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澳大利亚悉尼北郊,有一个著名的“天使海滩”——曼利海滩。这里的泳客,不论男女,都赤裸着上身,在蓝天白云、碧海黄沙的拥抱下,毫无顾忌地在游泳、嬉戏、晒太阳。定睛望去,远处海滩上还散落着许许多多全裸体的男男女女。对这一切,澳大利亚人已习以为常。 不过,几年前在曼利镇政府的官员眼中,这可是
“伤风败俗,有碍观瞻”的行为。当年的政府官员千辛万苦、翻箱倒柜,找出了一部颁布于1919年的《澳大利亚地方政府法案》。法案中有这样的一条规定:各级政府可以用游泳者“着装不当”、“衣料透明”的罪名,禁止他们进入公众场所,并依法拘捕和起诉他们。好不容易找到了这把尚方宝剑,曼利镇政府以为这场官司已经稳操胜券。因此,镇政府出动了大批警员拘捕了数十名裸泳者,并以“违反法令、诱发犯罪行为”为由,向悉尼市法院提起诉讼。 在法庭上,政府律师慷慨陈词,要求法庭“依法从重从快”严惩这些不良分子。而辩方律师的答辩却出乎意料:我们都是赤条条,根本无着装,何来“着装不当”?我们一丝不挂,又如何扯得上“衣料透明”?镇政府用来检控裸泳者的两条法令完全不适用!查遍澳洲现行法律,并没有关于裸泳违法的条文,而“法无明文”,则任何机构都不能对公民随意定律! 一席话,愣得镇政府官员目瞪口呆。双方律师随即展开了一场大辩论。据说当年,在整个诉讼期间,整个澳洲社会都卷入了这场“道德与法”的大论战。 赞成者说:裸泳完全是澳洲人民的一种权利和自由。正如人们有权把一部漂亮轿车驶入公共停车场,如果引来偷窥者的邪念,干出各种犯罪行为如偷车、毁车等罪案,则应追究犯罪者的责任而不应责罚车主。 反对者则说:诱惑是犯罪的根源,裸泳者的答辩是纯属狡辩,他们这种明目张胆挑战法律、挑战社会公德的行为,更应受到法律的严惩。 而社会的舆论,后来却渐渐地趋向于一种共识,那就是——权利至上,自由至上!据说当时,有一位女郎在接受悉尼电视台的采访时说:“我赞成裸泳者的行为。在不违法、不妨碍他人自由的情况下,我认为,他们有选择自己行为的权利和自由”。 众说纷纭。而法官对该案却早已成竹在胸。 “法无明文不为罪”!这是司法传统里一条亘古不变的司法原则。我国在1996年修改刑诉法的时候,也吸收了这一原则的精神,明确建立了“罪刑法定”的现代司法原则。既然法律没有明文规定裸泳的罪名罪责,那么就只有驳回镇政府的起诉,将裸泳者无罪释放。 法官在结案陈词中说:一个公民的权利和自由,是澳洲这个国家一贯最珍视的财富。“法无明文不处罚”,否则,人们的行为对错就没有了一个标准,人民对自己的荣辱命运就没有了一个合理的预期。 澳洲法官以一个坚定的语句结束了他的陈词,裸泳者全部被无罪释放。而曼利海滩,至今仍是这些“亚当”和“夏娃”们的自由自在的天堂。 |