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为反盗版行动撑腰
目前,全国范围内正在开展“反盗版百日行动”。据全国“扫黄打非”办公室副主任、新闻出版总署副署长柳斌杰介绍,行动主要针对四类对象:一是音像和计算机软件制品经营场所,以及相关批发、零售、出租、放映单位;二是销售盗版音像和计算机软件制品的无证经营者以及游商、地摊;三是盗版音像和计算机软件制品生产源头;四是各种音像、计算机软件制品经营场所的主办单位。
案例一: 电脑专卖店被查出预装盗版软件
近日,北京市版权局与工商局、公安局联合行动,对百脑汇、科贸电子城等电子市场进行了大规模联合执法检查。检查中发现4家专门销售惠普、明基、方正、同方电脑的店面存在侵权预装盗版软件的现象。 近年来,软件盗版成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的突出问题,其中电脑销售单位侵权预装软件是造成软件盗版泛滥的源头和重要环节。
案例二: 销售盗版CD被告上法庭 上海的吉平音像制品有限公司、聚义音像制品有限公司等20余家音像制品销售商,因销售张惠妹《勇敢》、谢霆锋《第二世》及容祖儿《独照》等盗版CD,日前被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原告广东美卡文化音像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500元至5300元不等。 广东美卡文化音像有限公司于2003年间,分别获得华纳唱片中国(香港)有限公司、英皇娱乐(香港)有限公司授权,两年内在我国大陆地区出版以及独家发行张惠妹《勇敢》、谢霆锋《第二世》、容祖儿《独照》等歌曲的镭射唱片及录音盒带。该公司取得上述授权后,委托国际文化交流音像出版社等单位出版这些音像制品。 事隔半年之后,美卡音像公司委托的代理人先后在上海市吉平、聚义等20余家音像制品公司购得一些CD,它们虽与上述正版音像制品同名或同样内容,但仍有部分区别。公证机构对整个购买过程及所取得的证据进行了公证。美卡音像公司认为,这些销售商销售盗版音像制品,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遂分别向上海市二中院起诉这20余家销售商。
案例三: 非法刻录、储存盗版光盘也犯罪 2006年5月15日,四川宜宾市珙县“扫黄打非”办在开展打击侵权盗版专项行动中,在该县巡场镇汽车站附近一出租房屋内查获一非法音像制品批销窝点,现场查扣非法音像制品1万余盘,抓获店主黄某(浙江人)。 2006年4月18日,四川省出版物市场稽查总队会同成都市公安局国保分局,在成都市武侯区一出租房内查获一非法刻录电子出版物光盘窝点,现场查获盗版电子出版物400余张、盗版HDVD140张、用于制作盗版光盘的刻录机14台。 2006年5月18日,浙江省文化、公安部门密切配合,一举捣毁了位于台州市陆桥区的3家非法音像制品地下仓库,共查缴包括卡通片、音乐MTV、故事片等各类非法音像制品近25万余张,其中VCD
20余万张,DVD 5万余张。5月26日,该案移交路桥公安分局治安大队调查调查处理。
法律解读: 销售盗版制品100张以上吊销执照 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要追究刑责 对一次经营盗版音像制品数量不足100张的经营单位,由文化行政部门没收违法制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一次经营盗版计算机软件制品数量不足100张的经营单位,由版权行政部门没收违法制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一次经营盗版制品数量100张以上或者两次因经营盗版制品受到行政处罚的单位,由行政许可部门依法吊销其许可证,由工商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对经营盗版制品涉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006年底至2007年初,行政许可部门将对各音像出版、复制单位进行年检登记。届时,对公示期结束后继续经营盗版制品的单位,无论数量多少,行政许可部门将依法不予登记或者暂缓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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