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8月22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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雪碧配料中的苯甲酸钠到底是啥东西
两消费者向饮料界巨擘要知情权
本报记者 朱乔夫 通讯员 辛成

  喝了20多年才知含防腐剂
  “在美国销售的雪碧,配料表中明示苯甲酸钠为防腐剂,而在中国销售雪碧上却没有任何标示。”今年3月初,杭州两名年轻的消费者以知情权受到侵犯为由,把可口可乐公司的生产商之一——杭州中萃食品有限公司告上法院,要求法院判令该公司对“苯甲酸钠”标注说明为防腐剂或作相关标示,并公开赔礼道歉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史先生和张小姐是同事,都出生于上个世纪八十年代,从小到大喝过不少可口可乐和雪碧。但直到今年2月3日,两人才从其他途径得知,可口可乐和雪碧这两种饮料中所含成分之一苯甲酸钠是防腐剂,长期大量食用后会对人体健康造成伤害。于是,两人决定诉诸法律,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诉讼中,史先生和张小姐认为,根据相关法律,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中萃公司前述两产品配料表中虽然标出了“苯甲酸钠”成分,但普通消费者根本没法知道这就是防腐剂,更不知食用后可能会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中萃公司没有按《查处食品标签违法行为规定》,对“苯甲酸钠”作出任何通俗易懂的标注。
  而中萃公司辩称,标签是按照国家的强制性规定标示的,并得到了国家及地方食品标签主管部门的书面认可。至于原告认为对苯甲酸钠的标示不能让普通消费者通俗易懂,中萃公司认为,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才是对通俗易懂最好的解释。同时,中萃公司还指出,涉案产品中苯甲酸钠含量在国家规定的安全范围内。

  是并列还是渐进?
  由于《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规定,“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应当通俗易懂、准确、有科学依据”,故双方对该条款的解释也发生了激烈的争论。
  中萃公司认为,该条规定的含义是渐进的,其核心要求在于准确、有科学依据。当标示内容可以通俗易懂、准确、有科学依据三者得兼时,自应采用。但若不能兼得时,应首先有科学依据,其次准确,再次通俗易懂。
  而史先生和张小姐的看法和其不同,他们认为,《通则》中“通俗易懂、准确、有科学依据”是三个并列的要素,缺一不可,而对该产品所标注的“准确”以及“有科学依据”则没有异议;但是,两人认为,究竟是“苯甲酸钠”还是“防腐剂”通俗易懂,相信大家一目了然;而且,两人对是否“兼得”的说法也有异议,认为“兼得”非常容易,只要在“苯甲酸钠”后用个括号将“防腐剂”标上,就能完全做到“通俗易懂、准确、有科学依据”。“而在美国销售的雪碧包装上,配料表中苯甲酸钠就作了防止腐败的注释。”史先生说。
  法院在审理后认为,该案所涉饮料成分苯甲酸钠的标示方法,应以《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04)的相关规定作为评判依据,中萃公司在其产品配料清单中仅标示了苯甲酸钠的具体化学专用名,没有标示其为防腐剂的种类名称符合该《通则》规定。
  同时,法院还认为,该标注方式获得了浙江省食品标签审查委员会及全国食品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认证许可,因此,这一标示是合法的。据此,对于史先生和张小姐以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并经权威部门认证的方式对其产品进行标示,仍主张侵害其知情权,法院不予支持。

  有能力做还是做吧!
  最后,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不过,尽管驳回了被告的诉讼请求,但法院认为,消费者有理由相信中萃公司有能力也乐于更完善地标示其产品。中萃公司所使用的“可口可乐”品牌为广大消费者熟知及认可,作为业界巨擘,应成为保护消费者的典范。消费者对照同类其他产品关于苯甲酸钠的标示方法,要求被告既标示化学学名,又标示其为防腐剂的种类名称是合理的期许。
  目前,两原告因不服判决已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