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与继母通奸 唐时判绞刑 今不算犯罪昔日此行为位列“十恶”之一 如今非婚姻性行为受道德谴责但不会被处刑罚贾晖
在中国历史上,唐朝是一个开放的朝代,在男女关系上也不像后来宋代那样被严格禁锢,先有唐高宗娶“小妈”武则天,后有李隆基夺儿媳杨玉环。但在唐代之初,类似这样的事情还是被严格限制的。
古案回眸
儿爱继母“金屋藏娇”唐太宗贞观年间,年轻人李忠的母亲去世几年后,其父亲李行铨娶了一个年轻貌美的女子填房。李忠一见就喜欢上了这个与自己年龄相仿的继母,而继母本就不喜欢年老的李行铨,二人很快就勾搭在一起。 后来不知满足的李忠干脆就把继母藏起来,还编瞎话说继母是奉圣旨入宫了。李行铨纳罕不已,就跑到哥哥尚书左丞李行廉那里打听,李行廉对宫中大小事情尽在掌握,告诉弟弟没有这样的事情。称入宫被骗圆失踪谎言风声越来越紧,二人再也无心厮混,于是心生一计。这一日大清早,继母衣衫褴褛,昏死在长安街头,脖子上还勒着绳子,很快被行人发现,送到了长安县衙。 县令生堂问案,继母言称,其系奉旨入宫,快到皇宫时,一个紫袍官员先让她住在他家,半夜里,这个人图谋不轨,她宁死不从,结果被勒得昏死,扔到了大街之上。县令虽然生疑,但李忠继母的讲述也算靠谱,就放其回家了。衙役偷听得通奸证据不料,时近中午,李忠不见继母回家,跑到大街上找算命先生卜问吉凶,说话时神色慌张,支支吾吾,一旁游手好闲的无赖听了觉得这里面有事,便起哄把李忠扭送到县衙。 深谙讯问之道的县尉王璥便先埋伏一个衙役在房中,把李忠和正在回家途中的继母叫了回来一起锁在一间房中,说等午饭后再审。 王璥远去后二人紧紧拥抱,亲昵不已。半个时辰过后,王璥回来,径直奔向衙役藏身之处,拿到衙役记下的证言。二人立刻变成霜打的茄子,只好招认了私通的事实。结果,二人私通属于“内乱”,算十恶不赦的大罪,都被处以绞刑,成了一对亡命鸳鸯。
今日审判 唐儿母通奸判绞刑 今不够罪不会被判
按照唐律,一般的奸罪只判刑一年半,但是,凡是奸父、祖父的妾的;奸伯母、叔母的;奸姑母、姐妹、儿媳、孙媳妇、侄女的,视为“内乱”,罪列“十恶”之中,都要处以绞刑。 本案中,李忠与继母通奸,类似于“内乱”中的奸父之妾,由于继母的地位高于妾,所以,二人的罪要更严重,在当时被处以绞刑就是很正常的依法办事。 但在今天,现代刑事法律主张“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根据今天的刑法,除强奸、破坏军婚等行为外,非婚姻的性行为不属于违反刑法的行为,所以儿子和继母之间的通奸行为不管受到多么强烈的舆论谴责,都不是违反刑法的行为,不会被判处刑罚,更不会被处以现行刑法中没有规定的绞刑。
昔日偷听证据有效 现在此手段不合法
本案中,县尉处理这个案件不应算是审判案件,按照现在的法律此案还处于侦查阶段,衙役的记录能否成为有效的证据是此案能否定案的关键。 根据先行刑事诉讼法第43条和《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0条两个规定,衙役本身属于司法工作人员,无论定义为欺骗还是其他非法手段,这个证据都是不能作为合法证据来使用的,即使李忠和继母有罪,也不能因为衙役的偷听而认定两人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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