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8月23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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悲剧何日不重演
本报记者 汪嘉林 朱乔夫 通讯员 林春阳

  缙云县华孚纺织有限公司女工朱爱琴被原男友毁容一案日前终审有果。6月6日,省高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被告人陈丽强的上诉,维持原判。7月中旬,陈丽强已被执行死刑,但受害人能否获得法院判决的巨额赔偿希望渺茫。

  女工被男友硝酸毁容
  陈丽强因女友朱爱琴向其提出终止恋爱关系而怀恨在心,蓄意报复。2002年12月初,陈丽强与应周成聊天时说到女朋友朱爱琴玩弄其感情,为此很恼火,想要教训朱爱琴,并问应周成能否搞到硫酸,应周成说“硫酸没有,硝酸能搞到”。后两被告人便从应周成曾打工过的制锁厂盗得一瓶硝酸。同年12月4日19时许,陈丽强骑摩托车将朱爱琴带至去某厂的路上,用事先准备好的硝酸泼向朱爱琴的脸后逃离现场,后一直潜逃在外。
  2004年农历十二月,陈丽强躲到了胞姐陈丽会夫妇所办的位于遂昌县的竹炭加工厂中。陈丽会明知陈丽强将朱爱琴毁容,系公安机关追捕对象,仍为陈丽强提供吃、住,直至陈丽强被公安机关抓获。
  去年6月1日,警方发现了陈丽强的踪迹,于6月3日凌晨4时,将陈丽强抓获。
  朱爱琴受伤后,经法医鉴定:其脸部、胸腹部、双大腿等处严重受损,损伤残疾程度为残三级。
  2005年10月14日,丽水市中级法院就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主犯陈丽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从犯应周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陈丽会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被告人陈丽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爱琴经济损失人民币329295.85元(已支付人民币4400元),应周成负连带赔偿责任;被告人应周成赔偿朱爱琴82323元;剩余款项407218.85元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给付。
  陈丽强对该判决刑事部分的判决不服,提出上诉。省高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该案。
  法院认为:原判定罪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省高院裁定驳回被告人陈丽强的上诉;维持原判。
  7月13日,陈丽强在丽水被执行死刑。

  受害人难获赔偿
  因应周成逾期未履行,7月25日,受害人朱爱琴向丽水中院申请对被执行人应周成予以强制执行。很快,丽水中院关于该案生效的原审附带民事部分的判决涉及陈丽强的赔偿问题移交执行局执行。
  但据法院了解,应周成系独子,其父母家中也只有一幢在乡下的无产权证的房子。陈丽强家中虽有3处房产,可两处属于其父母,只有一幢房子归他,无房产证,也难以执行。陈丽强被执行死刑后,其父母、姐妹、弟弟更不肯为他掏腰包赔钱。所以,从现实情况看,受害女工朱爱琴获得赔偿的概率极小。
  另悉,朱爱琴从被害至今一直在家中养病,根本无钱医治、修复被毁容颜,也找不到工作,靠其父帮人种田、打工维持生计,境况十分凄惨。

  专家建议建立国家救济补偿制度
  就死刑案民事赔偿成“白条”问题,曾代理过诸多刑事大案的律师吕思源说,被告人被判处死刑之后,再对被害人或其家属进行民事索赔的可能性微乎其微。在死刑案件中,绝大部分被害人或其家属都不得不面临这样的高额判决“白条”。吕思源分析说,只有极少数被告人会在判决之前,抱着被法院从轻判罚的希望,对被害人或其家属作出一定的赔偿。
  “从实际情况来看,绝大多数死刑犯的赔偿能力非常有限,但我们国家规定只能使用死刑犯的个人财产来进行赔偿,其亲友没有义务进行赔偿。这实际上是中国人的一项传统观念——打了不罚,罚了不打。”吕思源认为,这种观念不仅存在于被告人的思维意识中,也存在于部分受害人家属的头脑中,他们往往会认为“杀人偿命”就足够了,所以部分受害人家属看到被告人根本没有赔偿能力,便主动放弃了民事索赔。
  记者从部分法院了解到,包括死刑在内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执行一直让执行法官头疼,找到死刑犯的家属后,对方往往会说:“人都给毙了,难道还不够吗?”另一方面,绝大多数死刑犯经济条件有限,几乎没有赔偿能力。
  死刑附带民事赔偿的判决数额往往较高,一般都在数十万元,但如此之高的民事赔偿成了“白条”,会给被害人和社会带来哪些影响和后果呢?
  吕思源认为,对于被害人家属来说,亲人被伤害,经济上又得不到补偿,实际上没有完全为被害人伸张正义,其合法权益显然没有得到有效保护。有些被害人是家里的顶梁柱,被杀害之后整个家庭就失去了经济来源,如果拿不到民事赔偿,整个家庭就会陷入困境。
  吕思源说,当附带民事赔偿成为“白条”,就无法使死刑犯受到最全面的惩罚。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罪犯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这三种责任是不可替代的,如果最终“打了不罚”,那么对罪犯的惩罚是不完全的。
  “任何一起犯罪都不是孤立存在的,国家和社会都应承担起一定的责任,对于那些死刑犯确无赔偿能力的案件,建立国家救济补偿制度就能对被害人提供最有力的保护。”吕思源这样认为。
  据了解,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建立国家对被害人的救济补偿制度。而这项制度早就被新西兰和欧美等国采纳,日本甚至成立了专门的国家赔偿委员会,由国家代那些确定拿不出钱的刑事被告人给受害人以应得的补偿,既让受害人切切实实得到法律的保护,同时也维护了国家法律的尊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