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受雇建房跌伤致残 法律援助帮助获赔
案由: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案情简介:
江西省乐平市礼林镇村民王某,上有年迈双亲,下有六岁幼儿,迫于生计,夫妻双双到诸暨打工。2005年6月21日,受顾某雇用为大唐镇张某建房。11月27日,在施工过程中不慎从二楼摔下,造成腰椎压缩性骨折,经鉴定为八级伤残。住院治疗化去医疗费35057元,但顾某仅支付24000元医药费,再也不肯支付分文,使王某陷入既无钱治病又无钱生活的困境。无奈之下,向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
承办过程:
2006年3月15日,诸暨市法律援助中心接到王某的法律援助申请,审查之后认为符合法律援助的条件,指派浙江永大律师事务所的冯治宇律师承办此案。冯律师接案后,立即收集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并附上申请缓交诉讼费的报告。考虑到此案的实际情况和王某的生活现状,与法院协商,及时组织原被告双方进行调解,在多方努力下,原、被告达成了初步的调解意向,当大家正在为原告能顺利得到赔偿高兴时,被告顾某突然反悔,法院再次组织调解未果,此时冯律师为了帮助王某获取最基本的生活、医疗费用,冯律师向法院申请对被告先予执行,得到法院支持,在开庭前先予执行30000元,暂时解决了王某的生活困难。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要求两被告再赔偿各类损失计人民币67533.29元。在庭审中,双方就事故责任、医药费的实际数额、伤残等级以及精神损害赔偿金进行了激烈的辩论。承办律师一一据理反驳:一、被告向法院提交的证明原告有重大过失的证明和要求出庭作证的申请已超过举证期限,不同意质证;二、被告提出医疗费用汇总清单有误是因为两被告不肯支付医疗费,使原告未能及时交清医疗费,医院方拒绝开具医疗费票据所致,而原告的医疗费确实是36381.89元属实;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浙江省人民生活水平主要指标发生变化,原告要求参照变化后的标准对赔偿项目进行计算并无不当;四、伤残赔偿金与精神损害赔偿金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由于被告疏于安全保护,造成原告受伤并构成伤残,使原告受到了较为严重的精神损害,原告要求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合理合法;五、伤残等级是经过专业评估机构评估得出的结论,被告要求重新鉴定根本没有必要。最后,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进行了调解,并就伤残等级达成一致意见,原告同意按伤残九级赔偿,但其余诉讼请求因分歧较大致调解无果,二00六年八月二日,法院下达了一审判决。
承办结果:
法院基本采纳了援助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被告顾某赔偿给原告王某医疗费、继续治疗费、伤残赔偿金、鉴定费、住院伙食补助、交通费、护理费、被抚养人生活费、误工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87934.29元,扣除已支付的24000元,尚应支付63934.29元。对此判决,双方均未提出上诉,判决生效后,被告已将剩余款项全部付清,至此,案件得到圆满解决。案件办结后,王某特意致电法律援助中心和承办律师,一再感谢法律援助中心和冯律师对他们的无私援助。
简要点评:
在本案的承办过程中,承办人员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从争取调解到最终判决结案,每一个环节,每一个代理意见,都是围绕当事人展开,急当事人所急,不仅办好份内事,还要办好份外事,比如及时与法院协调,提出先予执行报告,不仅帮助当事人打官司,而且还帮助当事人解除了燃眉之急。
案件承办单位:浙江永大律师事务所
承办人员:冯治宇律师。
案例写作者:诸暨市法律援助中心 宣凤英
13 外出务工受了伤 家乡法援送温暖
案由:朱某工伤事故赔偿
案情简介:
受援人朱某,女,住开化县音坑乡,经济困难。2005年10月,朱某与丈夫叶某一道来到杭州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临安枫林晓城工地做粗工。12月31日上午10时左右,朱某与往常一样,在工地上用推车运沙石料,不料物料提升机因他人操作不当,将还未跨出提升机大门的朱舍娟扎伤。朱某当即被送往临安市人民医院救治。经医院诊断为:(1)“胸12椎体压爆性骨折伴椎管受压脊椎挫伤、截瘫;(2)胸11椎右下关节实骨折;(3)右8、9肋骨、尾骨骨折;(4)左坐骨直肠撕裂伤、会阴挫裂伤;(5)人工肛门术合。朱某的伤情,经杭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劳动功能障碍程度鉴定为二级。
承办过程:
受朱某的委托,其亲属找到开化县法律援助中心。为切实维护朱某的合法权益,开化县法律援助中心指定本中心的专职律师承办。
案件受理后,中心的承办律师及时告知朱某一方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并与朱舍娟所在的打工单位杭州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取得联系,要求该单位提供条件积极给予朱某进行必要的治疗,并要求派人专门护理。在朱某病情基本稳定后,2006年9月24日,开化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前往杭州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就朱舍娟赔偿事宜进行协商,但由于双方对赔偿依据、赔偿标准等存在较大分歧未能达成协议。
2006年12月14日,开化县法律援助中心的律师再次赶赴杭州,承办律师从伤者的实际情况和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有理有据有节地阐明观点,据理力争,终于说服对方单位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了《工伤赔偿协议书》。为切实履行协议,防止节外生枝,第二天上午承办律师一方面要求朱某及时办理出院手续;另一方面专门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候领取赔偿款项,直到赔偿款全部到位才离开。
承办结果:
经过多次协商,2006年12月14日,朱舍娟一方与杭州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工伤赔偿协议》,杭州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赔偿朱舍娟全部的医疗费用18万元,护理费1.5万元,误工费1.5万元,残疾赔偿金31万元,交通费2千元。以上款项于2006年12月15日全部到位。2007年1月,朱某家属写了一封表扬信给开化县人民政府及司法局,对开化县法律援助中心的援助表示万分感谢。
简要点评:
开化地处浙西,经济相对滞后,每年有大量的外出务工人员,因此,维护外出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成为法律援助中心维权的一个主要方面。朱某工伤事故赔偿一案,可以从杭州的法律援助机构得到法律援助,两地也有协作的经验。但本案通过协商解决,及时维护朱舍娟的合法权益,开化县法律援助中心的工作作风值得肯定。
案件承办单位:开化县法律援助中心
案件承办人员:黄珠玲 郑卫疆
案例写作者:黄珠玲
14 一件法援案保障27户村民的合法权益
案由:戚胜发等人土地征用补偿案
案情简介:
受援人戚某,男,78岁,农民,文盲,衢州市衢江区樟潭街道村民;朱某,女,75岁,农民,文盲,与受援人戚某系夫妻关系。两位老人的补偿费金额4813元一直没有拿到。戚某多次上村里和街道反映情况,但一直没有结果。
2007年1月19日,戚某来衢江区法律援助中心接待窗口向工作人员申请法律援助。经审核受援人戚胜发携带夫妻两人的身份证、老年证与法律援助卡,符合《条例》规定的提供法律援助条件。法律援助中心根据方便受援人就近的原则,指派衢江区沈家法律服务所的法律工作者沈国林具体承办此案。
承办过程:
沈国林接受指派后,当天立即就为受援人戚某做了谈话笔录,详细地了解涉案的情况。了解到受援人提及到的村里被征土地发放补偿费被扣的问题,不只受援人一户,还有26户也有类似情况。对于土地补偿费的发放到户,尽管有相关法规与政策,但各村的具体做法不尽相同的实际情况,向受援人作了解释,并告诉受援人暂缓提起诉讼,先由法援工作人员向受援人所在村的行政主管樟潭街道办事处汇报情况后,再具体决定起诉与否。这一解释取得了受援人的谅解。接案后第三天(1月21日)沈国林与助理就到了受援人所在的村,走访了该村支书与村委主任,了解到确实该村被扣下暂缓发放的一共有27户,受援人只是其中的一户。村里按在册户口发放每人一万一千元,另外的26户暂缓未发的大致上也是这样情况。沈国林拿到了村里的这个第一手材料以后,考虑到如果单纯为受援人一户维权的话,村里可能会对受援人这一户以二老年逾七旬情况特殊为由而解冻,但随后将相继带了另外26户与村里的矛盾更为激化。于是承办人沈国林就有了连同26户一揽子解决的思路。回所后,沈国林准备了《农村土地承包法》《妇女权益保障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等法律与司法解释,于1月25日专门到街道办事处综合治理办公室向综治办的乡干部作了第二次汇报,指出该村的这种做法是违反现行法律规定的,实际上是对妇女的歧视,不利于村级的民主法治建设。街道党工委、综治办的领导听了沈国林的汇报后,也非常重视,当即由驻村干部陪同承办人沈国林一起到村,做村干部的思想工作。沈国林也把相关法律的规定逐条展示给村干部,并予以解释。该村干部听了相关法律规定后也表示要把村委的思想统一到依法办事、依法治村的轨道上来,并表示一定会给这被暂缓未发土地补偿费的包括受援人在内的27户村民一个满意的答复。
承办结果:
2月9日,经该村村委们讨论决定对原先村委会决议暂缓未发的土地补偿费全部解冻,该村27户村民全部领到了与其他村民一样享受的足额土地补偿款。2月18日就是传统的除夕夜,拿到土地补偿费的27户村民一改愁容,满意地笑了。2月10日受援人戚某与妻子二位七旬老人到樟潭镇置办年货,特意来到沈家法律服务所,含泪高兴地找到承办人沈国林,把领到了土地补偿费的消息告诉了他,还给他送上了20只家鸡蛋,以表示感谢,被沈国林婉言谢绝了。
简要点评:
沈国林作为一名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法律工作者,能把一桩法援个案,通过他的努力使这个村的其他26户村民的权益得到维护。沈国林同志完全可以要求其他与受援人一样却不符合法律援助的涉案当事人委托他来诉讼,这样其他26户人要缴纳给他的诉讼代理费就是一笔不菲的收入,然而沈国林并没有这样做,而是从有利于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民主法治建设及和谐社会建设出发,通过与政府和村干部一起释法解惑的方法,凭借情与法,解决了包括受援人戚某在内的27户村民的权益,确实是难能可贵的。
案件承办单位:衢州市衢江区沈家法律服务所
案件承办人员:沈国林
案例写作者:汪家盛
15 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是法律援助之责
案由:郑某诉高某抚养费
案情简介:
郑某,女,1972年出生,汉族,住瑞安市顺泰乡。高某,男,1971年出生,瑞安市人。
1997年1月中旬,两经人介绍相识。1997年2月,他俩订立婚约即开始同居生活。不久,郑怀孕,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在共同生活中,高逐渐嫌恶郑系山里人,憨厚老实,因而处处刁难。1997年底,高及其母亲将有孕在身的郑赶出家门。1998年3月,郑在娘家所在地的瑞安市第三人民医院生育一子,为小高。2004年,七岁的小高已到入学年龄。
2004年5月,郑向瑞安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请求孩子的父亲高承担抚养费并解决儿子的户口落实及就学问题。法律援助中心根据申请人的意愿,指派虞爱萍律师办理该案。
承办过程:
援助律师接受指派后,援助律师在炎热的夏天5次下乡深入到马屿镇人民政府、顺泰乡人民政府、村委会等有关部门调查取证,还走访了30多位村民,证明郑1998年3月23日所生所养确系一男婴,医院原始登记属于粗心错登。在掌握足够证据之后,承办人虞爱萍三次到瑞安市某医院,与医院进行交涉。在充足的证据面前,该医院于2004年7月9日对该婴儿的原始登记进行更改并出具出生证明。但更改后的孩子出生证明“父亲栏”仍然空白。
接着,援助律师还走访了高的邻居,得知郑、高在1997年间同居生活,并确实见过郑怀孕的事实。在此基础上,援助律师请求瑞安市妇联的支持,派员偕同她们在高所在地东山办事处妇联主席的陪同下,多次与高进行交谈,要求其正视事实,给付孩子抚养费并上报落实户口问题。经办律师的晓之以法(理),动之以情,终于使高承认与郑曾经同居的事实,但高否认孩子系其亲生。于是援助律师又走访了村委会。根据村干部提示,1998年高某曾因与郑某未婚先孕被东山办事处计生办处罚过。对此,高又予以否认。承办人虞爱萍又到东山办事处展开调查。东山办事处计生办工作同志回答说,以前罚款单据存根均在瑞安市档案局存档;承办人虞爱萍又跑到瑞安市档案局。瑞安市档案局工作人员称2000年以前的乡镇档案由各乡镇自行管理,不在档案局。援助律师又赶回东山办事处计生办,与计生办同志一起翻阅了几个小时,惟独没有1998年的罚没收据。最后确定为办事处搬迁时导致票据存根遗失。
2004年11月14日,援助律师代理原告向瑞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同时提出亲子鉴定申请。法院受理此案后,采纳申请,带原、被告及孩子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亲子鉴定。鉴定结果证实,该孩子系原、被告亲生儿子。经过两次庭审,承办人虞爱萍根据事实与法律,以娴熟的业务技能捍卫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2005年7月5日,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儿子小高由原告抚养成人,被告给付原告抚养费52000元,该款分别于2005年7月20日、2006年2月6日前各支付26000元。
承办结果:
法院调解书生效后,被告没有主动如期履行给付抚养费。援助律师为此继续向原告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2005年7月25日,援助律师代为申请执行。不久,该案款到位。2006年2月10日,援助律师再次为原告执行如数案款。
自此,援助律师的援助工作结束。但承办人虞爱萍具有高度社会责任心,总觉得案了事未了,仍然牵挂着原告母子的那种淳朴与贫穷。虞爱萍考虑到原告母子生活困难,居住条件极差,多次要求瑞安市妇联帮助原告母子申请社会最低生活保障,为小高申请助学凭证。她还先后多次送衣服、生活日用品接济其母子,以解燃眉之急。
2006年原告母子经市民政局审核批准,获得最低生活保障,每月可得300元生活补助;小高获得了助学凭证免费上学,户口也得到落实。
历经三年的法律援助,原告母子的法律障碍与困难,最终得到了圆满解决。原告母子深切感受到国家有法,政府有爱,社会的公平与正义;对援助律师的无私帮助,原告更是赞不绝口。
案件点评:
从接手该案至最终解决原告的所有问题历时三年,可谓耗尽心血,付出很多。律师的社会责任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一个成功的律师,首先要具备对国家、对人民高度的责任心!
办案单位:浙江合一律师事务所
办案人:虞爱萍律师
16 赡养是子女的义务
案由:陈某夫妇赡养费纠纷案
案情简介:
家住台州市椒江区洪家街道的陈某夫妻与儿子赡养的纠纷在椒江区法律援助中心的法律援助下得到了解决,并通过法院执行将赡养费七千多元执行到了法院。现在法院通知陈某、陈某去法院执行局领款,但此事可愁煞了俩老。
原来俩老的儿子远在广东省东莞市做生意,上次赡养纠纷就是法律援助中心派律师到东莞开庭的,现在又要到东莞法院领取执行款,要化多少路费呀。而且陈某现在住院,不要说俩老出不起路费,就是有路费,老伴也离不开,况且一位年近六十岁的老太太一人也去不了广东。俩老再次想到了法律援助中心。
承办过程:
考虑到俩老的实际困难,法律援助中心与东莞法院取得了联系,希望他们将执行款汇过来。但法院要求必须本人亲自去领,如委托他人代领,须办理委托书公证。法律援助中心又与椒江区公证处取得联系,公证处同意为俩老提供法律援助,免费为他们办理委托书公证。公证手续可以办了,但由谁来领款又是个难题,如派人去东莞,路费不划算,且俩老执行来的本就是为了解决生活问题的赡养费,岂能再增加他们的负担?法律援助中心又为俩老联系了东莞市法律援助处,要求他们提供法律援助,派律师从东莞法院代办领款手续,东莞法律援助处非常配合,同意为俩老提供法律援助。
承办结果:
2006年3月6日,椒江区公证处派公证人员到陈小友住院的医院上门办理了委托书公证,法律援助中心用快件将公证书寄往东莞法律援助处。在东莞法律援助处的密切配合下,这笔执行款终于顺利地汇到了俩老的存折上。
简要评点:
本案看似简单的执行案,标的又不大,但对于老人来说是笔救命钱,法律援助通过公证为老人及时获取了执行款,法律援助要处处为弱势群体着想,“群众利益无小事”。
台州市椒江区法律援助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