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2月27日,星期二(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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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文解法
《水浒传》与宋代法律
余宗其

  《水浒传》在元末明初问世时,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由朝廷颁发的封建法典《宋刑统》已实施100多年。《水浒传》与宋代法律的关系,集中表现为农民起义在《宋刑统》中的法律属性,同时也关系到在农民起义的疾风暴雨中《宋刑统》中的有关法律规定是否能够执行这样一个根本问题。

  农民起义在宋朝法律中属死罪

  农民起义,这种封建社会中的暴力革命行为,在《宋刑统》中被规定为头等犯罪行为,因而所给予的刑事处罚也是最严酷的。
  《宋刑统》中置于“十恶”不赦的大罪首位的是“谋反”的罪名。什么是“谋反”?立法解释是“谓谋危社稷”。这是唐律和宋律共同的立法解释。可《宋刑统》又花样翻新,在其《贼盗律》中把“谋反逆叛”作为首当其冲的条款,并给予这样的立法解释:“唱反,亡命山泽。”如此一来,在《宋刑统》的这种立法的意图和规范中,梁山好汉们的革命活动属于“谋反逆叛”,“亡命山泽”的头号罪行,所有革命者都是“十恶”不赦的“贼盗”。
  《水浒传》第13回中的知县分配给部属朱仝、雷横二人的职责,就是“专管擒拿贼盗”。小说的描写表明,当局对付梁山泊起义同时使用了军事镇压与法律制裁两种手段。
  民间各色人等,对于宋代法律把农民起义视为头号犯罪而加以严惩的立法精神、严惩手段,也都有所知、有所言。吴用上梁山泊之前曾与阮氏兄弟议论起义军,说:“这等人学他做什么?他做的勾当,不是笞杖五七十的罪犯,……倘或被官司拿住了,也是自做的罪。”(第15回)
  阎婆惜是一个家庭妇女,作了宋江的妾,发现宋江与晁盖互相来往,受赠有黄金,当即以“这一场天字第一号官司”相要挟,索要那100两黄金。(第21回)
  尤其是作为县衙门押司的宋江,对法律比别人更熟悉,宋江所说起义是“灭九族的勾当”,即是如此。经查《宋刑统》,“谋反逆叛”罪所应受到的法律处罚是:“诸谋反及大逆者,皆斩。父子年十六以上,皆绞。十五以下及母女、妻妾、祖孙、兄弟、姊妹,若部曲、资财、田宅,并没官……伯叔父兄弟之子,皆流三千里,不限籍之同异。”“灭九族”之说,是对这严厉的株连法律规定的笼统概括。
  此法律如此反动、残酷至极,所以农民起义的英雄人物无不敢于蔑视法律,根本不把违法犯罪当作一回事。柴进的叔父柴皇城遭本州知府高廉老婆的兄弟殷天锡欺负,要占他花园,柴进对李逵说:“放着明明的条例和他打官司。”李逵一听“条例”(指法律——引者)就有气,说:“条例,条例,若还依得,天下不乱了!我只是前打后商量。那厮若还去告,和那鸟官一发都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