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只轮胎二条人命三个教训通讯员 张鑫 本报记者 余春红
7月19日下午,临海市法院对2005年甬台温高速公路上的一起交通事故作出一审判决。肇事者马德过被判决赔偿原告各项损失23.8万余元;与此同时,事发路段的经营管理方第二被告台州甬台温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也被判决赔偿15.89万元,二被告互负连带责任。 从法官手里接过判决书后,周美娟71岁的老父亲和15岁的儿子在众人面前抱头痛哭。 此案的判决突破了交通事故案件一般依事故责任认定进行赔偿的惯例,法院对责任分摊的判决从法理上解剖了这次交通事故,让事故的教训入木三分。
一只轮胎引发两人死亡的事故 2005年11月9日,河南司机马德过驾驶一辆河南牌照的中型货车,从上三高速公路新昌服务区开往台州,车上除了司机外,还有周某和梁某。 凌晨1时48分许,马德过的车行驶至甬台温高速公路往温州车道150公里+500米处,这时马德过忽然发现道路中间有一个大型的货车轮胎。马德过有多年驾驶经验,他知道,如果车辆直接轧过去,与轮胎直接发生碰撞,很容易导致车辆侧翻。就在那一瞬间,他猛打方向盘,试图刮擦一下护栏就避过轮胎。但因车速过快,车辆急转之下致使车身失控,车头在撞坏中央护栏后进入了反向车道,并与往宁波方向车道行驶的一辆安徽牌照的重型货车发生碰撞。这起事故最终造成马德过车上的周某和梁某死亡。 2006年2月27日,台州高速交警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马德过未取得中型货车驾驶资格而驾驶中型货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遇路面遗留的货车轮胎时采取措施不当,其过错行为是造成事故的根本原因,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周某家人索赔42万余元 在交警作出事故责任认定书后,在一些人的提醒下,事故中死者之一的周某的家人才想起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要求肇事者赔偿。 2006年3月21日,周某已满70岁的老父、年仅14岁的儿子和其正当壮年的丈夫,一家人向临海法院递交了诉状,把司机马德过和高速公路方一同起诉到法院。他们认为,马德过的违章行为致使其亲人死亡,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被告台州甬台温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对周某的死亡也应承担赔偿责任。 周女士家人要求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和肇事司机共同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428156元。 因民事赔偿一案必须以被告马德过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因此民事赔偿案在审理过程中一度暂时中止。2007年3月1日,马德过交通肇事案经过一、二审,由台州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马德过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此后,民事赔偿一案又恢复审理。
高速公路方力陈被告当得无辜 民事赔偿一案在审理过程中,两被告对事故发生的原因、后果和整个事实经过都没有异议,庭审的焦点则集中在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上。为此,高速公路方力陈三方面理由,认为高速公路方没有赔偿责任。 首先,高速公路方认为,原告起诉高速公路方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理由有三: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已认定由被告马德过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故高速公司不是本次事故的责任人,不承担事故赔偿责任。二,本案的侵权人是马德过,由于马违章驾驶车辆,操作不当引发本次事故,交警部门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依法认定由马德过承担过错的全部责任,黄岩区人民法院、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该认定书,依法对马德过判处刑罚,表明本案的侵权责任依法得到了生效判决的确认。三,高速公路方在本案中既未对原告造成侵权,也不存在任何的过错和过失,依法不能成为侵权被告,故原告无权对台州甬台温高速公路方提出起诉。 其次,高速公路方还认为,按《公路法》、《公路养护技术规范》规定,他们已经尽到管理高速公路的正常管理义务。 此外,根据《合同法》302条规定,承运人应对运输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受害人与被告马德过存在着运输合同关系,而与被告高速公路方不存在任何合同关系。因此要对受害人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的人是车主兼司机的马德过,而不是高速公路的经营管理者。
三方面因素酿成大事故 在本次事故的民事赔偿责任上,临海市法院的判决突破了交警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法院认为,司机马德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未取得中型货车驾驶资格而驾驶中型货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遇路面遗留有货车轮胎状况时采取措施不当,致使车辆进入另一车道并发生事故,导致车上乘员周美娟死亡,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应负赔偿责任。 但是高速公路的管理和经营者,有保持高速公路完好、安全、畅通状态,保障车辆安全通行的义务。在本案中,高速公路路面上遗留有货车轮胎的事实,足以证明被告台州甬台温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疏于巡查,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致使马德过因避让轮胎而发生事故,所以高速公路方亦应承担相应责任。这是两者直接结合导致发生同一损害后果,构成共同侵权。 至于交警部门对事故的认定,法院认为,这仅仅解决了马德过与乘车人在这次事故中的责任问题,但没有涉及高速公路经营管理的原因及责任。交警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不能作为高速公路方面免除责任的依据。 法院同时指出,被人丢弃在路上的废弃轮胎才是造成那次事故的祸源,丢轮胎的人是罪魁祸首,此人本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高速公路方在赔偿后,可以向此人追偿损失。不过,此人尚未查明。 通过法院的审理,那场交通事故的原因和教训一目了然:一只随意废弃的轮胎+一个无驾驶资格的司机+缺失的高速公路巡查,终于导致了一场大车祸。目前追责已经追到了后两位,但是那个随意在路上扔轮胎的人尚逍遥法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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