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审判能否阻断腐败“生态链”
官员腐败问题近年来引起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去年,陈良宇、刘志华、杜世成等高官的落马,使人们对反腐败斗争的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有了更清醒的认识。寻求依法、科学、有效的反腐治腐途径和方式,成了现阶段反腐败斗争的关键。 1月19日,曾任江西省公安厅副厅长的江西省新闻出版局原副局长许晓刚因涉嫌受贿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被我省衢州市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这使腐败官员异地审判制度备受关注。异地审判真的是反腐利器吗?它的法律依据何在?它的实践情况又如何?本期《看法》邀请相关嘉宾就此谈谈各自的看法。
问题一:腐败官员为何要在异地审判?
【明镜周刊】
我国有句老话——“朝中有人好当官”。现代社会的官员在官场中也会有一些亲朋好友,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关系网”。为此,刑事诉讼法中制定了一些对付“关系网”的规定,如回避制度。有人说,之所以要异地审判腐败官员,目的也在于阻断其“关系网”。请嘉宾就此谈谈看法。 张建明
随着这些年反腐败斗争的深入,腐败官员特别是腐败高官异地审判的数量呈上升趋势。之所以实行异地审判,主要是要隔绝“关系网”的影响。 所谓“关系网”,是指以各种各样的私人关系而不是以制度关系形成起来的,对于腐败行为的保护网络。它不仅可以把官员们的权力等级关系转化为官员们的私人关系,而且可以把官员们的公务关系转化为私人事务关系。这种向私人关系的转化,为腐败行为合法化打开了方便之门。 当一个官吏的腐败行为被揭露出来时,他会寻求各种关系的保护,以逃避惩罚。由于受社会宗族关系和社会观念的影响,“关系网”具有很强的牢固性,其发展给行政组织的公共性和公正性带来很大冲击。“关系网”越发展,行政组织的公共性就越减弱。在“关系网”的影响下,整个官僚机构的职能就可能蜕化变质,导致行政组织运转不灵、效率下降、腐败丛生。 吕献 腐败官员在当地任职多年,有常人不及的人脉资源,即所谓“关系网”,在当地审判会遭遇一些影响公正判决的问题。比如,行贿人、证人往往因人情世故的影响,不愿在当地出庭。又比如,庭审时会出现当事人家属、亲友哄闹法庭的情形。对此,我们曾专门进行调研,从2003年以来发生的11起职务犯罪案件的闹庭事件来看,案件性质多为受贿,占70%,其余为贪污和刑讯逼供。这些案件往往客观证据少,而言辞证据多,被告人和证人在审判阶段受各种因素影响,改变供述和证言的情况较为普遍;一旦公诉人展示对被告人不利的证据或发表不利于被告人的意见,被告人家属就会附和辩护人的异议起哄,影响法庭秩序。
问题二:异地审判制度的法律依据何在?
【明镜周刊】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一般管辖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也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但近年来,我国在反腐败斗争中,越来越多地对官员腐败案实行异地审判,有跨省的,有跨地市的,也有跨县的。那么,异地审判到底有没有法律依据呢?请嘉宾谈谈。 陈增宝
我认为,腐败官员异地审判源自法律另有规定的指定管辖制度,是一种有法律支撑的案件管辖变通模式。 《刑事诉讼法》第26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这是异地审判最主要、最直接的法律依据。 结合国情及实践经验,下列几种案件通常属于指定管辖的范围:一是管辖权本身不明,包括存在管辖争议、案件发生在两地交界处或地形复杂致管辖不明等案件;二是有管辖权的法院有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这里的特殊原因包括无力承担审判任务、难以排除外界干扰、法官回避需要等。本地法院审判腐败案件往往存在人情关系等外界干扰,对此类案件实行异地审判,必然是指定管辖制度实施中的常见现象。 吕献
我认为,异地审判表面上是管辖问题,其实质是回避问题。回避制度作为一项比较古老的诉讼制度,有不可忽视的重要意义: 一是能有效地保障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秉公执法、客观公正地处理案件,防止他们因个人感情、恩怨、利害或成见等因素的影响而先入为主或徇私舞弊,出入人罪。 二是使参与处理案件的人员同案件处理结果均无利害关系,可以维护司法机关的威信,增强裁判的公信力。 三是体现了诉讼的民主性。 陈增宝
此外,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和最高检察院的诉讼规则,为异地审判提供了操作依据。 最高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2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管辖。”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应当将指定管辖决定书分别送达被指定管辖的人民法院和其他有关的人民法院。原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在收到上级人民法院指定其他人民法院管辖决定书后,不再行使管辖权。对于公诉案件,应当书面通知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并将全部案卷材料退回,同时书面通知当事人;对于自诉案件,应当将全部案卷材料移送被指定管辖的人民法院,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上述司法解释对指定管辖的必要性、指定法律文书的名称、通知送达、协调衔接等内容作了相对较细的规定,增强了异地审判的可操作性。 最高检《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5条则规定:“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由犯罪嫌疑人工作单位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管辖;如果由其他人民检察院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其他人民检察院管辖。”第16条规定:“对管辖不明确的案件,可以由有关人民检察院协商确定管辖。对管辖权有争议的或者情况特殊的案件,由共同的上级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第18条:“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管辖不明或者需要改变管辖的案件。”这3条规定,为腐败案件的异地侦查提供了操作依据。 诉讼规则还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应当与人民法院审判管辖相适应。这既为异地审查起诉提供了依据,又与法院的异地审判管辖制度相配套衔接。 问题三:
异地审判的实践效果如何?
【明镜周刊】
目前普遍认为,我国高官腐败案件异地审判是从辽宁“慕马案”开始的。此后,90%以上的高官腐败案件实行异地审判。请嘉宾谈谈异地审判在实践中的操作情况,以及我省在这方面做出了哪些有益的尝试。 张建明
为了防止官员结党营私,中国古代就禁止官员在原籍任职,有的朝代甚至规定,地方行政长官必须离原籍一千里才能做官。这些都是为了防止人情和“关系网”对政务的消极干扰。 查办腐败案件也是如此——实施腐败官员异地“双规”和查办,效果更为显著。例如中纪委查办“慕马案”就是一个典型。当时,马向东的妻子利用“关系网”干扰办案,给案件突破带来很大的困难。后来,案件被移送到江苏省纪委,很快得到突破。其他还有一些腐败大案,像江苏省委组织部原部长徐国健的案件等,也是如此。 尽管与侦查相比,法院审判受“关系网”的影响要弱一些,但同样存在这样的问题。我国地域辽阔,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差异明显,法官素质水平也相差较大。异地审判为选择高水平的法院带来便利,有利于保证审判质量。当然,异地审判还可以免除法官的后顾之忧。腐败官员能量再大,要伸手到外省、外地也不容易,这样可以使法官放开手脚,秉公执法。 吕献
在我省,台州地区已对腐败官员进行异地审判形成规范性文件下发。2005年7月,台州市检察院与台州市中级法院经研究,决定对当地基层检察机关侦查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实行异地审理。这一制度实行一年半来,效果良好,较好地避免了因关系、人情造成的审判不公。 但“一刀切”的做法也带来一些问题:首先是法律依据不足,管辖问题是严肃的法律问题,没有法定事由,不能随意变更管辖;其次,对所有的贪污贿赂案件实行异地审判,不利于形成一般预防的社会效果,因为腐败官员异地审理,对案件受理地的人而言没有切肤之痛,民众关注度不高。因此,从今年开始,台州已改变了这一做法,只有“确有必要”的案件,才实行异地审判。 2006年,通过省检察院与省高院协调确定异地审理的职务犯罪案件不到10件,影响较大的有湖州市委原书记徐福宁受贿案交由嘉兴审理、绍兴市委原副书记范雪坎受贿案交由杭州审理。近期,省交通厅原厅长赵詹奇受贿案将交由湖州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本期嘉宾: 浙江省纪委法规室主任 张建明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二庭法官
陈增宝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公诉处副处长 吕献
腐败高官异地审判大案录 慕马案 2001年8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和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依法指定管辖,慕绥新、马向东等人严重违法案件分别由辽宁省大连市、江苏省南京市等地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其中,马向东、郭久嗣等2人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慕绥新、宁先杰、周伟等3人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湖北省原省长张国光受贿案 2004年12月9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原湖北省委副书记、省长张国光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张国光有期徒刑11年。
贵州省原省委书记刘方仁受贿案 2005年6月29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贵州省原省委书记刘方仁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刘方仁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黑龙江省政协原主席韩桂芝受贿案 2005年12月15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黑龙江省政协原主席韩桂芝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韩桂芝死刑,缓期2年执行。
四川省原副省长李达昌滥用职权案 2006年4月4日,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对四川省原副省长李达昌滥用职权案公开宣判:以滥用职权罪一审判处李达昌有期徒刑7年。
山西省原省委副书记侯五杰受贿案 2006年9月18日,山西原省委副书记侯伍杰受贿案由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侯伍杰有期徒刑11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