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比不知道,一比吓一跳。用这句话来形容公路上的机动车和铁路上的火车对于事故责任大小的对比,再恰当不过了。 即将于今年9月1日实施的《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人身伤亡是不可抗力或者受害人自身原因造成的,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 而2004年5月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则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两项条款,都有“但是”的字样,法学界称之为“但书”。比较但书可以看出,铁路事故适用“不”,公路事故适用“减轻”。 同样是机动车,同样是“路”,差距怎么如此大呢? 至此,再次引发了“撞了白撞”的一场大讨论。
彼时:汽车“撞了白撞” 此时:火车“撞了白撞” 有关“撞了白撞”的话题,始于汽车,不过那已经是8年前的事情了。 1999年,沈阳市出台了《行人与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行人横穿马路不走人行横道线,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如果机动车无违章,行人负全部责任,从而使“撞了白撞”首次以法规形式面世,当时在全国引起极大轰动和争议。 在2004年实施的道路安全交通法,将上述“撞了白撞”的地方性法规全部纠正为,不管什么原因,“机动车一方必须承担责任”。 那时在铁路事故处理上,还适用1979年制定的《火车与其他车辆碰撞和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其中规定,在铁路路基上行走、乘凉、坐卧钢轨;在站内和区间内(两个车站之间)铁路上逗留、游逛、穿越和拣拾煤渣杂物因伤致残,经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其残废程度,由铁路部门酌情给予一次性救济费50元至150元;死亡者,家庭生活确有困难的,由铁路部门酌情给予80元至150元火葬费或埋葬费;还可酌情给予一次性救济费100元至150元。当时铁路方面完全免责的条款,即“凡利用铁路自杀、他杀者,铁路部门不承担任何费用”。 也就是说,截止到今年9月1日之前,铁路路外人员非铁路原因伤亡的,可获得最高300元的补偿。 从以上的对比上看,在1999年至2004年这一阶段内,很多地方公路方面的事故是“撞了白撞”;而铁路事故,多多少少还可以得到些补偿。 时至今日,情况发生了180度大转弯,即从2007年9月1日之后,火车“撞了白撞”,而公路上的机动车即使无过错也要担责。
法律法规类似 立法原则迥异 回忆1999年至2003年那场“撞了白撞”的大讨论,为什么最终全国人大没有采纳各地已经适用的“撞了白撞”的原则呢? 按照当时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有关人员的说法,因为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高速运输工具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 当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撞了白撞”规则未予采纳,彰显了充分保护弱势群体的立法原则。也只有从这一原则出发,其所立之法,才称得上良法——能够充分保护每一个个体生命及其价值和尊严的法。从这里我们看到,立法者所强调的“人的本位”意识,正是文明社会尊重人权、维护人的权利意识的显现。 《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北京律师郝劲松分析说,这一规定事实上确立了侵权赔偿中的“无过错责任原则”,也体现了法律对生命权的尊重。火车无疑属于高速运输工具,因火车撞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毫无疑问应适用《民法通则》第123条的规定。《民法通则》属于国家基本法,其效力高于《条例》。作为行政法规的《条例》本应在《民法通则》的原则性规定之下,具体细化火车撞人导致伤亡的赔偿程序及赔偿标准,而不应违反上位法,对铁路适用宽松的“过错责任”。
对“撞了白撞”一说, 部分专家也持有不同观点。 一位参加了道路交通法制定工作的专家分析认为:其实是否“撞了白撞”是法律层面上的一个问题,如果引申开来呢?还存在一个人们都忽略了的第三方应该承担的责任,那就是政府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问题。这里所说的政府责任,是指在有法规明确铁路以外的行人或其他和火车如何行使各自的路权的情况下,却鲜有法规规范有关政府管理部门如何完善与人们路权有关措施的设施。 这位专家做了一个假设:如果一条长5公里的路段,仅在两端各有一个交道口或其他通道,而距两端各2.5公里处有一行人欲过马路,这时让他走交道口,恐怕不现实;可如果他就地穿越铁路,并发生事故,这时仅让这个撞他的火车承担相关责任,则显得不公平,但由于没有相关法规,无法追究有关政府管理部门交道口或其他通道设定过少的责任,只让铁路企业承担“无过错责任”,明显有些不公。 专家认为,“撞了白撞”从某种程度上讲,是一些媒体的误读,事故分清责任后承担义务是最佳出发点,双方都是平等主体,不存在强弱之分。 “当然,选择一条不是‘撞了白撞’,也不单纯是‘无过错责任’的中间路线,最好。但这条中间路线怎么选,是什么内容,这也许是我国交通安全发展过程中需要突破的一个大课题。” (张有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