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赔付打破项目限额杭州萧山法院的判例给了交通事故受害人以最大保障萧法
本报讯
8月15日,杭州萧山区法院判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越城支公司赔偿原告龙某、曹某因儿子阿贵交通事故死亡造成的损失6万元。这是杭州地区首例对交强险的责任不作伤残赔偿、医疗费用赔偿、财产损失赔偿等科目划分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 今年3月29日,周某驾驶绍兴山川纸业有限公司的浙DA8103号货车,在省道03线由南向北行驶至临浦大桥北侧时,与阿贵所骑的同向行驶左转弯自行车相撞,造成阿贵经抢救无效于4月7日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双方负事故同等过错责任。阿贵父母遂起诉要求绍兴山川纸业有限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34.9万元,要求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越城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和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将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和财产损失赔偿限额等内容,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5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8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共计6万元。按照以上规定,此案原告最多只能从保险公司获赔死亡伤残赔偿5万元。而在实际赔付中,大多数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未达到死亡或者伤残标准,受害人只能就8000元的医药费或2000元的财产损失部分获得赔偿,这有违公平的理念和“交强险条例”保障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的立法目的。故在近日,杭州中级法院经审判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在审判中对交强险6万元赔偿款的赔付不再进行科目划分。萧山法院根据这一精神,对此案就保险公司赔偿部分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