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1月7日,星期二(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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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贪赃案发连累“伯乐”清:贪官犯案革职抄家
且看古代怎样“反腐倡廉”
史辉 

  中国有句俗话叫“当官不为民做主,不如回家卖红薯”,话很简单,也很通俗,但蕴含的道理却一点也不简单,它反映了人们对为官理念的朴素理解。
  今天,人们的权利意识已大大加强,但是他们对于“清官”的渴望绝不亚于前人,拥有廉洁高效的政治环境是各个时代人民的共同愿望。

  汉朝
  官吏若贪赃枉法子孙可能禁做官
  汉朝官吏的贪污受贿犯罪活动种类愈加繁多,大致有受财枉法(即收受他人的财物而歪曲法律)、监守自盗(即利用职权窃取自己执掌、管理的国家财物的行为)、挪用公款公物、卖官鬻爵等。
  法律对贪污受贿的官吏往往处以重刑,包括免官、禁锢、徒刑直至弃市。禁锢指子孙禁止做官,这种禁止往往能沿袭三代。而弃市指判处死刑。

  宋朝
  贪赃官吏连坐制累及上司和子孙
  宋朝对贪污犯罪沿用了唐朝的大部分规定,同时在有些方面加重了量刑。并且对犯罪官吏实行连坐制,即一个官员犯贪污罪,其上司和曾举荐过他的官员都要受到处罚,有时甚至要影响子孙的仕途。

  明朝
  严刑峻法治污吏情节严重者处死
  明太祖朱元璋执政后对贪官污吏的惩治较唐宋更严、更彻底,制定了一系列严刑峻法,重典治吏,严惩污吏。处罚原则主要有:对情节严重的处以斩刑、绞刑;实行严厉的经济制裁;罢免官职,永不聘用。
  这些规定主要集中在《大明律》中:监守自盗,满40贯即处绞刑;贪赃枉法(收受贿赂从而歪曲法律),满80贯处绞刑;贪赃不枉法(虽受贿但并未歪曲法律),满120贯杖责100下,流放3000里。

  清朝
  贪官一旦被举报革职抄家再处罚
  清代的基本法律《大清律例》以明代的《大明律》为蓝本,也规定了官吏监守自盗(今天意义上的贪污)和受赃(受贿)等罪。清朝官员贪污,只要被参奏,首先就是被革职,查出端倪之后就被抄家即没收所有家产,然后再根据查实的犯罪情节分别给予不同程度的刑事处罚。
  除了刑事处罚之外,对于贪污但涉案不深的官吏则可采取行政处罚,包括革职、停止提升、经济赔偿等。

  民国
  刑罚方式文明化肉刑逐渐变徒刑
  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成立之后,对贪污腐败者的刑罚逐渐取消了过去的笞、杖等肉刑,改为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等更为文明的刑罚方式。

  现行法律
  情节较轻不予刑事处罚
  我国现行的贪污贿赂罪包括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等。
  如贪污罪,个人贪污数额不满5000元,情节较轻的,不给予刑事处罚,仅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情节较重的则要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个人贪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