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1月21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十三版:案卷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浙江省法律援助十大案例评选

  7 民工断指遭遇索赔障碍 法律援助破解法律难题

  案由:胡某工伤赔偿案

  案情简介:
  受援人胡某,男,19岁,住四川省安县睢水镇。
  2005年7月2日上午,胡在平湖市某轴瓦制造有限公司上班对轴瓦进行抛光时左手食指被机器连根切断。2005年10月19日平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其构成工伤,2005年10月19日经嘉兴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其为八级伤残。
  事故发生后,用人单位支付了胡的医药费,后就不管了。

  承办过程:
  平湖市法律援助中心受理了胡的法律援助申请,当日指派中心的援助律师钟凯骏办理。承办律师审查证据材料后感觉到,本案的关键点是左手食指缺损是否应该安装假肢,假肢安装是一次还是依据使用年份赔偿多次这二方面的问题。
  胡某向劳动鉴定委员会提出安装假肢的申请。2005年11月7日,嘉兴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出了“可以安装假肢”的书面答复。
  2006年1月18日,平湖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第一次开庭,承办律师当庭提出增加仲裁请求,要求用人单位一次性赔偿假肢26次,计81900元。仲裁标的一下就增大到121541元。
  经过三次庭审,历时7个多月,平湖市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了裁决:“申请人要求假肢二年更换一次,主张赔偿26次的请求法律法规依据不足,不予支持。”裁决被诉人支付各类费用38311.4元(包括3000元的假肢首次安装费用)。
  2006年6月7日,钟凯骏律师代理胡某就工伤假肢赔偿不服向平湖市人民法院提交了诉状。一审开庭时承办律师慷慨陈词,从法学原理、立法精神上论述了假肢安装费只赔偿一次的不合理性。第一,权利是不能随意分割的。既然仲裁认定胡伟可以安装假肢,那么他这一生就有权使用假肢,更换的费用也理应由用工单位支付。认为只能要求赔偿首次假肢安装费是对胡伟应当享有的整体权利的随意分割,与法不符。第二,同残异价有失公正。在交通事故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都规定了假肢赔偿包括更换的费用,如对工伤中的假肢更换费不支持,那就有悖法律的公平性。第三,以人为本的司法理念,要求我们全面维护工伤职工应有的权利。

  承办结果:
  2006年8月10日,平湖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该判决采纳了承办律师的代理意见,胡伟终于等来了他盼望了十个多月的结果。一审法院判令用工单位赔偿胡伟各项费用113311.40元,其中包括26次假肢费78000元。
  钟律师有理有据的代理意见也让用人单位折服,上诉期内用人单位就主动与钟凯骏律师协商,表示接受平湖市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不再上诉,愿意履行赔偿义务。
  2006年8月25日,当小胡伟手捧10多万元现金,含泪的双眼望着钟律师,除了“谢谢!谢谢!”激动地再也说不出其他的话。钟律师还亲自陪同他到银行把钱存好,以防不测。

  案件点评:
  这起劳动工伤赔偿法律援助案件,为受援人争得了应有的权益。此案在《中国法律援助》、《东方法苑》、《中国工人报》、《中国农民报》等杂志报刊报道后,引起多方的关注,获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
                             
  承办单位:平湖市法律援助中心
  承办人员:钟凯骏 律师
  案例编写:金永良、钟凯

  8 维护退伍残疾军人合法权益

  案由:木某物业管理纠纷

  案情简介:
  居住在温州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服务的瓯海某住宅小区里面的居民、八级退伍伤残军人木某认为自己应享受部分物业服务综合费的优惠。而中国台湾人出资的某公司,不认可大陆政府有关退伍军人抚恤优待的法规和政策,因此不执行有关退伍残疾军人的抚恤优待政策,坚决要求木某同该小区其他居民一样要缴纳全部的物业服务综合费。由此,双方发生了纠纷。该公司向瓯海区人民法院起诉木某。法院于2006年8月2次开庭、2007年2月、2007年3月、2007年5月共5次开庭进行调解,均未成功。于是,温州市30多名退伍残疾军人也多次表示声援,表示要集体共同维权。
  2007年6月,木某等数名退伍军人来到温州市法律援助中心。由于双方身份特殊,对抗激烈,温州市法律援助中心认为此事事态十分严重,一旦处理不当,可能会给社会带来不良影响。温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在对事情的来龙去脉作了全面的了解以后,决定将本案作为特殊案件予以受理,指派该中心律师徐雪芬和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姜周健为援助律师。

  承办过程:
  在承办的过程中,援助律师了解到以下情况。在过去的5次开庭中,被告木某没有聘请代理人,在法庭上不能以准确的语言表述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加上多次应诉、让步被拒绝之后情绪开始激动。认为该案不是物业综合服务费纠纷,而是尊严问题,发誓决不再退让半步。
  援助律师了解到这一情况之后,决定不仅要以律师的身份为当事人从法律上维权,而且要从维护稳定的角度做好木某等残疾军人的工作。
  针对该公司所依据的三点理由,援助律师在制定了法庭上发表针对性的意见之外,还积极寻找该公司在管理过程中存在的违法之处,并向相关部门提出严肃处理的意见。2007年7月25日,该案第六次,也是在法律援助律师参与之后第一次开庭。在庭审过程中,援助律师发表了4个方面的代理意见。最后援助律师提出,为了法律与政策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激励军人保卫国家、建设国家的献身精神,恳请法庭依法驳回原告如诉讼之请求。

  承办结果:
  7月25的庭审日,迫于多方面的压力,原告当庭撤诉。退伍残疾军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保护。木某等5位退伍残疾军人以温州市伤残军人互助中心的名义向温州市法律援助中心送来锦旗,上书:“心系荣军、衷心感谢”。

  案件点评:
  该案标的不大,但是社会影响很大。原告最后撤诉。这个案件具有特殊意义。

  办案单位:温州市法律援助中心
  办案人:徐雪芬(温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姜周健(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作者:徐雪芬

  9 九年四诉终为民工讨回血汗钱

  案由:工资拖欠纠纷

  案情简介:
  1999年7月,东阳市南市街道廿里牌村村民葛某等人,承接了金华市某建设工程公司中标的39省道冯楼至后岭山段改建工程项目中的部分项目施工。项目完工后,工程公司未支付工程款, 拖欠民工工资。葛等民工因此上访,迫于压力,工程公司给民工出具了《付款委托书》,由民工直接向建设方催款。后来民工收到了部分工程款,但仍有83711元的工资没有拿到。

  承办过程:
  2004年6月,葛等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发包方工程公司支付83711元。开庭前一天,葛等人到金华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工作人员查看材料后,认为葛等民工诉讼主体错误,案件证据缺乏,举证期限已过。果然,第一次起诉被法院驳回。
  为了帮助当事人顺利进行第二次诉讼,援助中心工作人员多次往返金华、东阳,进行调查取证。并于同年8月代为提起第二次诉讼,被告方否认民工有催款行为,法官也认为证据不足,诉讼时效己过。为争取主动,经和受援人商量,援助律师决定撤回诉讼。
  在取得相关证据后,援助中心工作人员代当事人第三次起诉。开庭过程中,双方围绕诉讼时效问题进行了激烈的辨论,分歧很大。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次诉讼失败,葛某等人产生了报复心理,为避免矛盾激化,促进社会和谐,援助中心在做葛等人的思想工作的同时,依法为其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上诉期间,援助律师据理力争,提出该案未过诉讼时效的证据和理由,请求法院依法改判,以切实解决这起历时九年的农民工工资拖欠案件。

  承办结果:
  开庭后,援助人员多次与法官沟通,希望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从社会稳定角度出发,慎重处理。法院认真听取了律师的意见,开庭后的一个多月里,多次组织双方调解。最后,在法院主持的调解中,葛等人与工程公司达成和解协议,由工程公司当场一次性支付55000元工资款。

  简要点评:
  葛等民工为讨薪多次诉讼失败,有几点值得人们思考:一是工程建设领域建设资金不到位,容易引起债务纠纷和拖欠农民工工作问题;二是农民工法律意识淡薄,不懂得收集和保全证据保护自己;三是诚信缺失,有些工程项目存在恶意拖欠工资款或工程款的情况,而弱势群体始终处于被动地位;四是此类案件由于历时很长,取证难,调查难,常出现情理上让人同情,法理上被动的局面;五是全社会尚未形成保护弱势群体一盘棋的局面,单靠援助机构维权显得力单量薄,而弱势群体的和谐幸福关系到整个社会和谐稳定。

  承办案件的单位:金华市法律援助中心
  承办人员:曹九利
  案例写作者:曹九利

  10 漫漫维权  法援相伴

  案由:民工工伤赔偿案

  案情简介:
  湖北民工刘某于2005年3月29日进入永康市某厂做杂工,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同年11月21日下午,刘某在工作时右手被机器夹伤。受伤后该厂负责人将其送到医院住院治疗,并给刘某1700元的生活费。但对赔偿问题只字未提。2006年年初,刘某“求救”于永康市法律援助中心。中心工作人员接待后,尝试通过调解方式来解决赔偿问题,但没有成功。最终援助中心只好陪着刘某踏上了这条维权的漫漫艰辛路。

  承办过程:
  由于刘某当时未签订劳动合同,也不能提供上岗证、工作服、工资卡等一系列可以证明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一旦厂方否认,将会使索赔陷于困境。于是中心工作人员开始向刘某的工友收集相关证据,并取得了证人证言。并向永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经两级鉴定,浙江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刘某为柒级伤残。
  2007年1月12日,永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了刘某与该厂工伤保险待遇一案,仲裁庭上该厂果然否认了与刘某的劳动关系,面对该厂耍的“把戏”,中心工作人员当庭提供书面证言,仲裁委最终确认了申诉人与被申诉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对受伤的经过予以确认,裁决该厂支付刘某各项工伤待遇共计56995.34元。
  该厂不服,向永康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2007年3月27日,法院开庭审理了该劳动争议案。在法庭上,该厂再次提出厂房已经租给别人,赔偿不应由他们负责。通过法庭调查,法庭认定原、被告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2007年4月16日,法院判决该厂支付给刘某各项赔偿费用共计51080.34元,并由该厂承担诉讼费用共计4080元。
  原以为马拉松式的维权路已经落下帷幕,没想到该厂又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为了打好维权的最后一战,援助中心精心准备,积极应对。在等待二审开庭的日子里,由于上诉人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视为自动撤回上诉的裁定。该厂未在法院判决的期限内履行其义务,中心经多次催促之后向永康市人民法院提出了申请执行,刘某的合法权益在经过漫长的等待之后,终于有了个圆满的答案。

  简要点评:
    湖北小伙刘某的遭遇并非个案,所有的劳动者发生工伤后都有可能遭遇类似的维权问题。因此,如何引导和加强务工者自我保护意识是当前政府部门工作的重中之重。关注和援助权益受损的务工者需要社会各界的联动,共同关注、伸出援手。

  承办单位:永康市法律援助中心
  承办人:陈新龙
  案例作者:吕文蔚

  11 69位民工终于笑了

  案由:工资纠纷争议案

  案情简介:
  2003年9月,浙江某公司驻义办事处以公司的名义承包了义乌市稠关旧村改造2号、3号、9号和14号楼的建房工程,并招用江西、安徽等地的外来民工进行施工。2004年10月,办事处主任何某突然失踪,这立即引起了民工们的恐慌,辛辛苦苦干了这么久,可不能没有工资呀。

  承办过程:
  2004年11月初,义乌市法律援助中心为民工们开辟了绿色通道,及时安排工作人员到现场办理援助手续,指派了法律援助中心的两名专职援助律师共同办理此案。而当时何某已因涉嫌合同诈骗被市经侦大队立案侦查,查明其以该公司名义签订的建房合同所盖公司公章系其私刻。另该公司早在2004年2月以内部下文的形式撤销了其驻义办事处及何某的主任职务,并决定该公司在义工程的善后工作由何某负责。
  这似乎对69位民工非常不利,因为既然何某没有权利以公司的名义签订建筑承包合同,意味着那些被何某以公司名义雇佣的民工就不可能和该公司存在劳动合同关系。该公司自己也宣称他只是受害者,被何某冒了名。这可能也是该公司在协调过程中显得有恃无恐的一个重要原因。但细心的援助律师通过调查发现,该公司指派了一名员工在驻义办事处处理工程事务,在驻义办事处出具给稠关工地房东的收款凭证上,都有该名员工的签字,由此可以证明,该公司以不知情为由推脱责任是荒谬的。案件突破口的找到,极大地鼓舞了援助律师的士气。她们马不停蹄地跑劳动监察大队、跑经侦大队调取相关材料,又向几位房东调查核实,收集好所有可能收集到地证据。
  为确保此案能够胜诉,援助中心随即召开了案件的讨论会。大家一致认为:虽然何某签订合同所用之公司公章系其私刻,但因其特殊身份——该公司驻义办事处主任,不管是对于工程的发包方还是接受录用的民工,都有理由信赖何某的行为是代表公司的职务行为。11月中旬,援助律师代理69位民工向义乌市仲裁委申诉,要求公司支付工资。2005年1月,义乌市仲裁委开庭审理此案。两位援助律师从何某的行为是职务行为、公司对此工程进行过监管、工人们在稠关工地上工作过等几方面展开说理,层层深入,使得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从镇定自若转变为坐立不安,庭审效果很好。
  3月初,义乌市仲裁委裁定:由公司支付69名工人工资15万余元。但该公司不服裁决,向义乌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心再次提供援助,援助律师作为69位民工的代理人再次与该公司对簿公堂。义乌市人民法院维持了仲裁委的裁定,判公司败诉。该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中心第三次提供法律援助。承办结果:2005年11月10日,69位民工最终拿到了要求金厦公司支付15.3万工资款的终审判决。
  然而,该公司仍对终审判仍决置若罔闻,拒不执行。2005年12月23日,中心“一援到底”,代民工们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援助律师为此陪同执行法官多处查询,最后发现,该公司的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完全具有履行能力。2006年1月17日,执行人员赴该公司杭州总部。这下,该公司的股东们终于坐不住了,第二天就主动向执行人员承认了错误,并于2006年1月25日,即春节前三天向法院汇了15.3万元民工工资。

  案件点评:
  本案是近年来该中心受理的涉及人数较多、法律关系复杂、影响较大的民工工资纠纷案。中心四次法律援助,案经仲裁、一审、二审、执行四个程序,历时一年零四个月。为最快、最好地为农民工维权,中心不仅为其开辟了绿色通道、启动了疑难案件的讨论程序,还为已经离开义乌的受援人办理汇款服务。措施到位、服务及时周到、多部门协调一致应该是本案取得成功、令当事人满意并收到良好社会效果。

  承办单位:义乌市法律援助中心
  承办人:朱艳青、陈胜春
  作者:毛铁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