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农民工的工资不能拖欠
案由:追讨农民工工资案
案情简介:
杨杰、陈飞、刘定仓等53人,系农民工。其中,除两人为云南籍、七人为云和本地人外,其余均为安徽省濉溪县、淮北市农民工。
丽龙高速公路云和段的总承包单位是浙江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53名农民工所做的路面和伸缩缝的工程是由杭州某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分包。
负责管理53名农民工日常工作的是一名叫“李玉”的安徽人,即俗称的“包工头”。工程完工后,李玉与分包单位发生了结算矛盾,农民工向李玉要钱,李玉向分包单位要钱,分包单位说已被领超支了。结果近一个过去了,事情一直没有得到解决。因为年关已近,小部份农民工因为家里确实有事等不及而回家了,大部份农民工还眼巴巴地等着李玉和分包单位算清帐,好拿到钱回家过年。2007年1月15日,农民工一觉醒来,发现李玉不见了,分包单位也撤走了项目经理部。
承办过程:
2007年1月16日一早,杨杰等三名农民工来到云和县法律援助中心,要求提供法律援助,帮助讨还工资。经统计,包括湖州段工资在内,53名农民工的工资总额为232964元。中心主任王厥三律师听完农民工的哭诉,当即决定受理,之后,王律师召上助理周荣斌骑上摩托车直奔县高速公路指挥部,向指挥部份了解承包单位的基本情况,更希望获得指挥部的支持。指挥部同意听取汇报后表示,指挥部不与分包单位发生关系,但可以责令总包单位一定要处理好农民工工资。指挥部全力支持农民工讨薪,但具体应当与施工单位协调。从指挥部出来后,王律师马上又赶到浙江某集团公司驻云和项目经理部。该项目部听到律师来意后表示,分包单位虽然还有未结工程款,但依合同规定该付的都已付清,现在自己即使愿意先行垫付也只有杭州公司派人在场核实同意的情况才能垫付。项目部的理由完全成立,但杭州公司又迟迟不来。于是,王律师向县交通局、县高速公路指挥部、县劳动局等部门作了反映,在有关部门的压力下,杭州公司终于派人并带着律师来到云和。杭州公司表示:公司与农民工不存在劳动关系。王律师指出:李玉不具备工程承包资格,在法律上只是一个劳务组织者,相当于工厂的车间主任,农民工与公司存在直接的事实劳动关系;李玉与公司之间的关系企业内部管理关系,即使李玉真得拿走工资跑了,那是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漏洞,并不妨碍农民工向公司主张权利;工资数额是要核对,但要李玉在场的情况下核对已不现实,好在有关劳动资料李玉并没有带走,公司可以马上进行核对。
承办结果:
最后,经过几天艰苦的谈判,在总包单位愿意先行垫付的情况下,2007年1月22日,农民工终于如数拿到了工资,并且还得到这次讨薪五天的误工和一趟火车票价补助,杭州公司共计支付工资和补贴达244139元。
简要点评:
这是一个比较典型的农民工欠薪法律援助案。这起案件申请人数较多,欠薪数额也较大,能通过法律援助中心的自我努力使案件迅速得到圆满解决,取得很好的社会效果,得益于当前构建和谐社会的浓厚氛围和政府对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重视。
承办单位:云和县法律援助中心
承办人:律师王厥三
助理周荣斌
18 真情出击 受害菇农喜开颜
案由:产品质量损害赔偿案
案情简介:
香菇生产收入是松阳县农民的主要经济来源。2005年4月,王光南等150余香菇种植户向县城某香菇材料店购买了麦麸等香菇生产材料进行香菇生产,后来发现因香菇生产材料质量问题,导致不能出菇,直接损失达二百多万元,由此双方发生纠纷。之后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曾就此事进行协调,最终未协调成功。为此,松阳县法律援助中心及时介入,向法院提起诉讼,帮助获得赔偿。
承办过程:
2005年9月14日,王光南等31名菇农首先向县工商局投诉,并向县信访部门上访,反映香菇材料经销商销售假冒伪劣香菇材料,造成菇农重大损失的事件。为此,县里成立了以分管副县长为组长的协调小组.援助中心主动介入此事,成立了以中心副主任项建裕律师为首的5人援助团队。针对该案的复杂情况,为保全菇农的合法权益,援助律师于2005年11月1日向法院申请了诉前财产保全,冻结了经销商未转移的部分资金。随后,又以中心的名义委托松阳县物价认证中心对菇农的香菇烂棒损失进行评估,向松阳县农业技术鉴定委员会提出对菇农的香菇烂棒原因作技术鉴定,同时开展其他证据的收集工作。在我们调查取证期间,还有不少菇农陆续前来投诉,申报的农户达153户,对此我们都要逐户走访、调查,做了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
经技术部门鉴定,菇农香菇烂棒的原因系制作香菇菌棒中所使用的原料麦麸含有有害物质。依据大量的证据,援助组向上级领导提出了经销商有涉嫌犯罪的问题。
在掌握了充分的证据后,将这一牵涉面广,关系到千家万户的菇农香菇生产损害赔偿案向法院提起了诉讼。由于面广、人多、情况复杂,援助团采用分批分片起诉方法,确保全县符合条件的菇农全部进入了司法诉讼程序。
办理结果:
2006年4月3日,松阳县人民法院对首批31人的索赔案作出了一审判决,判令被告在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赔付菇农经济损失391110元。到2006年10月27日,全县涉及10个乡镇、150人菇农诉讼全部结束诉讼程序,判赔1334947.5元。
简要点评:
1、涉及广大农民的事无小事。这起案件,初看象是一起普通的买卖合同纠纷,但由于菇农失去唯一经济收入,生活来源没有了,处理不好,势必成为社会不安定因素,不利于社会和谐。
2、农民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办案中发现,受害农户基本没有书面购物收据或凭证。对制菌棒的麦麸,想找一些样本也很难。
3、维权方法单调。诉前,菇农只知简单上访,不知道如何采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援助,任重道远。
承办单位:浙江省松阳县法律援助中心
主要承办人员及写作者:项建裕律师
19 少年受冤险获罪 法律援助还清白
案由:周某涉嫌抢劫罪辩护
案情简介:
被告人,周某,1989年7月10日出生,因涉嫌抢劫罪于2006年6月被提起公诉。起诉书指控2006年3月16日21
时左右,被告人周某伙同其他三名案犯经事先合谋,窜至本市范市镇湖滨公园,采用钢管殴打、威胁等手段,对在公园游玩的张某、董某实施抢劫,将张某头部打伤后,劫走董某小包一只。包内有人民币800元、银项链1条、小灵通1只等物,物资价值人民币1290元。
承办经过:
因被告人周某涉案时未满18周岁,慈溪市法律援助中心指定陈少军律师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陈律师到看守所会见被告人周某时,被告人否认其参与抢劫,称案发当天晚上21点他在范市镇一个喷漆厂找老乡。因老乡是初相识,姓名和联系方式都无法提供。自己被抓感觉莫名其妙,希望律师帮他洗刷冤屈。
陈律师仔细研读了案卷材料后,发现被告人周某在讯问笔录中一直未承认知情和参与抢劫,而且该两同案被告人的口供不一致处较多。一是被告人晋某称:在场的还有马某和另一个四川人“小刚”,而被告人马某在被讯问时却称还有晋某、周某和另一个不知道名字的安徽人;二是对于作案过程,被告人晋某称周某在抢劫中一直拉着受害人董某,并没有持钢管殴打另一受害人张某,而同案犯被告人马某却称周某是拿着钢管跟另二人一起冲上去殴打受害人张某,自己在旁边看,没有殴打受害人张某。确定了案件存在疑点后,陈律师决定为周某作无罪辩护。
2006年7月11日下午,市人民法院进行了不公开开庭审理。在法庭调查阶段,陈律师逐一向同案其他两被告人进行了讯问,两同案被告人在陈律师义正言辞的驳问中,终于说出了事实的真相,因周某与他们曾经有过节才将周某牵涉入案的。由于在法庭调查阶段证据发生了变化,公诉人向法庭要求延期审理,进行补充侦查。经过补充侦查,检察院本着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认定被告人周某无罪,并予以释放。同时,在陈律师的援助下,周某获得了国家赔偿款10848.4元。
简要点评:
本案承办律师办案细致认真,能从细微处发现证据链中存在的矛盾,并以此为切入点,通过深入、仔细地案情分析,抓住要害,在法庭上运用娴熟的庭审技巧,迫使其他被告人供出真相,为被告人周某洗刷了冤屈,还其清白,维护了法律的尊严。
本案承办单位:浙江五磊律师事务所
承办人:陈少军律师
编写:施丹莹
20 维护刑事被告人合法权益不能忽视
案由:被告人李某故意杀人案辩护
案情简介:
被告人李某是江苏省灌南县人,高中文化程度,家庭贫困,在浙江省建德市打工。该案为一起共同犯罪案件,在一起群欧中被告人李某与另一名被告人共同致被害人死亡。另一被告人在另案审理中被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而被告人李某被判处死刑。
承办过程:
2007年3月,浙江省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浙江浙元律师事务所对被告人李某提供法律援助。浙江浙元律师事务所指派唐锋律师担任该案被告人李某的二审辩护人。
唐律师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详细查阅和复印了案件的全部材料,在对案件材料研究后又到建德市看守所会见了被告人李某,对案件情况有了初步的了解,再次仔细阅读相关证人的证言,认为,一审判决未能正确查明两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未能正确分清楚两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量刑不当。为进一步证明案情,唐律师到案发地点考察了案发当时的客观环境,通过对案发环境的考察了解,实际测量目击证人和案发地点的距离,即案发时间是夜晚10点左右,案发现场的是十分昏暗的,目击证人距离案发现场有几十米远,证人根本无法看清是哪名被告人对被害人实施了主要攻击,一审也未能查明该具体情节。2007年4月24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建德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在案件庭审过程中,唐律师首先提出,被告人李某系被另一被告人纠集参与到本次群欧过程中的,其并非主动实施犯罪行为的,实施犯罪行为有一定的被动性,而一审法院判处纠集人即另一被告人无期徒刑,判处被纠集人死刑,在量刑上有失公允。其次,还通过阐述案发当时的客观环境以及案发证人所处角度指出两被告人在追赶被害人时,被告人李某是跑在另一被告人后面的,主要砍击被害人的是另一被告人,并且另一被告人与被害人案发之前存有纠纷,该纠纷就是本次群殴的起因,而被告人李某与被害人案发之前并不认识,被告人李某主观上不可能有直接追求被害人死亡这一犯罪结果的发生的主观意愿,并且,对被告人李某不利的证人证言的几名证人中大多对事实的获悉是传来的,而不是通过直接目睹案件的发生经过获悉。鉴于以上事实,最后提出了一审判决在未正确分清两被告人的犯罪责任的情况下作出的裁判显属不公。
承办结果: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在二审裁判时采纳了辩护意见,认为鉴于李某属于被纠集者,且鉴于李某在共同砍击中的具体作用,对李某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原审量刑不当,依法予以了改判,判处被告人李某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简单点评:刑事案件中被告人,虽然可能触犯了刑律,但他们的合法权益仍然应当被保护。本案中,律师努力调查,提出有理的意见,协助二审法院作出改判,被告人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要承担;不应承担的刑事责任,不承担,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承办单位:浙江浙元律师事务所
承办人:唐锋律师
参选须知
一、本次评选活动由浙江省法律援助中心和浙江法制报社联合举办。
二、以上分别介绍了我省法律援助律师近几年来承办的二十个典型法律援助案件,广大读者可从中评选在您心目中最优秀的10个典型案例。
三、评选时间:评选截止时间为12月10日,评选卡寄送浙江省法律援助中心(地址:杭州市体育场路498号地勘大楼9楼,邮编:310006)。
四、评选要求:在评选卡上将您评选出的十个案例相应的编号填入空格内,用蓝、黑色钢笔或圆珠笔填写。
五、十个案例的评选结果将在浙江法制报上公布。
六、本次活动还将在参加评选的读者中产生50名获奖者,每个获奖者都将得到一份精美的礼品。获奖名单在浙江法制报上公布。欢迎广大读者踊跃参加评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