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9月26日,星期二(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五版:副刊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节能警察走进我们中间
刘建

  一大早,身穿灰色制服、佩带红色盾形节能标志的“节能警察”就出发了。他们要去的是位于上海松江的新申绿织造有限公司——年耗能5000吨以上标准煤。
  在上海,像这样的企业有800多家,是“节能警察”的重点关心对象。
  
  高级工程师队伍
  1998年,为配合《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的颁布实施,上海率先在全国建立了节能行政执法机构——节能监察中心。
  从此,在工厂、设计院、宾馆、医院、商场等,人们经常可以看见被誉为“节能警察”的监察人员手提电脑、往来奔波的忙碌身影。
  这支20多人的“节能警察”队伍,绝大部分都是热能、动力工程、设备运行、暖通与制冷等专业的高级工程师。从设计图纸,到供能、再到用能的各个环节,任何浪费能源的现象都难逃他们的火眼金睛。
  在“新申绿”公司,“节能警察”们来到生产车间。“根据上次你们提出的意见,公司已经采取了不少节能措施,许多设备已经开始使用变频控制,电耗下降明显。”陪同监察的总经理虞中新认真地做着介绍。
  监察中心高级工程师单丛利在肯定这些进步的同时,一针见血地指出,公司现在的改进还远远不够,仍然大有潜力可挖,并随即开出整改“药方”。一旁的虞中新连连点头:“太好了,我们一定尽快采纳专家意见,进一步降低电耗。”
  “刚开始执法的时候,曾遭到许多企业的抵制,但现在不同了,大多数企业都十分欢迎。”监察中心主任陈汝媚流露出欣慰之情。
  变化主要来自节能监察中心的服务。这些专业化的服务使不少企业获得了实实在在的节能效益。
  位于黄浦江边的“中华第一高楼”金茂大厦,以前每天的水、电、天然气三种一次性能源的消耗费用超过了13万元,在中心的帮助下,大厦运用了智能化的节能设备。这座88层大楼内,白炽灯全部换成了节能灯;餐厅根据实际业务情况开启灯光,不再像以往把所有的灯统统打开;公共照明系统由计算机联网控制;大厦内的中央空调系统全部采用变频装置,甚至车库的通风系统也是依据一氧化碳的浓度数据自动调节开关。这样下来,一年节约用电和天然气价值124万元。

  8年惟一一次“借力”罚款
  然而令人遗憾的是,尽管“节能警察”现在受到越来越多企业的欢迎,但他们始终面临着法规不健全和执法缺乏强制力的窘境。
  上海市人大以法规授权的方式,赋予了节能监察中心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的职能。但当“节能警察”发现企业有不遵守节能设计规范、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等浪费行为时,只有发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的处罚手段。如果碰到态度强硬或者故意拖延不整改的企业,便会有束手无策之感。
  “节能警察”几乎每天都要在负责区域内进行节能监察,发现问题一般以口头建议为主,情节严重的会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一定天数内给予答复,告知将在多长时间内改造。但也有部分单位甚至不让监察人员入门检查,这种情况下不得不请公安部门配合,才能顺利开展工作。事实上,依据《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规定,对违规单位一般的处罚都在3万元以内,情节严重的也就是5万元。处罚力度小也让一些财大气粗的单位不把“节能警察”放在眼中。
  节能监察中心副主任姚茂兴介绍,有的企业认为“用能是市场行为,有钱就有权多用,可以大手大脚”。
  “节能警察”曾监察到一家生产企业,产品高能耗、高附加值,除了生产车间,办公楼里白天也把照明灯开得雪亮。监察人员建议降低照明度,企业负责人却说“电费我们付得起”。
  此外,目前上海还有上千台超期服役的变压器,属于明令淘汰产品。如果企业不肯更换,就算查到了,监察人员不能拆,不能罚,也不能拉闸断电……
  “我们是技术执法,只能管、不能罚,只能礼、不能兵。几年来,我们在上海的建筑设计、工业企业、公共建筑等领域发现了大量能源浪费的漏洞,发出过很多整改通知单,但几乎没有单位因为不节能而被我们罚过一分钱。”单丛利说,“我们只能以自己的诚心和耐心让用能单位认识到,节能不仅是国家的需要,对企业也更有利。”
  据有关执法人员回忆,曾经通过上海技术监督局,对一家不符合规定的煤炭供应商罚过四五万块钱。这样的“间接罚款”,还是8年中惟一的一次。
  节能监察如何才能远离尴尬
  目前,上海的万元生产总值综合能耗已从1998年节能监察中心成立之初的1.42吨标准煤,下降到目前的1.02吨,相当于全国平均水平的40%。但根据有关降低能耗的分解指标,整个“十一五”期间,上海工业万元增加值能耗还须下降30%,其难度可想而知。
  然而,上海在节能监察领域取得的成果和遭遇的尴尬证明,推动节能、反对浪费,建立节约型社会,需要法律、行政、经济、教育等综合手段多管齐下,才能取得更好的效果。
  有关专家表示,相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尽快明确资源节约监督机构的法律地位,并赋予其必要的执法力度,发挥其在建立节约型社会过程中的监督、控制、指导服务作用;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强制措施与激励政策相结合的资源节约推进机制,加快制订重点产品的强制性能耗标准与强制性认证制度;加大执法监察力度,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使浪费行为受到社会的谴责和法律的严格禁止。
  (刘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