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9月20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七版:援手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法官析案

  冒名顶替贷款 民案转成刑案
  案情实录:某银行诉称,杨某曾向银行贷款18.6万元用于购买汽车,借款合同约定贷款期限为36个月,按月归还本息,并由虞某作为共同参与还款人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合同签订后,银行按约发放了贷款,但杨、虞二人均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至起诉时止尚欠贷款本息11.6万元。现原告要求被告杨某立即归还尚欠借款,并由被告虞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杨某却辩称并没有向原告借款购车,借款合同中有关签名和手印均不是其本人所为,故要求法院查明事实,依法处理。
  审理结果: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提供的借款合同中杨某的签名并非其本人所写,而指印系用胶布包裹手指后捺印形成,非正常指印,故法院依法裁定驳回了原告起诉。后又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法官点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可见,法院对本案的处理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但本案已查明的事实暴露了银行在审查借款人身份和签订合同的环节上存在着较大漏洞,给了犯罪嫌疑人以可乘之机。当然,经过公安部门侦查后,也许会发现本案贷款过程中的更多隐情,但事实上,由于本案的被告虞某是车辆的实际使用人且目前人和车均下落不明,故贷款不能收回的损失已不可避免,这给相关金融部门的教训是相当深刻的。

  糊里糊涂发证  明明白白撤销
  案情实录:龚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委托外甥马某办理房产抵押贷款事宜,同时将自己的房产证交给了马某。后来,马某叫人冒充龚某并持假的龚某身份证,到房产管理局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房管局根据假“龚某”的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书及其马某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将一处114.42平方米的房产登记给马某所有,并颁发了产权证书。龚某得知后,于今年3月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撤销该房屋产权证书。
  审理结果:法院判决,撤销该房屋产权证书。
  法官点评:《浙江省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条例》第8条规定:“申请房屋产权登记,权利人应提交下列文件:(一)房屋产权登记申请书;(二)权利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三)房屋产权的合法来源证明。”而《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27条又规定:“登记机关应当对权利人(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凡权属清楚、产权来源资料齐全的,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他项权利登记应当在受理登记后的30日内核准登记,并颁发房屋权属证书;注销登记应当在受理登记后的15日内核准注销,并注销房屋权属证书。”
  本案中,龚某未向房管局申请房屋所有权过户登记,也未提供自己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委托手续,房管局仅凭马某提供的所谓的“房地产交易登记申请审批表”、“房地产买卖合同”等材料,未仔细审查,就擅自将房产登记给马某所有,并颁发产权证书给马某,违反了上述规定。因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离婚协议赠房 不得无故撤销
  案情实录:何某与王某曾是夫妻,后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因考虑到离婚后婚生女儿归何某负责抚养教育且无住房,王某同意将其婚前所有的一套住宅房赠与何某,并协助何某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离婚后,何某要求王某协助办理房产过户手续而遭拒绝,遂起诉至法院。但王某却在此时提出要求撤销该房产赠与条款。
  审理结果:判决讼争房产归原告何某所有,被告王某协助原告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法官点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协议义务,或者履行协议义务不符合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
  从双方的离婚协议内容看,有关房产的赠与条款属于双方离婚协议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且被告同意将该房赠与原告是基于离婚后双方之女归原告抚养且无住房之考虑,应当是约定时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被告无证据证明当时签订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之情形,应认定有效。因此,被告要求撤销房产赠与条款的理由不成立。
  本期点评:杭州萧山区法院法官  诸灿祥  陶勇  杜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