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5月23日起,宁波市北仑区看守所的在押人员在羁押期间能否接受教育有悔罪表现,能否自觉遵守监规服从监管,能否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纪律等,将一一被记录在案,并进行评比和审查,形成材料后送交检察院公诉部门。公诉部门的案件承办人收到评定意见和审查意见后,要在出庭公诉时将之作为量刑的证据向法庭宣读出示,法庭将根据被告人在羁押期间的不同表现情况,在量刑时予以酌情从轻或者从重处罚,并且要明确地写在判决书中,以给在押人员教育和警示。
去年2月份,北仑区检察院驻所检察人员找在押人员谈话时,发现一监室里存在严重的牢头狱霸现象,这一现象引起了北仑区检察院监所科和北仑公安分局监管大队的高度重视。他们共同分析了看守所监管的特殊性及目前《看守所条例》规定的缺陷,经过较长时间的调查研究,北仑区检察院、法院和区公安分局于近日联合制定了《在押人员羁押期间表现纳入量刑情节的暂行规定》(简称羁押表现量刑化)。该制度属浙江省首创。
谈到该制度的意义时,北仑区检察院副检察长俞振德说:“《看守所条例》规定的方法措施比较简单乏力——违反监规者得不到严厉的惩罚,遵守监规者得不到切实的奖励,这是看守所管理的老大难问题。我们推出的这项新制度,既能够避免在押人员之间欺压虐待,切实保障在押人员的人身权利和其他合法权利,又能够鼓励在押人员遵守监规,形成良好的监室秩序。并且,这项制度也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和精神,因为审判前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和行为表现本来就是一种酌情量刑情节。”北仑区看守所所长陈盛浩认为:“将在押人员羁押期间表现纳入量刑情节,可以促使在押人员形成积极向上的精神风貌和健康端正的人生态度,便于我们对在押人员进行有效的监管,以建立良好的监管秩序和监室环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