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奴婢遭抢受伤害才能成“人”抢劫罪古时称为强盗罪 历代均“严打” 即使不被当人看的奴仆 遇到强盗也有“身份”文/陈怡星 插图/宋辰
自古以来,抢劫犯在老百姓心目中的地位是十分复杂的:打家劫舍的恶盗是他们深恶痛绝、唯恐避之不及的。 但按中国历代的律法,这些人都属于应当被严厉惩治的犯罪分子,他们所犯的罪名,今天我们称之为抢劫罪,而在中国刑法史上却被称为强盗罪。
秦朝 多人一起抢劫 斩左脚服劳役 对强盗罪案件的记载最早是在秦朝,说的是一个群盗案(五人以上的抢劫案):戊、丁、己、庚、辛五个人,拿着武器,强抢一个有爵位的大地主,然后逃到深山里,最后被围剿捕获。 当时对犯有群盗罪的罪犯一般要斩左脚并服筑城苦役,在这个案子里,这五人不仅拿着武器,还抢劫有爵位的大地主,情节严重,当然得斩左脚、在脸上刺字涂墨并服筑城苦役。
汉朝 强盗罪名始现 台湾仍在沿用 在汉朝以前,一直没有出现强盗罪的概念,但有对相应行为的处罚,主要是处以死刑。在战国,窃盗罪(即盗窃罪)与强盗罪混而不分,以一个“盗罪”进行概括。直到汉朝才出现了强盗罪的罪名。强盗罪这一罪名现今台湾仍在使用。
唐朝 抢劫伤人绞死 未得手得坐牢 《唐律》对强盗罪的处罚基本上是:没抢到钱的,服两年徒刑;抢到钱的,看有没有伤人或杀人:没有杀人、伤人的,按赃物价值多少分别处以徒刑、流刑和绞刑;伤到人的,处以绞刑,有杀人情节的处以死刑中更重一等的斩刑。如果持有凶器作案,就加重处罚。 还有一点需要注意:一般来讲,奴婢在以往的法律中不是作为人来看待的,而是视同财产。但强盗罪中,如果抢劫杀、伤人,即使被杀、伤的是奴婢,量刑上与抢劫杀、伤良人是一样的。 《唐律》非常重视等级礼法,但在这里却不惜突破良贱等级来加强镇压强盗,可见国家对于强盗的强硬态度。
宋朝 包庇强盗者 可能被处斩 宋朝对强盗罪的打击比唐朝更为严厉,专门颁布了一系列严惩强盗罪的特别刑事法规,如《窝藏重法》、《重法》、《盗贼重法》。 法规规定对法定地区的犯强盗罪的及包庇犯强盗罪的施以重于普通刑法的刑罚:对于犯强盗罪的,处死犯强盗罪的本人,没收家产,并将其妻子儿女送千里或五百里外州军编管;对于包庇犯强盗罪的,情节严重的处以斩刑,将家中其他成员发配到偏远地区,没收一半家产。 宋朝对强盗罪的打击不断加重,不但不能有效控制强盗罪,反而不断激化社会矛盾,致使“盗贼纵横”,直到宋徽宗“罢重法”方才宣告了重法统治的破产。徽宗时转而以镇压招安并重,是北宋末年镇压贼盗策略上的突出变化。 梁山好汉有幸生在徽宗时期,尚有招安一路可走,不必全然落得个“诛杀本人、籍没家产、牵连骨肉”的下场;但不幸的也是生在徽宗时期,宋江念念不忘招安,最后一百零八条好汉七零八散,宋江也饮药酒归了西天。
明朝 白天抢劫不处斩 脸上刺字“抢夺” 明朝还单列了一条“白昼抢夺”罪,对光天化日之下一两个人赤手空拳抢夺人财物的行为进行单独定罪。相应的刑罚是服一百杖刑和三年徒刑,如果抢得的财物超过了三年徒刑所能惩治的范围,则比照盗窃罪加重二等。如果有伤人情节的,处以斩刑。另外,凡是犯有白天抢夺罪的人,脸上要刺“抢夺”二字。 《明律》对白天抢夺单列一条进行定罪也有其合理之处,因为抢夺并未使用武力,以强盗罪论罪太过严苛;但“白昼”的限制有点多余,而且造成适用范围太过狭窄,不过清朝仍沿用了这一规定。
现行法律 抢劫公私财物 至少判刑三年 我国现行刑法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中的第一条就是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加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另外还有两个“准抢劫”罪:第267条:携带凶器抢夺的,按抢劫罪定罪处罚;第270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按抢劫罪定罪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