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2月10日,星期一(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六版:服务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哪些案件由原告居住地法院管辖
张水萍

  在日常生活中,当人们欲起诉打官司的时候,往往知道“原告就被告”,也就是说,民事官司应到被告所在地的法院去起诉。是不是都是这个理呢?也不尽然,下面将告诉你哪些民事案件是由原告居住地的法院管辖的。
  [案情]原告张莉(化名)与被告李检民(化名)于2001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同年10月结婚,婚后由于丈夫李检民游手好闲,不务正业,夫妻间经常吵闹,双方感情急剧下降。2006年9月,被告李检民因犯盗窃罪被法院判刑5年。张莉对李检民彻底失望,决定与其离婚,却不知自己该向哪个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经向律师咨询才明白应向自己住所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分析及法条链接]在本案中,被告李检民被监禁,无权在其住所地居住,原告张莉不宜向其原住所地法院起诉,也不宜向被告被监禁地法院起诉,而应当向原告自己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一般地域管辖的原则是“原告就被告”即打民事官司应到被告所在地法院去起诉,但是,在特殊的情况下,适用这一原则却不利于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或者影响当事人充分行使诉讼权利,所以《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又作了例外规定。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例外情况有四种:
  第一,对不在中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所谓身份关系,是指与人的身份相关的各种关系,如婚姻关系、亲子关系、收养关系等,这类诉讼是人身权益问题。被告在国外的,原告可以向自己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一般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应由被告所在地的法院管辖。但是,如果被提起诉讼的人下落不明,或者已被依法宣告其失踪的,就难以确定其所在地。对此,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法律上确定由原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被劳动教养的人在被劳动教养期间,集中住在劳动教养地,而劳动教养地既不是被告所在地,也不是被告的经常居住地,因而该地法院对涉及被告身份关系的诉讼无司法管辖权。另外,由于被提起诉讼的人正在接受劳动教养,人身自由受到一定的限制,如由其原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也不便于应诉。因此,法律上规定由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司法实践中,还有双方当事人都是被劳动教养人的诉讼,在这种情况下,一般由被告原住所地的法院管辖;被告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劳动教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被监禁的人在被监禁期间因丧失自由,无权在其住所地。所以,原告既不宜向其原住所地的法院起诉,也不宜向其被监禁地法院起诉,因而法律规定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在司法实践中,如遇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的,则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张水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