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申请人新乡市红旗区鸣飞物资有限公司因持浙江萧山农村合作银行于2007年6月15日签发的编码为GA/01-02111664号的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200000.00元,出票人杭州钱进纺织品有限公司,收款人泗阳县嘉泰纺织有限公司,背书人丁玉海,申请人为持票人)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94条的规定,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杭州新锐装饰有限公司因持招行杭州萧东支行于2007年6月22日签发的编码为GA/01-01659296号的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50000.00元,出票人杭州开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收款人杭州新锐装饰有限公司,申请人为持票人)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94条的规定,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杭州新锐装饰有限公司因持招行杭州萧东支行于2007年6月22日签发的编码为GA/01-01659297号的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50000.00元,出票人杭州开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收款人杭州新锐装饰有限公司,申请人为持票人)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94条的规定,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杭州新锐装饰有限公司因持招行杭州萧东支行于2007年6月22日签发的编码为GA/01-01659298号的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50000.00元,出票人杭州开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收款人杭州新锐装饰有限公司,申请人为持票人)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94条的规定,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南京恒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因持中国农业银行浙江杭州萧山新街支行于2007年9月21日签发的编码为AA/01-77101447号的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票面金额20000.00元,出票人浙江中裕花边有限公司,收款人南京恒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人为持票人)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94条的规定,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浙江佳州阳光化肥有限公司持杭州市商业银行余行支行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票号GA/01
02332441,出票人杭州余杭志侬布艺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07年8月27日,票面金额15万元]不慎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94条的规定,现予公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本院于2007年7月19日受理了申请人上海包杭建设物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由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桐庐支行签发的,从桐庐海光商贸物资有限公司账户(账号为301068960018000590551)汇入杭州市桐庐华能物资有限公司账户(账号为201000008914),计人民币壹拾万元整的第GA/01
07170954号银行承兑汇票遗失,现申请公示催告。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07年9月25日作出(2007)桐民催字第9号民事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上海包杭建设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款项有权请求支付。桐庐县人民法院 本院于2007年7月20日受理了申请人浙江前程石化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由桐庐县分水农村信用合作社出票的,从桐庐德有制笔有限公司账户(账号为110161201201000034799)汇入浙江前程石化有限公司账户(账号为3901020019000073792),计人民币壹拾伍万贰仟伍佰元整的第AA/01
77126901号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遗失,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07年7月26日作出(2007)桐民催字第10号民事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浙江前程石化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有权请求支付。桐庐县人民法院 本院于2007年7月20日受理了申请人浙江前程石化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由桐庐县分水农村信用合作社出票的,从桐庐安尔制笔厂账户(账号为1101061201201000076149)汇入浙江前程石化有限公司账户(账号为3901020019000073792),计人民币壹拾伍万贰仟伍佰元整的第AA/01
77126902号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遗失,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07年7月26日作出(2007)桐民催字第11号民事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浙江前程石化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有权请求支付。桐庐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湖北省葛店开发区淦源有限责任公司,因所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不慎遗失,汇票号码为DB/01
03279491号(票面金额100000元,出票人宁波瑞琪纺织品有限公司,收款人杭州萧山潘氏纺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94条的规定,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余姚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慈溪市金龙无线电材料厂,因所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不慎被盗,汇票号码为CA/01
01199599号(票面金额15000元,出票人宁波大华电器有限公司,收款人余姚市鸿磊电器厂)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94条的规定,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余姚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常州市横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所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不慎被盗,汇票号码为EA/01
00641961号(票面金额60000元,出票人浙江帅康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宁波帅康热水器有限公司,被背书人常州市横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94条的规定,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余姚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义乌市中圣工艺有限公司因遗失义乌农村合作银行本票一份,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94条之规定,现予以公告。该票据记载:票号浙江义乌GH/03
00067775,出票日期2007年9月29日,金额人民币50015.20元,收款人杭州汇业物资有限公司,付款期限一个月。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义乌市人民法院 本院于2007年7月11日受理了申请人永康市广达纺机配件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出票日期为2007年3月9日,票据号码为BB/01
01941023,金额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收款人为黄山市希望服装有限公司,出票行为中国工商银行东阳市支行,出票人为东阳市赛歌进出口有限公司,已背书转让的银行承兑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07年9月24日作出(2007)东民催字第16号民事判决书,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永康市广达纺机配件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有权请求支付。东阳市人民法院 胡松:本院受理原告李维生与被告胡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07)浦民一初字第124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胡松:本院受理原告李伯康与被告胡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07)浦民一初字第125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