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作为东方的经验,半个多世纪以来,对社会纠纷,起到了柔性缓冲作用。 然而,随着社会结构的变化,调解赖以存在的“熟人社会”正在解体,调解面临日益尴尬的处境—— 半个多世纪以来,在法院大门之外,有一种行之有效的柔性缓冲力量,那就是人民调解员。他们依靠道德公约、民间智慧,以及熟人之间唇齿相依的情感和利益权衡,一次次介入中国社会的家长里短,起到了“息讼”的作用。 现在的问题是,随着中国人城乡大迁徙,以及体制外人员的激增,传统熟人社会正在解体,这让依附于熟人社会土壤上的人民调解员,面临日渐尴尬的处境。 若不打官司,民间纠纷谁来解决?从长远的法制社会要求来看,人民调解员制度,该何去何从?
记录 一个调解员的工作细节
一天晚上,刚吃过晚饭的李爱茹接到电话,“主任,你快来。张湖又闹了!” 张湖住在12号楼,打电话的是他的邻居尚龚斌,几天来,张湖一直说尚龚斌的狗咬伤了他。 李爱茹在北京德胜里社区工作站工作了7年,担任居委会副主任,同时也是一名调解员。 生活中,很多人并不确切知道她的调解员身份,也不知道人民调解制度的存在。事实上,人民调解制度在中国存在了半个多世纪,跟李爱茹的年龄相仿。 那天晚上,来到纠纷现场后,张湖一直在踢自己家的铁门。 李爱茹只好劝说尚龚斌,希望尚先带着张去医院检查,“我很清楚到了医院张湖会怎样,但当时只能这样,他会让全楼居民整晚都无法休息”。 在医院,医生建议张湖只做必要的检查,“他就开始骂医生”,最后,花费了2000余元的检查费。李爱茹回到家时,已是凌晨3点多。 在居委会,李爱茹负责人民调解和党建工作,前者占用了她绝大部分时间。 居民间的纠纷往往发生在晚上,李爱茹经常要忙到后半夜才回家,“这没有办法,来电话不去,如果出什么事,你于心不安,居民是上帝”。 有些时候,为了解决一个问题,李爱茹要反复跑很多部门。比如拆迁时对五保户的安置、工地施工导致污水外溢、电业员工作业导致居民电器损坏…… 在过去的7年里,李爱茹平均每年要处理近30件纠纷。一个人负责成千上万社区居民的调解工作,这让有责任心的调解员疲惫不堪。 “干民调的要能说、会说,还要了解对方情况,包括性格、素质,要心中有数。而且你自己要做得好,你威信高,调解的成功率就高。”李爱茹这样总结她的经验。 个人能力、威信、态度……这让调解员的门槛变得很高,能满足这些要求的人不多。 ADR 法院大门外的调解试验
在山西省交口县康城镇有一个普通的旅馆,旅馆三层挂了一个牌子“交口县法院附设ADR民事纠纷调解室”(注:ADR是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的缩写,是一切诉讼外纠纷解决方法的总称)。 旅馆的主人叫苗生亮,他和另外8个人一起,被当地人称为“布衣法官”。 苗生亮是康城村村民,早年曾经在村小队里当干部,因为人仗义,常帮村民解决纠纷而在当地渐渐有了声望。经商的苗生亮在企业步入正轨后,把生意交给别人打理,自己干起了“专职”调解人的工作。 “一旦有了开头就没有办法停下来。”就这样,苗生亮参与调解的纠纷越来越多,涉及的事也越来越广,甚至包括医患纠纷、矿难工伤、交通事故。2006年初,苗生亮受交口县法院邀请,成为法院特邀民事纠纷调解人。 交口县法院附设ADR民事纠纷调解室成立于2006年1月18日,由交口县法院发起。 调解人都是由本人自愿申请,当地政府推荐,经法院审核后正式邀请。所有的调解工作没有任何收入,调解人完全义务服务。
在调解室成立的第一年里,苗生亮有记录的纠纷调解就达80余件。 据悉,2006年,康城镇的上访数量为零,这与苗生亮等调解人的工作不无关系。 调解室设立的倡议者——交口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卫建生说:“法院设立类似调解机构的,据我所知,全国可能只有两三处。ADR是我们的尝试。” 他说,设立调解室对法院本身的工作也是个很好的协助。像交口县里有些乡镇比较远,且当地不设法庭,百姓打官司不方便。而且,就法院本身的情况来看,机构改革后法院人员少,一年只能审理500件案件。 他还说,法院会为调解人提供相关的资料,平时也会去跟调解人交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要拿到法院审核确认,法院会看调解结果是否为当事人所自愿接受、是否侵害第三方的利益等等。审核通过的,法院会出调解书,这种司法文书相当于判决书,具有强制力,当事人要反悔,走的程序就很复杂。
忧虑 调解的尴尬现状
实际上,长久以来,人民调解不收取任何费用,也没有复杂的程序,只要矛盾的双方达成妥协即可,这的确开启了纠纷解决的方便之门。但缺乏相应的约束效力,也成为人民调解无法回避的现实问题。越来越多的人,宁肯花上高额的诉讼费和律师费,也要获得具有强制力的法院判决书。 一些人将人们更愿意用起诉而不是调解来解决纠纷,归结为中国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但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王建勋并不这么认为:“没有人愿意花费高昂的代价进法庭,除非这对他们有利,人们愿意诉讼而不愿调解,更应该反思的是,调解制度为什么不能让他们满意?” 在传统中国,大多数从事调解的人,都有一定的“身份”,或是家族长辈,或是地方士绅。在一个“熟人社会”当中,尽管产生矛盾,但是顾虑到日后交往的需要,多数人不愿意就此决裂,而双方都熟识并认可的中间人,则成为调解得以成功的实施者和保障人。但现在,随着流动性的增大,“熟人社会”不复存在,这样的“权威”人士也变得越来越罕见。
重建 积极利用本土调解资源
被誉为“东方一枝花”的人民调解经验,已经引发越来越多的关注。不仅仅是作为应对诉讼高潮的应急手段,更在于一种非诉讼价值的体现。 1954年之后,中国普遍建立起人民调解委员会,直至如今。人民调解委员会真正得到大发展则是在上世纪80年代,当时在各地的居委会、村委会以及厂矿企业都建有人民调解委员会,每年解决的纠纷多达600万件以上。 但进入1990年代中期之后,人民调解却逐步进入低潮期,直至2000年前后成为一个低谷。长期研究调解制度的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杨荣新说,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这其中有社会环境的变化,以及调解协议效力问题,也有调解员无薪酬、无办公经费等原因,“但更重要是,人们逐渐忽视了人民调解的价值和其所起到的巨大作用”。 与此相反的是,ADR制度在西方各国发展迅猛。 无论是中国本土遭遇的现实诉讼困境,还是国外ADR制度取得的巨大进展,都让人们对调解制度的发展空间充满更多的期待。 司法部人民调解处处长王学泽介绍说,针对人民调解制度出现的问题,各地也进行了诸多改进,以期发挥更大作用。 北京市丰台区在长辛店医院成立了全市首家“医患纠纷调解组织”;大连市甘井子区机场街道在韩国独资企业中,成立了全市首家外资企业人民调解委员会;宁波市建立交通事故纠纷调委会,用以加强行业性纠纷的解决。 而针对部分人民调解员无报酬、无经费、素质低的问题,温州市乐清大荆镇聘请了两位市法院的退休审判员担任镇政府职业调解员,为每人每月发放800元工资,开启了温州职业调解员之先河。而这两位调解员当年即调解各类矛盾纠纷86件,比一般人民调解员调处的案件多出几十倍。目前该市的职业人民调解员已经达到32人。 而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宋朝武则透露,一部旨在规范人民调解程序,加强调解效力的《人民调解法》正在制定当中,“这将使得人民调解有更多的法制保障”。
□秋风 陌生人社会的裁决选择 人与人之间总免不了发生纠纷,还有一些人总会因为贪婪、无知、愤怒或者残忍而侵害他人,因此,一个社会要正常运转,就得设立有效的纠纷解决机制。综合起来看,解决办法无非两类:要么,通过国家的司法程序解决,要么,通过社区自治性工具解决。 调解员制度的衰落是无可避免的。因为,调解员的权威在很大程度上依靠邻里之情和调解员个人的人格魅力。但人与人之间的这种密切联系正在趋向稀薄。治理陌生人社会,更多地要依靠相对客观的规则及公正的程序,而只有纠纷解决的司法形态,能够满足这一要求。因此,调解员要发挥作用,似有必要适应人们对司法性解决机制的需求,向社区自治性司法机构的方向靠拢。事实上,各地尝试首席调解员制度就已经显示出了这种倾向。 但是,要完成这一转型,需要人们对目前的社会纠纷处理体系进行系统反思,理顺国家法院与社区自治性司法机构之间的关系。法治,就其本质而言,是法院之治,需要由一个具有独立地位的法院体系来解释法律、适用法律,并填补成文法的缝隙。但是,法院要承担这样的重任,就必须是多样的,以不同形态回应不同的社会需求。 因而,形成完善的纠纷解决体系,需要打破对国家法院的迷信,给予民众建立自治性司法机构的权利。比如,在乡、街道等居民自治组织设立“自治性司法机构”,商会可以设立某种调解组织,各种专业人士协会内部也可以有自己的调解方式,解决相应的琐细纠纷。只有在纠纷超出这些自治性司法机构所能解决的范围之外时,才由县、市等国家法院系统介入。这样一来,国家法院的负担将大幅度减轻,而社会自治也更为完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