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1月21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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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法律援助十大案例评选
主办单位:浙江省法律援助中心 浙江法制报社

  1 不能让英雄流血又流泪

  案由:李林、李杰见义勇为人身损害赔偿

  案情简介:
  李林、李杰,均系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就职于萧山某快件速递服务公司。2005年12月4日凌晨2时左右,发现有三名可疑男子正在公司行窃,两李在阻止和抓捕过程中头部、脸部、左手手臂、手腕、背部等多处砍伤,被砍伤。之后三名犯罪嫌疑人逃脱。李林被诊断为左腕被刀砍伤伴伸肌腱断裂、头皮、右耳裂伤,经萧山区中医院、绵阳市涪城区龙门镇卫生院治疗,于2005年12月20日出院。李杰诊断为颅骨骨折、上颌骨骨折、多处软组织挫裂伤、左手第3、4指未节指骨骨折、牙齿折裂,经萧山区中医院治疗,于2005年12月14日出院。

  承办经过:
  事故发生后,萧山某快件速递服务公司否认全部事实,拒绝赔偿。两李无处安身,回到了四川老家。当地媒体对此事进行了报道,引起了极大的轰动,人们对他们见义勇为行为表示敬佩,同时纷纷指责受益人(萧山某快件速递服务公司)的不道德行为。萧山区法律援助中心获知该情况后,于2006年4月7日,为两李提供法律援助,指派办案经验丰富,责任心强的朱国兴律师承办此案。朱律师首先到萧山区公安局为二李申请认定见义勇为行为。2006年5月20日,萧山区公安分局认定二人的行为属于见义勇为。之后朱律师立即准备好所有材料,向萧山区劳动与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2006年6月20日萧山区劳动与社会保障局认定李林、李杰行为视同工伤。接着朱律师为他们申请伤残鉴定。2006年8月16日,杭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别鉴定为拾级、玖级。2006年9月7日向萧山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萧山某快件速递服务公司赔偿二李医药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八万多元。

  承办结果:
  萧山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3日开庭审理。萧山某快件速递服务公司承认了过去所做的错误行为,并表示道歉,意愿承担相关赔偿费用。经协商,该公司赔偿二李55000元。二李撤回起诉,案件得到了圆满解决。

  简要点评:
  本案从案发到法院调解结案,历时近1年。在援助律师不辞辛苦的努力下,迫使受益人(萧山某快件速递服务公司)道歉认错,主动赔偿二李的医疗费用,使见义勇为的英雄不至于流血又流泪,感受了党和政府的关怀和温暖,弘扬了社会正义。

  承办单位:浙江王建军律师事务所
  承办人:朱国兴律师
  编者:萧山区法律援助中心 邵丽涓

  2 民工讨薪艰难  法援帮其维权

  案由:55名贵州籍民工讨薪案

  案情简介:
  受援人文林、文军等55人系贵州籍来临安打工的民工。2005年9月,他们所在工作的企业太湖源镇某电器厂资金回笼困难,开始停产,拖欠全厂职工5月份、6月份、8月份工资和押金近20万元。文林等55名民工生活无着落,群情激奋。从9月20日开始到10月20日,55名民工代表多次上访临安市信访局、杭州市信访局等。

  承办过程:
  临安市法律援助中心受理此案后,指派三名律师办理这起追薪案件。援助中心严文红主任、姚桂明律师、陈豪杰律师在着手调查此案时,发现当天是诉讼时效的最后一天,就马上与法院取得联系,及时立案。因本案拖延时间较长,人数较多又分散,诉讼标的又不一致,援助律师一方面加班加点收集证据,统计数字,整理诉讼材料;另一方面,又与法院协商,开通“绿色通道”,尽快开庭审理此案,节省诉讼时间。
  由于被告企业未经过工商登记,该企业不具备被告资格,而业主闻某又不知所踪,援助律师将闻某的妻子列为被告并一起告上法院,法院在法定的最短时间内开庭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援助律师考虑到,即使胜诉,诉讼请求也未必能全部得到支持,受援人在过年前很难拿到钱回家过年,权衡利弊,援助律师征得受援人同意,争取以法院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

  承办结果:
  2006年11月29日,在援助律师和法官的努力下,双方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全额支付受援人的工资及押金。在执行阶段,援助律师又帮助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协助法院执行到位,使这55名外来民工已经顺利拿到了自己的血汗钱,安安心心地回家过年了。

  简要点评:
  承办本案法律援助的律师从引导民工走司法途径解决问题,到开庭审理,再到执行完毕,表现的不仅仅是律师专业技能和责任心,更多的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农民工的关心和农民工维权工作的重视。

  承办单位:临安市法律援助中心
  承办人、编写:严文红、姚桂明、陈豪杰

  3 一个等待了五年的笑容

  案由:江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

  案情简介:
  2002年8月7日,平湖市黄姑镇的徐某驾驶浙江某制衣有限公司所有的浙FB0296货车,在平湖市林埭镇虹霓村地段,与余杭区中泰乡的江某驾驶的浙A73993货车发生碰撞。经平湖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江某曾于2002年10月诉诸平湖市人民法院,法院以治疗未结束,未能确定赔偿金额为由裁定中止诉讼。

  承办过程:
  2006年9月,江某到余杭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并得到批准。援助律师接案后,从治疗过程、治疗费用支出情况及伤残情况等几个方面着手展开调查,收集证据。
  江某曾就诊于解放军117医院和浙江富阳骨伤科医院。律师向医院调查取证。援助律师依据已经收集的证据,向案发地—平湖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向平湖市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成功地调取了解放军117医院有关江某的证据。
  诉讼中,被告徐某和被告浙江某制衣有限公司以江某在117医院就诊时主动要求出院,在没有任何转院治疗证明的情况下,先后五次到富阳骨伤科医院进行治疗,系自行扩大的损失,应由江某自己承担为由,对近40万元的医疗费用合理性提出异议,只认可其中4万元的医疗费。援助律师认为:江某终止在117医院的治疗是因无钱偿还已欠的巨额治疗费用,并非主动出院;富阳骨伤科医院等级低于117医院,其治疗费用远比117医院低,且又江某住处不远,故不存在扩大损失之说;况且在江某治疗期间,因被告无理拒绝支付的治疗费用而导致了欠费,故转院治疗是无奈的选择,是被告方所造成的,责任在于二被告。
  随后,被告又以江某欠117医院的20余万元的治疗费用是二年前的债务,已过了诉讼时效,且江某也未曾实际支付为由,要求扣除这尚未支付的二十万元。援助律师认为:欠款是事实,但那是医疗合同法律关系,而本案是人身损害的法律关系,这是二个完全不同的法律关系,不能混为一谈,且欠费的责任在被告而不在江某。

  承办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徐某赔偿江某医疗费等627753.64元,精神抚慰金16000元;被告浙江某制衣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判决后,双方均无上诉。在援助律师的努力下,至2007年8月17日,江某全额收到执行款项。事后,江顺根为法律援助中心送来一面上书:“区法律援助中心,依法为弱势群体讨回公道”的锦旗。

  简要点评:
  本案自案发至起诉历经五年有余,相关的证据缺失严重,但援助律师以其强烈的责任心、正义感,克服种种困难收集证据,为本案的完美审结打下了一个良好的基础。在法庭上以娴熟的庭审技巧,最终赢得了诉讼。同时,案件办结后,继续为江某无偿提供后续服务,并最终将全部款项执行到位。让江某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感受到法律公平和正义,感受人间有真情,社会有公理。

  本案承办单位:杭州市余杭区法律援助中心
  承办人:杭州市余杭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徐靖
  编写:徐靖

  4 特困民工幼子遭车祸     法律援助维权获赔偿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

  案情简介:
  2006年3月18日,在宁波务工的湖南新化人龙某及5岁的儿子小涛二人乘中巴车从外地返回鄞州,下车时,小涛独自一人横穿宁裘公路向熟悉的家中走去,被正好从中巴车旁疾驶而过的象山一家灯具厂的无牌小客车撞倒在地,颅脑严重受伤,左锁骨被撞断。小涛先后在宁波、上海等地多家医院住院治疗,但始终昏迷不醒。住院期间,小涛曾一度出现41度的高热,病情加重,家中所有积蓄花光。对方赔付了22万多元后,拒绝协商赔偿事宜。经交警部门认定,双方对交通事故负同等责任。

  承办过程:
  5月17日,宁波市法律援助中心受理了此案,指派浙江康派律师所的忻芙蓉律师承办此案。忻律师多次奔赴交警队、医院等单位,深入进行调查取证,详细了解案情。在熟悉了案情后,还热心地帮小涛做了伤残鉴定。经鉴定,小涛的伤势构成一级伤残。在与对方协商无望的情况下,7月3日,律师代理小涛向鄞州法院提起诉讼。立案时,律师向法官陈述了小涛的困难处境,请求法院尽快开庭。两天后,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律师据理力争,耐心地做对方当事人的说服工作。经过整整一天的调解,最终,对方同意在8月10日前按60%的标准赔偿小涛经济损失378000元。为防止对方翻悔,忻律师在调解协议中特别约定,若对方不如期履行赔偿义务,则加倍赔偿。

  承办结果:
  2006年8月3日,龙某终于从被告手里拿到了儿子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款。拿到钱后,回想起自己来宁波举目无亲,儿子惨遭车祸后能成功维权的经历,这位坚强的农村妇女忍不住泪流满面,激动地向援助律师再三道谢。

  简要点评:
  质量是法律援助工作的生命线,是法律援助事业惠及于民的根基所在。而法律援助案件的办理质量如何,直接取决于承办律师的责任心。在本案中,忻律师以对受援人高度负责、对法律高度负责的精神,讲究诉讼技巧,耐心细致地调解,使受援人在比较短的时间内获得了赔偿,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承办单位:浙江康派律师所
  承办律师:忻芙蓉律师
  编写:赵宏军

  5 法援中心联手公证处帮金某夫妇解决赡养问题

  案由:金某夫妇赡养纠纷

  案情简介:
  金某、应某夫妇膝下有二儿四女,均已结婚成家。两老原住安吉县孝丰镇,因四儿子是聋哑人,为帮其成家立业,金某夫妇把自己的房子转户给了四儿子。两老与其6个子女在2001年12月3日签订了赡养协议,几年来除二女儿未能按协议支付赡养费外,其他子女还都能按时支付赡养费。现在老人年岁已高,金某身患多种疾病,其妻应某瘫痪在床,协议中的赡养费已无法维持两老正常生活开支,更何况大量医疗费用的支出。老人和子女之间的摩擦越来越大,矛盾日趋激化。当地社区、镇政府曾对两老的赡养问题进行多次调解,均调解未果,为此老人欲向安吉县人民法院起诉,可是无经济能力,故于2005年8月15日向法律援助中心请求法律援助。

  承办过程:
  安吉县法律援助中心受理后,指派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办理此案。考虑到案件的性质,承办工作人员决定先进行调解。工作人员经过多次电话联系,将其子女全部叫到法律援助中心进行调解。工作人员从伦理道德和相关的法律法规两个角度对当事人晓之以理,明之以法。经过工作者细致、耐心的说服教育,子女之间商量决定后,老人和子女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了字。

  承办结果:
  该案于2005年9月1日在法律援助中心进行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赡养协议:除四儿子(因属聋哑人,无工作,经济困难)外,其他五个子女都承担赡养责任。各方同意金某夫妇居住在三儿子家里,日常生活请保姆照顾,费用由五个子女平均分担。老人的医疗费用由五个子女另行平均分担。
  为了能使该协议在今后得以顺利履行,法律援助中心将赡养协议转交安吉县公证处,公证处按照法律援助的有关规定免费为该协议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进行了公证援助,终于圆满解决了金某夫妇的赡养问题。

  简要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赡养纠纷案件,在安吉县法律援助中心提供的法律援助下,两位老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维护。赡养纠纷具有一般案件不同的特点,它是发生在家庭成员间的纠纷。因此办理此类案件不能急于起诉,故本案工作人员选择了调解,成功办理了此案。此案中,为了能使该赡养协议在今后能顺利履行,公证处给予公证援助,赋予了该协议强制执行的效力,免除了后顾之忧。

  承办单位:安吉县法律援助中心

  6 用“援助之手”献“慈爱之心”

  案由:感染HIV病毒纠纷受援案件

  案情简介:
  1994年4月,小李(时年仅9岁)因患血友病前往上海某医院就医。在治疗过程中,小李由该院医生开具处方并接受注射了由上海某生物制品研究所生产的“冻干人凝血因子Ⅷ浓制剂”(以下简称“Ⅷ因子”)。1995年4月,小李继续往上海某医院接受治疗,其中若干瓶“Ⅷ因子”作为治疗药物由小李家长带回备用。1995年11月至12月间,小李因身体出血分别前往湖州市南浔某医院治疗,并分别接受注射了由上海带回的“Ⅷ因子”药物。2002年8月小李经化验其丙肝抗体被确诊为“阳性”;2003年11月,小李被确诊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在排除了其它可能感染的途径后,小李家长认为孩子被感染“HIV病毒”和“丙肝病毒”之原因系使用了存在传播血源性疾病的“Ⅷ因子”药物所致。2004年10月,湖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决定对小李提供法律援助,并指派援助律师代理其提起民事诉讼。

  案件援助情况:
  从举证责任承担、诉讼时效、诉讼管辖等众多因素考虑,援助律师以小李在湖州市南浔某医院就医的事实作为连接点,决定在浙江省提起诉讼。2004年11月,援助律师代理受援人小李以湖州市南浔某医院、上海市某医院、上海市某生物制品研究所为被告,并以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为由向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民事诉讼,诉求三被告共同赔偿受援人医疗费、生活补助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计人民币52万余元。同年11月25日,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该案件。本案第一次开庭审理过程中,因上海市某医院申请进行医疗鉴定,法院依法中止了对本案的审理。后受诉法院以“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的生活救助问题,由各地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协调解决”为由,裁定驳回了原告的起诉。
  受援人不服一审裁定,依法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受援人认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权利人有权自主选择救济方式。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起诉于法有据,遂依法撤销原审裁定,指令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案。嗣后,原审法院另组合议庭重新开庭审理本案。在庭审中,上海市某医院又申请进行医疗鉴定,该案再次中止审理。在第二次中止审理期间,湖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和援助律师积极主动地向市、区两级法院及湖州市、南浔区有关部门就受援人的诉讼权利、以及医疗、生活等实际因难进行呼吁,并得到了相关部门的有力支持,受援人最终从三被告处获偿人民币165000元。受援人撤回起诉,本案以庭外和解方式得到了圆满的解决。

  简要点评:
  关注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弱势群体、特珠人群的合法权益,是每一位法律工作者义不容辞职的责任。法律工作者应有所坚守,即对于弱者的同情心和对正义的执着。并用“援助之手”献“慈爱之心”。

  案件承办人:
  浙江正同律师事务所  冯康年
  案例提供:湖州市法律援助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