要披露当事人一些个人信息,必须先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当事人不同意媒体就不应公之于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