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0月16日,星期一(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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逼良为娼的妈咪只有17岁
翁建军

  读小学六年级的女儿失踪好几个月了,家住江苏连云港市的邵女士心急如焚。费尽周折找回了女儿,14岁的爱女竟被人强迫卖淫数十次,成了遭人蹂躏的性奴。更令人吃惊的是,强迫少女卖淫的“妈咪”只有17岁。日前,强迫少女卖淫的马某被杭州市拱墅区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此外,与马某合作“经营”的潘某则因涉嫌介绍卖淫罪被批准逮捕。
  马某,1989年出生于江苏省灌南县,由于父母双双下岗,家中无人管教,13岁时,马某就退学去娱乐场所打工。见惯了风月之事,马某也想靠女人的本钱吃饭,无奈姿色不够,只得退而做起了皮条客。从15岁起,马某断断续续介绍过60多个少女卖淫。皮条生意让马某的钱包鼓了不少。为了赚更多的钱,马某转变了“经营”理念,从过去的“被动介绍”转为“主动引诱”。她经常去公共场所、招工场所物色人选,甚至连在校女生也不放过。
  今年3月某晚,江苏连云港某小学六年级女生小红在路上遇到了一名“热心”姐姐。“小妹妹,你东张西望,想干什么?”热心姐姐马某堆着笑脸问道。原来,14岁的小红是父母“超生”的孩子,因为自尊心大受伤害,小红已打定主意逃学,但如何生存成了问题。见小红低头不语,马某觉得有戏,借机问对方有否吃过饭,饥肠辘辘的小红害羞地摇了摇头。马某当即牵起小红的手进了餐馆。
  吃饱喝足,小妹妹带着哭腔向大姐姐诉说了自己的困惑。“呆在学校有啥好?同学们都知道你是超生的,多丢脸啊!不如跟着我一起打工吧。”马某说:“我是一家足浴店的主管,专门负责招收女服务生,你就跟着我上班吧。”
  当夜11点,马某与小红来到某宾馆一客房内,房里有个十分猥琐的男人。“先生,这位小姐可是清纯的女学生,才读小学6年级,你得多破费啊。”马某向这男人说道。对方爽快地扔给马某厚厚一叠钱。收到钱后,马某就交代小红要好好陪着客人,小红害怕,想跟着马某离去,马某厉声喝道:“想不干活就拿钱,天下哪有这么好的事?你给我好好陪着客人。”说完就将门带上了。
  那名男人开始对小红动手动脚,小红极力反抗高声呼救。在外观察动静的马某当即入内狠狠给了小红2个耳光:“小贱货,吃了我的,竟敢不工作。”那嫖客也发脾气了:“你们是怎么回事,收了钱不做事。赶快还钱!”一听大买卖要泡汤,马某急了,立马对小红狠下毒手,甚至扒光小红的衣服,拍下了裸照,同时进行威逼利诱。终于,小红被拖下水,与客人发生了性关系。小红从此自甘堕落,马不停蹄地赶场子卖淫,成了马某的赚钱工具。
  就这样,采用类似手段,马某掌控了20多个少女。由于手下人丁兴旺,不满17岁的马某竟被“圈内人”称为“马姐”。马某对“勤奋”卖淫的大加奖赏,遇有不从者,则拳头棍棒侍候。
  然而,马某的“事业”很快由鼎盛转为衰落。今年6月29日晚,马某介绍小倩去接客,小倩不从,马某就用棍棒打得她身上青一块、紫一块。马某没料到这下可惹了祸,原来小倩有个男友阿强是练武之人,得知此事后召集了十多位师兄弟浩浩荡荡地找马某算账。马某自知得罪不起,连夜带着自己的“当家花旦”小红和小玲仓皇出逃。
  在别人介绍下,马某与杭州城北某美容休闲店的老板娘潘某接上了关系。7月2日,马某带着小红和小玲南下杭州,与潘某订立口头协议:由马某提供卖淫女,潘某负责介绍,卖淫所赚的钱对半分成。谈妥,潘某立马物色嫖客,当日就将小红和小玲“推销”了出去。由于小红年幼,人又靓丽,故大为红火,短短一个星期就卖淫16次。而小玲的接客次数也不少于10次。
  小红的“走俏”,使潘某和马某觉得还可“抬价”。7月11日,古稀老人汪某扔出厚厚的一刀人民币,力压其他2位嫖客,潘某、马某护送小红来到汪某家中,连陪了两晚。
  7月13日,小红又被要求去“陪”另一名老人。承受不了的小红提出不干了!听到小红竟敢“辞职”,马某怒不可遏,狠狠地扇了她几个耳光,然后威胁:必须拿出5万元方可“赎身”。无奈之下,小红只得答应继续接客。当晚,小红趁嫖客洗澡之际,偷偷拨打电话回家。小红的母亲遂连夜赶往杭州报了警。
  警方于7月16日一举抓获犯罪嫌疑人马某和潘某,并解救出少女小红和小玲。
             
  编后:两名辍学少女,一个17岁,一个14岁,一个害人,一个被害,令人心痛!对待辍学少年,社会、家庭、学校应该共同担起责任,将其引入正途,不让此类悲剧再度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