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5月23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四版:识法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炒股别踩法律雷区

  去年以来,牛气冲天的股市吸引了成千上万的人加入到炒股大军中去,“股市有风险”也成了最常见的提醒之语。
  其实,股市的风险不仅仅在于行情的涨跌,股民身边也有许多法律上的风险。比如,因炒股而发生的代理风险、抵押贷(借)款风险、资金管理风险、劳动关系风险等等。处理得好,它们或许会成为炒股的助力;处理得不好,就成了“死穴”。为此,本期《识法》用以案说法的方式,为股民开出一剂风险防范的法律良方。

  委托代理篇
  委托炒股约定不明 赚赔责任如何分清

  【主持人】有些新股民,由于缺乏股票知识又不了解股市行情,往往会把资金放到自己信任的股民朋友那里一起炒股;也有的人因为时间、精力等因素,委托股票代理机构代理炒股。在这些委托代理过程中,往往会由于未签合同或合同条款设置不够合理而引发纠纷。

  案例一:
  童先生与“炒股高手”刘先生是多年的好友。去年5月,童先生将自己的50万现金全部放到刘先生的账户中,让刘先生全权操作。对此,双方并无书面合同。
  半年下来,刘先生自己赚了不少钱,但替童先生买的“邯郸钢铁”却整整半年基本没有涨。去年12月底,双方结账时,童先生怀疑刘先生故意把亏了的部分算在他头上,赚了的却说成是自己的。哪怕刘先生拿出交易账单,童先生也不相信。
  双方激烈争吵后,童先生要求按照资金比例分配账户中赚的钱,刘先生不肯,于是双方十几年的交情彻底破裂。

  评析:
  童先生与刘先生之间应属委托合同关系。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该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所以,刘先生代童先生炒股的一切行为后果应由童先生承担。
  《合同法》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结合本案情况,口头委托合同属无偿的委托合同,而且刘先生并无故意或重大过失,所以童先生提出的要求于法无据。
  因此,我们建议大家在委托炒股时应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在合同中应就委托的事项及利益分配约定清楚,在特定股票的买入与卖出时应及时沟通,防患于未然。

  案例二:
  今年4月下旬,股票“三一重工”从5元多涨到了80多元,芦女士经人介绍与某证券营业部签订了股票代理买卖的协议。双方约定:经纪人只能向她推荐股票,而进行买卖,则必须有芦女士的电话指令。但协议未约定违约责任。
  几天后,该股10送10进行分配,经纪人来不及通知芦女士就擅自购进了2万股。没想到,该股却连续十几天大幅下跌。于是,芦女士要求证券公司赔偿损失,而证券公司则认为这是经纪人的个人行为,与公司无关。现双方仍在交涉当中。

  评析:
  这个案例实际上提出了两个问题。第一,经纪人的行为是个人行为还是职务行为?第二,证券公司是否应赔偿?如果要赔偿,该如何赔偿?
  从本案情况来看,经纪人的行为应属职务行为,因为芦女士的股票买卖协议是与证券公司签的,经纪人只是受证券公司的委派为芦女士推荐股票。因此,因经纪人在工作中的失误或错误造成的损失,应当由证券公司承担责任,但证券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可向经纪人追偿。
   本案中,证券公司未经芦女士电话指令就擅自购进股票,显然属于超越代理权的行为,依法应向芦女士赔偿损失,赔偿额则应以实际损失额为限。

  抵押借贷篇
  抵押借贷加大风险 金融红线不可擅越

  【主持人】面对牛气冲天的股市,一些急于入市又缺乏资金的股民会借钱去炒股。然而,无论是向银行贷款还是民间借贷,借钱炒股都会使得风险加倍,而且容易误触法律雷区。

  案例一:
  几年前,突破1200点的上证指数在半个月中“一泻千里”,将股民王先生逼上了绝路。
  当时,他向银行贷款40万元,把自己的一套住房和丈母娘家的一套住房统统抵押给了银行,并透支400万全仓买入了一只股票。然而买进当天,该股票就跌停板。第二天上午,王先生发现证券公司已将他的股票全部强行平仓,加上手续费和佣金等,他不仅40万元资金全部亏损,还欠了证券公司近万元的费用。
  半小时后,王先生从该证券公司的办公大楼上跳了下来。

  评析:
  在股票交易中,一般是禁止证券经营机构和股民之间进行“信用交易”、“融资交易”的,也即禁止“透支购股”的。但是,由于股票交易实行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交易过程中不可能不产生短暂的和少量的透支问题。对于这种透支,证券经营机构一般是有条件地接受,可以暂时垫支。垫支后,证券经营机构有权要求客户及时补足垫款,或在客户不按规定时间补足垫款的情况下,有权采取强行平仓手段。
  然而,股民与证券公司事先约定透支交易,则是为《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时条例》所禁止的行为。因此,为免深陷其中而不能自拔,普通股民还是不要涉足这种具有相当大投机性的透支交易为好。

  案例二:
  义乌人丁某炒股半年,资金从5万元变成了15万元,他觉得,自己发财的时候到了。于是,他向“地下钱庄”借了35万元,月利率10%,当天就投入了一只已经连续十几个涨停板的股票。但事与愿违,该股票连续4个交易日都是跌停板,丁某的股票市值一下子从50万元变成了不到28万元。
  在借款20 余天后,丁某挥泪以总市值25万元斩仓出局,第二天就将欠“地下钱庄”的35万本金加上3.5万元利息如数归还。这次,丁某一下子亏了13.5万元,自己最早的那5万元资金,也只剩下1.5万了。

  评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民间借货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部分,就属于违法的高利贷。
  反观本案,首先,丁某借高利贷炒股的行为是非常不理性的。大家都知道股市有风险,而借高利贷炒股更是高风险行为。丁某把自己置于“双重风险”的境地,胜算的余地极小。第二,法律虽对民间借贷利率有一定的限制,但对个人与“地下钱庄”的交易是不予保护的。
  总之,炒股应量力而行,借“高利贷”炒股无异于饮鸩止渴,后患无穷。

  资金管理篇
  银行转账系统失灵 预期利益谁来赔偿

  【主持人】这里所说的资金管理,指的是炒股资金的管理。只有资金进入股票账户后,才能购买股票。而在这转账过程中和资金到账后,都可能出现差错而造成股民损失,这时候,股民该怎么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案例:
  就在几天前,一位股民见股市不断创出新高,准备开户入市。
  他在某银行办理了“银证转账”。可是,“奇迹”出现了:银行的电脑系统显示,他的钱已经被划走,但是,股票账户里却并没有一分钱到账。直到第三天,这笔资金才被划到他的股票账户上。
  该股民一怒之下,要求银行赔偿他这几天因为没有买到股票而遭到的预期利益的损失,可银行却认为这是不可抗拒的原因,且预期利益无法确定,拒绝赔偿。双方闹得不可开交。

  评析:
  “银证转账”,是指投资者通过银行的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或者证券公司的网上委托、电话委托系统以及双方的自助终端等方式,实现证券保证金账户与银行储蓄账户之间的资金实时划拨。其实质是银行利用资金管理优势、社会信用中介优势参与券商部分证券交易客户的三级清算。因此,银证转账业务系统必须遵循“银行管资金,券商管股票”的原则。
  本案中,这位股民使用“银证转账”进行股票买卖,与银行之间建立了合同关系,银行就有义务按照他的要求及时把他进行股票交易的资金划入股票账户中。银行未能及时划入,该股民自然有权要求银行赔偿相应损失,银行以不可抗拒的原因进行抗辩缺少法律依据。但是,这位股民对自己所受损失的大小负有举证责任。

  劳动关系篇
  上班炒股被炒鱿鱼 劳动法律难保其身

  【主持人】股市与劳动关系,似乎是风马牛不相及的,但是当有股民因上班时间炒股而被炒了鱿鱼,这两者就有了关联。

  案例:
  春节前,杭州某广告公司的王老板就发现,公司里有几个人在上班时间只顾盯着电脑炒股,便忍不住告诫他们。
  但春节一过,公司突然就变成了一个“股票大户室”,十几个人的电脑上都安装了股票分析软件,几乎人人都在炒股。那天下班后,王老板通知所有员工开会,要求大家明天起一律删除电脑中的股票软件,今后谁再在上班时炒股,他决不留情。
  3天后,已经在公司工作3年的小金,就是因为没有执行王老板的命令被解雇了。

  评析:
  由于股市的交易时间正好是上班时间,使得上班和炒股出现了矛盾。
  企业与职工之间,在劳动关系确定后,双方就应信守承诺。就像本案所述的上班时炒股,显然有违劳动纪律,还可能影响工作进程和工作质量等。
  我国《劳动法》明确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或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职工认为企业的解聘行为违法,则可通过申请劳动仲裁或提起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然而,违反劳动纪律的职工,其胜诉的可能性不大。
  总之,企业职工利用余钱来投资股市无可厚非,但应处理好炒股与本职工作的关系。遵守劳动制度,完成各项任务,是职工履行劳动合同的基本要求。

  感谢浙江思源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吕健、魏信云、冯一平、徐迎、郭堂战、刘世柏参加评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