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2月20日,星期四(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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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邻纠纷中的请求权和举证责任
许琴 周吉

  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而如今,由私自改装、违法搭建、用水排水、通风采光等原因引起的邻里纠纷却越来越多。遇到这类纠纷,我们如何才能正确行使相邻纠纷请求权?如何才能有效地举证,让对方心服口服?

  哪些行为侵犯了相邻权

  相邻关系问题,在现实生活中常常出现,而且问题的种类比较多,法律上也难以一一穷尽。《物权法》中明确规定的有排水、用水、通行、建造或修缮建筑物、铺设各种管线、通风、日照、采光等。由此,侵犯他人相邻权的行为主要有:
  1、妨碍他人正当的截水、排水权利。如一方擅自堵截或者独占自然流水,影响他方正常生产、生活;相邻一方可以采取其他合理的措施排水而未采取,向他方土地排水毁损或者可能毁损他方财产等。
  2、妨碍他人合理行使通行权。如不动产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堵塞一方所有的或使用的建筑物范围内历史形成的必经通道,致使他人无法正常通行。
  3、侵害他人的通风权、采光权。如那些搭建物什遮挡邻居采光或是建玻璃幕墙给他人造成光污染的行为,均属侵犯他人相邻权。
  4、侵害他人正常的生活起居及休息权。这类侵权行为又可分为噪音侵权、花木侵权、热气侵权或滴水侵权等不同类型。
  5、违规排放污染物,侵害他人身体安全。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弃置废弃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都会对邻居造成损害引发纠纷。
  其实,法律不可能穷尽所有侵犯他人相邻权的行为种类。只要不动产相邻各方的行为对他方的正常、合理的生活起居造成了妨碍,就都有可能侵犯到他人的相邻权,权利人可以依据《物权法》规定的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来向法院起诉维权。

  遇到相邻纠纷后享有哪些请求权

  前不久,家住龙王桥路某小区二楼的高女士一纸诉状,把楼下邻居告上了法院。原来几年前,高家的楼下邻居为图自己生活方便,在小区公共通风天井上方违章搭建起一个顶棚。3年多来,这个顶棚不仅严重影响高家各个房间的通风状况和采光条件,更令人难以忍受的是,楼上住户抛下的垃圾、杂物等在顶棚上常年堆积,无人打扫,时时刻刻散发出刺鼻的恶臭。对此,高女士曾多次向邻居及物业公司交涉,然而,邻居对此置若罔闻。万般无奈下,高女士以侵犯相邻权为由,将邻居“请”上了法庭,请求法院判令邻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并赔偿损失。
  按照我国有关的法律规定,相邻权受侵害时,权利人完全可以依法对加害人提起民事诉讼,并行使以下几种请求权:1、停止侵害;2、排除妨碍;3、消除危险;4、赔偿损失。上述四项请求权中,权利人可以一并行使或者选择其中几项来行使。在此过程中,有两个问题值得提醒:一、相邻纠纷中的排除妨碍、停止侵害、消除危险等权利,不属于一般的请求权。它是基于物权产生出来的排他的权利,这种排他性(排除他人非法干涉)是受法律永久保护的,不受民事诉讼中两年诉讼时效的限制;二、诉讼中,权利人既可以相邻不动产的所有权人为被告,也可以其使用权人为被告。即理应承担赔偿责任的加害人并不限于不动产的所有权人。

  权利人在相邻关系纠纷中有哪些举证责任

  甲、乙住房相互毗邻,中间有一条0.6米宽的巷道。2004年3月起,乙在巷道内堆放玉米芯等杂物,妨碍甲的通行而酿成纠纷。庭审中乙辩称,该巷道系甲在1996年改建房屋后形成,并非两家原始状态,同时,巷道也非甲通行屋后唯一途径,请求驳回甲的诉请。法院审理后查明,甲房改建办理了合法的手续,巷道也为甲进出的生活便利所需,据此支持了甲的诉讼请求。
  相邻纠纷中,认定被告采光、通风等构成侵权的举证责任的承担,根据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定,由原告负举证责任。另外,根据“权利在先保护原则”,后建成的建筑物应无权主张原已存在的建筑物影响通风采光,因其在建筑时应预见可造成的后果,也就是“自愿冒险”。
  因此,对于相邻关系纠纷,被侵权人应对侵权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如上例,甲要求乙恢复巷道内的通行,就要证明1、甲与乙不动产相邻,该巷道为甲的生产生活所需通道;2、乙有阻碍甲通行的事实。甲为此提供了相关证据,其诉请也就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事实上,不同的相邻关系其具体的举证要求也有所不同,如相邻防险关系中,权利人主张权利并不需要以现实的损害为条件,只要证明可能构成损害的危险存在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