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骑车搭载昔日同事摔倒后,对方颅脑损伤死亡,华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告上法庭。近日,北京东城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华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据悉,这也是新交法实施以来北京市骑车人“摔死”坐车人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首例案件。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华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酒后驾驶非机动车搭载成年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考虑到其有自首情节,遂作出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的判决。 醉酒骑车带老同事 车倒地摔死坐车人 2005年7月11日中午11点多,曾是昔日同事的华某和梁某在北京灯市口城隍庙小吃店吃午饭。梁某因为女儿高考的事情心烦,而华某也是心情不佳,边聊边喝中,华某已是4瓶啤酒下肚。 下午4点,二人从小吃店出来。虽然已经喝得“有点迷糊”,但由于顺路,华某还是骑自行车送梁某回家。当华某骑至灯市口西街西口时,自行车摔倒,两人都翻倒在地,梁某更是造成了颅脑损伤。 2005年7月27日,梁某不治身亡。随后,华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公安机关抓获。
交通队勘测后认定 骑车人责任占大头 从当天目击者的证言来看,华某骑车带梁某摔倒后,被搀扶起来的梁某还有神志。华某认为,自己对梁某的去世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但梁某最终死亡是由于在医院没有获得及时的救治。 事后,交通队现场勘测后出具事故责任书认定,华某负该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梁某违规搭乘他人的自行车,对事故负次要责任。
因交通肇事被公诉 骑车人受审“失忆” 2006年5月25日,华某在东城法院接受审理。在法庭上,华某对于公诉机关起诉的事实点头表示认可,对于交通肇事的罪名,华某沉吟一下回答:“我不清楚。” 华某称,事发前他下岗在家。2005年7月11日11时,他打电话约昔日的同事梁某出来吃饭。“当时我确实喝多了”,华某说当天从饭馆出来以后,对梁某是否搭乘自己的自行车,自己是如何摔倒的等一系列问题全都没有印象。 华某承认,自己患有结核病,医生曾说过喝酒后会造成肝昏迷,至于梁某当天喝了多少,华某摇摇头说:“我还想问问她呢,可她已经走了。”
醉酒骑车带人 违反法律规定 承办此案的东城人民检察院任秉生检察官表示,“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属于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条件之一,对于非机动车来说,必须是“醉酒”后骑车才可能属于交通肇事罪。 而本案中,华某首先是“醉酒后骑车”,其次是违反了“自行车后座可带一人,但必须是12岁以下的儿童”的规定。但华某并无主观故意伤害、杀人等动机,因此以“交通肇事罪”对其进行起诉。 (王巍) 后记: 别拿面子冲撞法律底线 “窝囊死了”是华某在受审时回忆此事时的一句抱怨。也难怪,他与死者梁某曾是“关系不错”的同事,正因为是熟人,梁某才会上了华某的车,也才会从车上摔下致死。 仔细想想,不管以前还是以后,骑车带人大都是在熟人间发生的——亲戚、朋友、恋人、同事……不出事什么都好说,一旦出了事情,所有的这些感情链条都面临着崩溃的危机。毕竟,与人的生命相比,情感的分量似乎显得微不足道了。 为了面子、礼数、相互的关系,人们经常无意识地漠视法律的存在。法院对华某的判决很可能在以后的案件审理中起到类似判例的作用。因此,表达情感超出法律的规定就可能出事。 骑车带人也可能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刑——华某的事件不仅对他本人,而且对我们周边的所有人都可能是个警醒,在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好心也会办坏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