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环境署确定的2007年世界环境日主题为:“冰川消融,后果堪忧”。为呼应这一主题,我国环保总局将今年世界环境日中国主题确定为:“污染减排与环境友好型社会”,旨在鼓励公众参与,使减少污染物排放、与环境友好相处成为每个单位、每个企业、每个社会成员的自觉行动。 本报特选取部分环境污染导致的民事及行政案例刊登,以案说法,以飨读者。 民事类 废气中生活六年致病举证责任倒置讨公道 梁某某夫妇居住在东莞市谢岗镇谢岗管理区定公岭,1992年,东莞谢岗某皮革制品厂在该夫妇房屋旁建成厂房投产,厂房最近处距梁家仅约5米,旁边设有胶粘剂仓库及废桶堆放场。 1998年2月,梁某某发现患上右眼眶内肿瘤。1998年5月妻子林某某发现患上更年期综合症、神经衰弱,1999年5月发现患上双侧乳腺小叶增生及白血球减少症。夫妻俩到多家医院进行检查治疗,他们认为上述病症是皮革厂污染环境所致,遂于1999年2月11日诉至东莞市人民法院,索赔33.8万元,并要求该厂不得焚烧工业废料和迁走厂房、仓库等。 据调查,该皮革制品厂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有害物质为苯、甲苯、二甲苯、三氯乙烯,原告虽能证明被告有排污行为和疾病发生的事实存在,但在被告工厂附近长期居住的居民和在被告厂内长期工作的员工并未发现同样的损害结果,在举证中无法排除有自身原因导致的可能性。 因原告举证无力,该案的污染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因果推定难以成立,一审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不服上诉,同时提出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应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二审法院认为,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在被告有环境污染的行为,而原告能够证明发生了损害结果的情况下,被告必须证明原告的损害结果与被告的环境污染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被告申请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对原告的病因是否有因果关系进行鉴定,结果显示,因苯能导致白细胞减少症,被告的污染可以导致白细胞减少症。尽管苯不是导致白细胞减少症的唯一原因,但被上诉人在对该份证据进行质证时没有向法庭申请对林某某所患的白细胞减少症是否由其他原因造成进行鉴定,故法院推定林某某所患的白细胞减少症与被告的污染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 为此,法院认定被告构成侵权,判决被告赔偿林某某1000元。 法官说法: 在我国民事诉讼中,过去一般较为通行的举证原则是《民事诉讼法》第64条的规定,“谁主张,谁举证”。但这一原则在特定的侵权赔偿诉讼中,已被诉讼实践检验存在不足,如在环境污染纠纷等特殊类型的案件中,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对其权利的特别要件事实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是有困难甚至是根本不可能的。这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得到了解决。其中第4条第三项规定:“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方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此规定真正体现了实体法上的真实和诉讼中公平的需要,实现了真正意义上的司法公正,使举证责任的分配更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 住新房住出血液病家装污染索赔胜诉 住进刚装修的新房才3个月,就因装修污染而患上了白血病。遭此飞来横祸的南京市民栗某将装修公司告上法庭,由此引发江苏省首例室内装修污染赔偿案件。 2001年10月栗某因结婚需要,请南京某建筑工程公司花了2.49万元对其位于南京市峨嵋路的一套60平方米的住宅进行装修,2001年1月中旬,栗某与家人搬进了新房。同年4月,栗某出现头晕、全身乏力的症状,后其母出现了类似症状,于是到医院检查,被诊断为再生障碍性贫血。 同年8月,经南京市环境检测中心对其住房内空气质量进行检测,结果为甲醛超标21倍、氨超标12.6倍、挥发性有机物(TVOC)超标3.3倍。同年11月,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对栗某送样的两块细木工板进行监测,结果发现甲醛释放量的实测数据为13.9mg/m3,超过国家标准的规定。于是,栗某认为装修公司在装修过程中未履行职责,使用劣质材料对其新房进行装修,造成其住房内聚集大量有害气体而直接导致其及其母患上血液病。在与装修公司多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栗某诉至法院。 法官说法: 经过长达9个月的多次法庭辩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原告患上血液病是住房内空气被污染所致的可能性存在,而被告公司不能举出有利证据,故被告应当承担污染损害赔偿的责任。 同时,法庭认为,栗先生一家在新房装修后仅10天左右就匆匆入住,没让新房在一段合理期间内通风、通气,考虑这一因素,认为栗先生应自己承担10%的责任。最终,法院裁定被告建筑装饰工程公司赔偿原告栗某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财产损失费等各项费用50065元,并支付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9000元。 行政类 故意不用排污设施 超标排废水受处罚
案件回放: 今年3月8日,杭州市环境监察支队在杭州市桐庐县调查发现,杭州金帆达化工有限公司在正常生产的情况下,部分高浓度含磷废水未纳入公司的污水管网进入污水处理站,没有经过处理就通过厂区西南侧墙角的漏排口排放。
经过监测,漏排口废水COD(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等均超过国家规定排放标准。其中,总磷超标300倍左右。 链接: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杭州市环保局对其作出了罚款8万元的行政处罚。 噪声治理未完成 夜间排放被罚款
案件回放: 浙江冠宇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夜间厂界噪声超过规定排放标准,杭州市环保局拱墅环保分局对其下达了限期治理决定书。后经调查发现,这家公司夜间还在继续进行生产。
经监测,这家公司厂界噪声排放超过了GB12349—1990《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重3类区夜间55Db(A)限值要求,没有完成夜间噪声达标排放的限期任务。 链接:这家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国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拱墅环保分局对其作出了责令夜间停止使用铲车等高噪声设备、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擅自转移危险废物 行政处罚严惩不贷
案件回放: 今年1到4月份,杭州市环保局下城环保分局调查发现,杭州中粮美特容器有限公司在生产过程中有感光材料废物(废显影液、废定影液)及燃料、涂料废物(含油墨、颜料的有机溶剂废物)等危险废物产生。
这家公司没有经过审批,没有填写过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擅自将上述危险废物出售给容器厂等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链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杭州市环保局对其作出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