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0月11日,星期四(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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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牛案的古今两版本
刘文基

  包公是流传千古的清官,包公的断案故事,更是家喻户晓。其实,要说正式载入史书、有史可查的,主要就是包公断牛案。
  那时,包公刚走上仕途,在安徽省天长县任职。一天,农夫张某匆匆忙忙到县衙告状,说自己的耕牛被人割去了舌头,鲜血淋漓,必死无疑。在当时,耕牛是农民一家的重要财产,耕牛死了,张某一家不仅生产没法进行,就是生活也没法过了。
  牛舌头被割了,牛既不识人,更不会张口说话,现场也没有留下什么蛛丝马迹。人们都觉得这个案子实在难破。
  包拯也是绞尽脑汁,苦思冥想。终于,他悟出了案件的症结所在,于是他命令张某将耕牛杀了处理。包拯的这一举动,不仅让县府的衙役们啼笑皆非,也让张某大惊失色。原来,宋朝的法律明确规定,私自宰杀耕牛是要被判刑的。
  张某知道私自宰杀耕牛不是闹着玩的,赶紧说,小人不敢以身试法。包拯说,这是官府命令你宰杀耕牛,不是你私杀耕牛,放心去吧,案子保证给你破了。
  有了县太爷给的尚方宝剑,张某放心大胆地回去了。那些衙役们不知包拯的葫芦里面卖的什么药。只能等着看包拯如何结案收场。
  张某奉命把牛杀了。没想到,邻居王某很快跑到县衙告状,说张某私自宰杀耕牛,要求官府追究其责任。
  包拯立即升堂,一拍惊堂木,喝问王某,为何要割张某牛的舌头,还不如实招来?
  王某不禁大惊失色。原来,他和张某有隙,为了报复,想出一计,先割其牛舌,等张某把牛杀了,就乘机到官府告发其私杀耕牛。
  包拯推断出了作案人的动机,于是布下陷阱,作案人果然自行现身了。
                          
  今法解读
  耕牛在当代也是农民的重要生产资料。我国《刑法》第276条规定,破坏生产经营罪是指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犯此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另外,根据现行法律,受害一方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之诉的,法院应当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当然,按照现行《刑法》,如果是耕牛的主人将牛杀掉,是不涉及犯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