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9月20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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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来车辆肇事赔偿案如何最大限度保护受害人权益?
诉讼文书的准确及时送达是关键
本报记者 陈卓 通讯员 萧法

  杭州市萧山区法院在2004年初设立了专门处理交通事故赔偿案件的民三庭。2004年和2005年两年中,该庭办理的被告住所在辖区外的案件(以下简称辖区外案件)共计980件,占到了两年案件总数的45.5%。近日,法官对此进行了一番调研,发现这类辖区外案件审理时间长、效率低,占用了有限的司法资源,诉讼文书能否及时送达成了案件顺利审理的关键。

  样本数:200件辖区外案件
  这些辖区外案件的审理情况:已判决结案139件,调解58件,撤诉2件,驳回起诉1件。
  据了解,这些案件中,被告为区外省内的当事人占62.3%,被告为省外的占37.7%,其中以安徽、山东和江西居多。

  案例一:
  今年6月,萧山法院立案受理了邵某诉谢某和安徽一家汽车超市公司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送达人员按照原告诉状所列的地址向两名被告发送传票、诉状副本等材料。但是,经特快专递送达,谢某的材料因为家中无人被退回,汽车超市公司也因地址迁移迟迟送达不成。萧山法院就委托当地法院送达——若再送达不成,就只能公告送达。
  之后,案件承办人员向交警部门调取了事故的卷宗,在询问笔录上了解到了谢某的电话号码,就立即通过电话与之取得了联系,并向其说明了作为驾驶员应诉的权利和义务,并一再说明不来领取副本材料的法律后果;还通过他了解到了汽车超市公司的新地址。很快,谢某来领取了相关材料。
  辗转几次,开庭当天,被告谢某和公司委托代理人都到庭参加了诉讼,经法院调解后结案。

  案例二:
  金某在萧山被撞伤,以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起诉到萧山法院。法院发现,被告的住所地都在外省:牛某在安徽金寨县,某服务公司在河南永城市,某汽车运输公司在安徽阜阳市。法院通过特快专递送达诉讼材料。其中,牛某本人签收;汽车运输公司因迁址无法送达。后法院重新决定开庭时间,对服务公司公告送达;而在第二次特快专递送达时,牛某的信件以“本人外出,无人接收”被退回——这意味着,法院也将对其公告送达。
  像这件案件,公告送达开庭传票的,公告期为60天,再加上答辩期15天和举证期限,开庭时间一般在3个月以后了。

  困难:向被告送达诉讼文书困难大
  萧山法院在调研中发现,这些辖区外的被告往往是职业驾驶员,居住在农村,长年外出打工,有的是全家整年在外打工,在原籍居住的比例很小。面对这些流动性大、没有固定落脚点的当事人,诉讼文书的送达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事情。有的肇事驾驶员和车主为逃避法律责任,采取回避态度——明知是法院寄发的诉讼材料,而故意不签收。同时,家属为帮助他们逃避法律责任,也往往拒绝签收邮件。
  若被告是外地车主,其经营的是规模不大的运输公司,大多靠收取挂靠车辆管理费为主要收入来源,一般租赁他人的房屋作为经营场地,遇到因经营不善倒闭或迁移新址的,就无法查到确切地址,造成送达不能。
  据统计,区域外当事人的诉状副本、应诉材料等诉讼文书的初次送达,全部用特快专递,能有效送达的信件占62%;送达不能或无效送达的占38%,其中再次送达以及委托当地法院送达的占6%,公告送达占32%。
  应诉材料的送达与否直接关系到一次开庭的成功率,关系到审理时间的长短,也关系到司法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及时维护。
  法院发现,村委会代村民签收是另一个典型且普遍的现象。但是由村委会代签收,往往造成无效送达,这在统计案件中占到了105件。
  另一方面,速递公司的业务协作、委托送达效率不高等,也成为诉讼文书难送达的重要原因。

  对策:提高送达的准确率、积极行使法官释明权
  法官建议,在提高送达的准确率方面,如何加强与交警部门的沟通协作是个重要方面。他们建议充分利用交警的档案信息,查找被告的法定住所或实际住所;查找询问笔录,查明驾驶员与车主的关系,对属于雇佣关系或执行职务的驾驶员可以作撤回起诉处理。
  他们认为,加强与速递公司的联系,从制度上规范速递公司送达法律文书行为,如粘贴“投递注意事项”的纸条,回执的返回实行登记制度,主动催查等,也有助于提高送达准确率。
  而针对交通事故案件中当事人多数文化素质不高、法律意识不强,在诉讼中常常出现变更诉讼请求、追加当事人、反复举证质证的情况,法官应积极行使释明权。法院在立案、审理阶段对此应指导当事人明确赔偿主体、赔偿项目、赔偿标准、举证要求及举证期限,减少当事人不必要的讼累。
  有些原告为了尽快获得赔偿,大多采取放弃要求驾驶员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与车主直接协商的方式来解决赔偿问题。但这同时存在很大的风险——一旦撤回对驾驶员的起诉,由车主承担责任,遇到车主履行不能时,少了一个责任承担主体,受害人的权益势必受到影响。所以法官主张在审理期间,对原告提出对外地当事人的撤诉行为严格把关,尽量减少此种诉讼行为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