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9月3日,星期一(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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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竞业禁止约定 跳槽者被判赔35万
叶长杉 陈海宏

  一个企业的外聘技术管理人员违反了竞业禁止约定, 8月30日被温岭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支付给企业违约金人民币35万元。
  缘起
  浙江台州爱仕达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仕达公司)系生产各类灶具、餐具的国内知名企业,其拥有的“爱仕达”品牌系中国名牌。广东人幸立新于2005年5月从广东生产不锈钢厨房用具的南海冠益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益公司)离职后,来到爱仕达公司上班,双方于2005年5月16日签订了劳动合同及保密合同,合同期限为4年,由爱仕达公司聘用幸立新为技术副总经理,月工资3330元。双方同时约定幸立新在合同期及合同终止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到与爱仕达公司有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公司或机构工作,幸立新无论故意或疏忽大意违反本合同,均应一次性向爱仕达公司支付数额50万元的违约金。
  纷争
  后双方于去年1月14日协商解除了劳动合同,并重申了劳动合同中有关竞业禁止的规定,约定自2006年1月开始的两年内,爱仕达公司每月支付给幸立新560元的企业禁止限制补偿费,该补偿费每半年支付一次,协议签订后爱仕达公司同时支付了首期补偿费3360元。2006年11月,爱仕达公司发现幸立新又回到了冠益公司工作。2006年12月27日,爱仕达公司向温岭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幸立新支付违约金50万元。今年2月26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由幸立新在裁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给爱仕达公司40万元。爱仕达公司不服裁决,于2007年3月12日向温岭法院起诉,
  说法
  法院认为,保密合同是对劳动合同的补充,属于劳动合同的范畴。双方签订的两份合同合法有效,具有法律约束力。爱仕达公司与冠益公司均属于生产销售餐具、炊具的企业,两者之间存在同业竞争关系。作为从事技术及技术管理工作的幸立新在爱仕达公司离职后又到与该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冠益公司上班,违反了双方之间有关竞业禁止的约定,构成违约,依约应当向爱仕达公司支付违约金。但根据《浙江省劳动合同办法》第16条规定,双方约定的违约金50万元,相对于幸立新每月的竞业限制补偿费560元属偏高,法院于是调整为35万元,遂一审判决幸立新支付爱仕达公司违约金3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