勤工俭学,呼唤法律的光照
核心提示:暑假是学生勤工俭学的高峰。学生勤工俭学俗称打工,目的是社会实践和赚钱助学,但从相关报道来看,学生打工的合法权益很难受到法律的保护,问题主要集中在劳动报酬和劳动保护方面。为此,本期《看法》请有关专家来进行一番讨论。
本期嘉宾: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社会行政法规处处长 汤达金 浙江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
章剑生 省劳动保障科学研究院研究员 王根生
新闻背景 勤工俭学成了一场噩梦 在班主任巧舌如簧的鼓动和组织下,70余名十几岁的花季少女,怀着美好的憧憬,今年7月上旬,从河南柘城县来到宁波市一家工厂“勤工俭学”。殊不知,等候她们的却是每天长达16个小时苦不堪言的苦活累活,手烂了也不敢休息,梦幻破灭了。 在伙伴们的帮助下,有4位少女悄悄地逃离工厂。经其家长报案,河南、宁波两地有关部门紧急行动,仅用24小时就把受骗的孩子们解救了出来。8月10日中午,这些孩子踏上了返乡之路。 得知事情发生始末以后,宁波市和鄞州区有关领导十分关注,多次指示要把孩子们妥善保护好、安置好,及时护送她们安全返乡,并要严肃查处此事。
据新华社
女大学生勤工俭学自开公司 义乌工商职业技术学院计算机系毕业生梅献珍婉拒用人单位抛来的年薪30万元的绣球,用勤工俭学赚的钱办了一个自己的外贸公司。
读大学时,梅献珍来到了义乌潮鑫公司勤工俭学,不到一周就做了一集装箱的五金出口生意,为公司赚了5万多元。几次生意谈下来,公司老板发现梅献珍做外贸生意非常出色,她合作过的老外都成了回头客。
为了留住梅献珍,老板开出了30万元高薪,并且三四次到学校劝梅献珍,希望她来当经理。但梅献珍觉得自己的经历还不够,还需要磨练,于是决定用自己赚来的5万元钱,开个小公司。 据《都市快报》
勤工俭学之 概念 【明镜周刊】 据了解,我国改革开放以来最早提出勤工俭学的概念是在1983年发布的《全国中小学勤工俭学暂行工作条例》中。但20多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勤工俭学的人群已涵盖了所有学生,特别是大学生,在内容和形式上也有了很大的不同。因此,首先请嘉宾谈谈什么是勤工俭学。 王根生 勤工俭学,我的理解是指在校学生利用寒暑假和其它课余时间从事社会性劳动,以期获得一定报酬和社会实践经验,并顺利完成学业的活动。 应该说,由于市场化和功利色彩越来越浓厚,勤工俭学出现了泛化、异化。例如,主要群体从中小学生转变为大学生,越来越追求劳动报酬,与就业的关系越来越紧密,不仅仅局限于学校提供的公益性岗位而更多地涉足在劳动力市场中竞争的就业岗位等等。甚至可以说,大学毕业生就业率呈逐年下降趋势跟勤工俭学热也有一定的关系,勤工俭学热的背后潜藏着就业危机。 汤达金 我觉得,勤工俭学用打工助学来解释比较贴切,但如果将小学生和中学生也包括其中,那就比较难解释了。因为,根据国务院的条例,中小学生的勤工俭学就只是上学农劳动课和学工劳动课;大学生的勤工俭学才是打工助学,大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去打工,用打工赚来的钱帮助自己完成学业。所以,我认为真正的勤工俭学只适用于大学生,当然还包括在读的研究生。 另外,还有一个法律问题需要说明。我国教育法规定,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我国劳动法也明确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得安排年满16周岁但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因此,学生勤工俭学应当遵守国家相关的法律规定。
勤工俭学之 维权 【明镜周刊】 据反映,学生在勤工俭学中被用工单位侵权后很难用劳动法来维权,而勤工俭学又往往不签合同,因此学生也很难用合同法来维权。为此,请嘉宾谈谈学生在勤工俭学中被侵权后该如何依法维权? 章剑生 对于勤工俭学的学生维权,有必要作区别对待。 其一,对于未满18周岁的中小学生,学校应当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全国中小学勤工俭学暂行工作条例》明确规定了:学校应当承担学生勤工俭学的法定义务。河南的那所学校就显然没有履行其应尽的法定义务,应当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其二,对于已满18周岁的学生,由于其已经具备了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应当了解和掌握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相关法律法规。在勤工俭学前,学生应当在老师的指导下与用工单位订立合同,明确双方的相关权利义务。这样,即使事后发生争议,在诉诸法律时也有据可依。 王根生 每年寒暑假期间,劳动监察机构和劳动仲裁机构都会接到大量的大学生因打工遭侵权的投诉和申诉。根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12点的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因而得不到劳动法的保护。 从法律上说,勤工俭学的关系应由民法调整,依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意思自治原则确立。在现行法律体系下,如果学生在勤工俭学中权益被侵犯,如劳动报酬被拖欠、人身受到伤害或者被欺骗,可根据国家民事法律的规定要求人民法院保护自己的权益,追究用工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由学校勤工俭学部门联系或者介绍的,则可要求学校勤工俭学部门依法承担起相应的保护责任。 汤达金 根据我之前的观点,勤工俭学的维权问题只针对大学生。 由于大学生在企业中勤工俭学是没有职工身份的,因此不受劳动法的保护,要维权只能靠合同法,但目前又很少有大学生在企业中勤工俭学签合同。据此,我认为大学生在勤工俭学时维权要做到这么几点:首先,自身法律意识要强,勤工俭学时要与企业签好劳务合同,在合同中将工时、工种、报酬以及违约责任等约定清楚,以便发生纠纷时进行诉讼。其次,勤工俭学最好由学校集体组织,由学校与相关企业统一签订劳务合同,这样,被侵权时就可以由学校出面维权。
勤工俭学之 立法 【明镜周刊】 勤工俭学是学生社会实践、赚钱助学的有益之举,有益就要保护。但是,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专门针对勤工俭学的较为完善的法律。请嘉宾谈谈,我省是否可以依据相关法律制定一个勤工俭学的法规。 章剑生 目前,我国针对学生勤工俭学尚未有一个统一的保护性法律或者法规,这显然不利于保护学生在勤工俭学中的合法权益。因此我认为,有必要依据我省的实际情况出台一个“学生勤工俭学权益保护条例”。由于学生在勤工俭学中处于劣势地位,所以立法应当给用工单位确定较多的义务,从而平衡学生与用工单位之间的强弱地位。同时,也应当确定学校和监管部门的相关保护性义务,以期更好地保护学生在勤工俭学中的合法权益。 汤达金 为勤工俭学立法这个问题比较难回答,因为立法要通过严谨和复杂的程序,不是哪个人说了能算的。但是,从我个人的观点来看,为勤工俭学立法是有必要的。理由有这么几点:第一,大学生是国家未来的精英,国家和社会都有义务帮助他们出色地完成学业。第二,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大学生勤工俭学的不在少数,特别是贫困家庭的大学生,他们必须靠勤工俭学完成学业。第三,我国的教育法、劳动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都已比较成熟,依据这些法律来制定一个地方性法规也不是一件难事。 不过,任何社会问题不是单靠立法就能解决的,勤工俭学也一样。大学生勤工俭学的问题要靠学校、学生和用工单位共同来解决,说到底要靠大家的诚信来支持,只有这样,大学生勤工俭学的环境才会好起来。 王根生 在立法上有两条路径可以选择。一是通过应急性、阶段性、专门性的部门或者地方政府行政立法来规范勤工俭学行为,保护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例如,制定《浙江省学生勤工俭学条例实施办法》等,在内容上对未成年人从事勤工俭学行为进行严格的行政控制,对在校大学生从事勤工俭学行为参照劳动力市场一般劳动者的劳动权益予以法制保障等等。二是通过扩大上位法的调整对象和范围来实现规范。例如,在《劳动合同法》中把大学生的勤工俭学行为纳入调整范畴,实行比较特殊的法制安排。 由于学生勤工俭学在许多方面显示出了社会保护的必要性,有特别立法予以保护的必要。因此,效率快、操作性强的地方性政府行政立法应当成为当前对勤工俭学进行规范的优先法制选择。
学生声音 浙江大学计算机系三年级学生 王信业 从大二开始,我就考虑找一份勤工俭学的工作,一来可以积累社会经验,二来也可以赚点钱贴补学费。 可是,勤工俭学的生活对于我们学生来说并不轻松。我的感觉是,企业对我们抱着一种“不用白不用”的心态。就拿我现在打工的电脑公司来说吧,我一个人几乎揽下了公司二分之一的日常电脑维护工作,出差更是家常便饭,而且在外面一呆就是一两个礼拜。然而,公司每个月才给我300多元工资,有时去外地出差所需的费用还得向同学借。要不是为了积累点社会经验,这样的工作谁愿意干啊? 有时也会为了收入的问题和老板争几句,可是他却说,涨工资是不可能的,“不愿意干走好了,反正想来实习的人排着队等呢,多你一个不多,少你一个也不少”。 现在国家对这一块也没什么明确的法律规定,我们真的感到非常无奈。 杭州第十中学高三毕业生 丁晓琴 考上大学了,今年暑假相对比较轻松。可是,两个多月时间总不能就白白浪费啊,所以我就想找份工作实习一下。 起初,我到一家餐厅当了服务员。可干了没几天,我就在端盘子时不小心摔了一跤,腿上肿起了一个大包。我和爸爸妈妈找到餐厅老板,要他对这事负一定的责任。可是老板却说,勤工俭学不属于就业行为,即使我是在上班的时候摔跤的,他也只会从人道主义的角度出发,给我一点赔偿金。 这事就这么了了,我心里却很不舒服,回家后马上在网上查找了关于勤工俭学的法律法规。可是,我只找到了国家在1983年出的一个规定,而且是针对中小学生的,其中的不少内容早已和当今社会不相适应。 我在想,我上了大学后肯定还会去勤工俭学的,可是这社会保障在哪儿呢?虽然我们打的往往是短工,主要目的也是积累社会经验,但我觉得,收入可以少些甚至没有,保障却一定得有啊,要不谁会安心工作呢? (汪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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