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管理”,河南郑州光明山盟乳业有限公司给员工配备GPS定位手机,只要在系统内输入员工手机号就可查到员工所在地及当前行踪。员工认为公司的做法是掠夺个人空间的侵权行为,侵犯了自己的隐私权;而公司则认为进行手机定位跟踪是知情权的需要,也是单位的权利。在抗议单位GPS定位行踪侵犯人身权利之后,身为销售经理的李富世被单位免去了职务,并终止了劳动合同。李富世一怒之下将原单位光明山盟乳业告上法庭。
A 家住郑州市的李富世原是光明山盟乳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明山盟乳业)的销售经理。2007年1月20日,一个阳光灿烂的星期六下午,当李富世带着6岁的孩子与朋友聚会时,手机里发出的老母鸡下蛋般的“咯咯”声使他“心跳加速,血压升高,情绪无比地愤怒”。李富世知道,公司对他进行手机定位跟踪了。 原来,2006年10月,李富世所在的光明山盟乳业提出,要给销售人员配备具有GPS定位功能的手机以便管理。当年12月,公司将团购的GPS手机分发给24名员工,并从报销款中扣除了手机押金。 “当时公司称此举有利于员工在发生突发事件时获得及时救助,还可以帮助公司掌握销售人员的工作位置,遏制部分销售人员逃岗、离岗、领取工资但不为公司工作的现象。”李富世回忆说,公司同时要求,手机必须24小时开机,但口头承诺不在非工作时间进行手机定位操作。 2007年1月20日,收到手机定位信号的李富世当即致电其他销售人员,得知他们也被定位后,李便给公司值班室打了电话。当得知进行手机定位操作的是公司总经理黄某后,李富世当即致电黄某抗议,质问他为何违反承诺,在非工作时间对员工进行手机定位跟踪。 李富世认为,公司监控员工,表明对员工不信任。如果公司仅在上班时间进行定位,即使不快,仍可接受,毕竟公司有其管理需要。但在休息时也被跟踪,使他感觉人身毫无自由,人格受到侮辱。 而黄某给李富世的回答是:销售人员是没有休息日的,销售人员就是战士,瘸了一条腿也要冲锋。为了公司的利益,死都要死在战场上。 李富世与光明山盟乳业的劳动合同到期日期是2007年2月28日。就在李富世这次抗议后的第四天即1月23日,光明山盟乳业给李富世下达了终止劳动合同的通知书。 2007年1月24日,公司张榜公布免去李富世经理职务的决定。 李富世说,从2006年3月进入公司以来,自己的销售业绩一直是公司的前三名。他认为,公司的举动不是因为自己的工作业绩,而是对自己正当维权的“及时答复”。 2007年4月,李富世以光明山盟乳业对其“手机定位”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隐私权为由,一纸诉状将其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光明山盟乳业赔偿自己精神损失942元,并在河南省郑州市报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B 2007年10月30日上午,案件在郑州中原区人民法院开庭。法庭上,李富世与公司围绕“公司是否在非工作时间进行了手机定位跟踪”以及“手机定位跟踪是否违法”展开辩论。 “用手机定位方式管理销售人员,是光明山盟乳业的权利,就像银行用摄像头监控银行员工一样。”光明山盟乳业的诉讼代理人说,公司在对员工管理的过程中,应当享有对劳动者的知情权,正是出于这种需要,公司使用了手机定位。而且发放定位手机时,也经过李富世等人签字同意。 光明山盟乳业还认为,手机定位后只是以一条短信的形式告诉持有人手机被定位了,定位位置也只显示持有人是在某路口或单位旁,并不涉及个人的私人空间。况且,并未对员工所处位置进行宣扬、披露给第三人,所以没有对员工名誉权产生负面影响。2007年1月20日下午5时28分,公司通过对李富世手机定位显示,李是在绿城广场,绿城广场属公共场所,不属于隐私保护范围。 “公司利用手机对员工的行踪进行定位,还出于对员工的安全考虑。万一业务员发生意外,公司能够及时得到消息,在第一时间内作出补救措施。”光明山盟乳业如是解释对员工的手机定位行为。 光明山盟乳业的代理人认为,作为公司销售部经理,光明山盟乳业对李富世实行的是不定时工作制,即工作日没有固定的上下班时间限制,他作为公司销售及中层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因此,公司对他进行手机定位,不存在侵害其人格尊严、休息权、生活安宁权,更不可能造成他的社会评价降低。 李富世的代理人认为,对于个人信息和隐私的保护,我国法律正在完善中。但即便依据现有的法律及司法解释,光明山盟乳业已侵犯了李富世的生活安宁权。从法理上讲,生活安宁权属于人格权范畴。 因双方分歧太大达不成和解协议,合议庭宣布择日宣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